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消防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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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后,省公安厅把消防法制建设摆上突出位置,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党委、政
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消防立法、执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透
明度,实行消防警务公开制度,大力开展消防普法工作。

一、消防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
1988年11月,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商业厅、省文化厅印发《商店(场)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影剧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2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1995年对《办法》进行修订。
1994年6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5-1996年,
省政府相继出台《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征收消防设施设备费
的通知》,对消防设施设备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和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1995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加快消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加强
消防监督工作、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等作出部署。 1998年8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11月
21日,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消防条例》。2000年5月,省政府
第111号令发布《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发
布《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7月9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消防执法
1998-2001年, 省公安厅相继出台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山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山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执法责
任制暂行规定》、《山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公
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在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全面推行执法监督工
作。2005年,省公安厅重新制定《山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安消防机
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并对消防法律文书的审核把关、签发批准程序和相
应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为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作用,1998年后,各地根据省公安厅制定的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图5-2 2004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全省消防执法工作座谈会在烟台市召

2005年10月,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首次
确定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界定了“九小场所”的范围,明确了公安
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至2005年底,全省2523个公安派出所全部设立专兼
职消防民警,建立消防监督室。全省对5046名派出所分管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
消防培训,初步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监督工作新格局。

三、消防警务公开
1998年4月, 省公安厅公布16项消防执法办事程序和监督电话。1999年,对包括
消防监督检查、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审核办证等10个方面的办事程序向社会公布。
2004年9月, 省公安厅印发《消防监督执法为民工作标准》,并公布消防行政许
可事项相关内容。 2005年,在全省开通统一的“9600119”消防服务热线,群众通过
热线电话,可以便捷查询消防行政审批结果,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