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筑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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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
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接收使用。
1995年3月, 省政府制定《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收
取消防设施、设备费,对新建的工程自动消防系统实行法定检测。
1996年6月,省建委、省公安厅制定《建筑防火设计专篇要点》,对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国家、省重点工程,大型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和
地下民用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等场所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进行规范。
1997年,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评估专家组,制定《消防
安全评估专家组工作规则》,下发《关于在工程建筑中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强调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 2003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
治理活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9088个建筑工程进行专项整治。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992年5月, 省公安厅制定《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申办许
可证的程序、 条件作出规定;1994年4月,制定《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年度审
验办法》,规定许可证年度审验的对象、程序、应提交的材料及对年审中所发现问题
的处罚措施,并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功能检测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996年5月,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强调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省公安厅下发文件,要求抓好建筑消防
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对安装企业施工等级、承揽工程范围、晋升及降低施工等级的
条件,对优秀消防工程必须达到的条件、申报、审核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从1998年
3月开始, 结合对省内170余家消防设施安装企业进行整顿,推广ISO9000标准,指导
各消防设施安装企业建立健全质保体系。
2001年12月19日,省公安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
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就企业资质管理等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自此,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此前,全
省共有消防设施安装企业196家。

三、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管理
1994年5月, 省公安厅部署由具有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筑
自动消防系统性能进行检测检验, 并制定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DB/37242-1997) ,作为强制性山东省地方标准颁布实施,1999年、2004年两次对该
标准进行修订。检测中介机构依据该地方标准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所
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的技术文件予以参考。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1997年,省公安厅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办法》、《建筑消防设
施维修保养许可证申领细则》,对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的职责、消防中心控制室值
班人员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火灾探测器清洗应具备的条件、清洗时限以及建
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的职责、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11月,省公安厅公布山东
省第一批49家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 1998年9月,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建
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通告》,印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
明确年审的对象、时间、范围、内容、程序及对审验结果的处理办法。1999年7-9月,
在全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2000年,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建筑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2001年,省公安厅对1997年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制定《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2002年,省公安厅对1 997年、
1998年的《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印发《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资
格管理规定》。至2002年底,全省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94家。各地根据《山
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开展了火灾探测器清洗工作,至2005年
底,全省清洗火灾探测器21.25万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