第三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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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初,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商业厅等10部门联合开展化学危险
物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对氯酸钾生产、使用、储存等进行规范。自1994年8月
起,凡在省内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和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到当
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准运证》。针对因灌装氢气球引起火灾事故多发的情况,加强氢气球防火安全
管理,除科学研究和大气监测等外,严禁在城市市区、县镇及其他公共场所(含露天、
空中) 灌装或施放氢气球,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氢气的,一律经市(地)以上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批准。按照省公安厅要求,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
存并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统一接受年度审验。
1994年6月、2001年4月,在全省两次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专项治
理活动,对列入重点治理的石油化工、用油用气等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单
位的场所和设施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002年1月, 省公安厅制定《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各地把所有
的油库、 加油站和液化气站均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统一登记备案。3-8月,全省
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整治加油站8693个。
2005年6月,针对全省天气持续高温(个别地区超过41℃) ,各地适时启动罐体自
动喷淋降温系统,确保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