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规范执法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公安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article/10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article/10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97年,省公安厅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实行资格管理,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必
须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验, 经考试合格,颁发事故处理资格证书后才能处理一
般以上事故。2002年和2003年,省公安厅选派民警到中国刑警学院进行痕迹检验、现
场勘查以及法医技术等专业培训,  为全省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培养了一批业务骨干。
2005年,全省实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人才的资源共享,省公安厅建立“山东省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专家库”,较好地满足了全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人才需要。
    为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装备需要, 2001年初,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
《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部门等级化管理评价指标(试行)》,对事故处理的机构设置、
人员配置等14项内容逐一规定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2000年、2004年,省公安厅交警
总队分别为基层事故处理岗位配备一批现场勘查车辆和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
现场照明设备等技术装备,大大提高了全省事故处理岗位技术水平。2005年,省公安
厅交警总队制定《山东省公安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规范事故处理岗
位的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进一步改善事故处理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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