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执法权限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公安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article/10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article/10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图4-8 2002年, 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雷达测 速 1994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有 关执法问题的通知》,明确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中队享有的交通管理权和 执法权及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属地管理问题。为适应高速公路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多 样性, 2002年4月29日,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下发《关于高速 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执法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中 队管辖路段,可以不受行政区、县界限制,由市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高速公路 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全省 公安交警、边防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