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履行规约与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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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行业自身管理或自律协调的内容不断细化,车险自律
公约、代理人自律公约、公众责任险自律公约、人身险自律公约等陆续制定。保险行
业自律组织通过对保险机构违约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各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
台、大项目业务共保机制,协商市场份额,防止恶性竞争;通过建立索赔纠纷调解组
织,调解合同纠纷,处理信访投诉案件,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
险市场健康发展。

一、行业规约
1997年9月18日,省保险同业公会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全省第一个《山东省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1998年对《自律公约》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2001年5月1日再次对《自律公约》进行修订。2001年6月26日,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3
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协调各会员单位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1997年12月24日,省保险同业公会印发《山东省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代理实施办法》,组织各保险企业建立济南市、青岛市航意险业务共保体,遏制山东
航意险代理市场竞争混乱的局面。1998年,省保险同业公会在配合人行山东省分行对
全省保险市场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反财产保险业务不正当竞争实施细则》、
《关于反人身保险业务不正当竞争实施细则》。
1999年,省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山东省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各市(地)行业协
会制定《保险代理人自律公约》。11月,省保险同业公会协调各保险企业统一专业代
理公司手续费支付标准,建立保险代理人违规人员“黑名单”通报制度。
2002年,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不良信用行为代理人登记管理办法》,在山东信
息网站设置不良信用行为代理人登记查询专栏。随着车损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各财产
险公司为争揽客户纷纷降低费率,提高代理手续费和无赔款退费,造成保险企业机动
车辆险亏本经营。11月13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太平洋财险济
南分公司、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财险)、平安保险济南分公司(财险)、华泰财险青岛
分公司、天安财险济南分公司6家公司共同签署《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
公约》(简称《车险公约》),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不得

图3-7 2002年11月13日,《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签字
仪式在济南举行。

超过实收保费的8%,支付代理公司的手续费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0%,各公司不
得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增代查勘理赔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
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车险公约》执行小组,制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执行小组
工作规则》,以规范执行小组的工作行为。11月23日,《车险公约》执行小组办公室
决定:对车损险代理手续费由上限10%增至15%,违约罚款由2万元增至10万元。
2003年6月17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协调5家人身险公司签订《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手
续费规约》。8月,在省保险行业协会及青岛、潍坊、淄博、聊城、菏泽、莱芜、泰
安等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协调下,部分市保险公司签订《银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对
支付银行手续费的方式、标准、产品宣传口号等问题作出约定,遏制了银行代理保险
业务恶性竞争的势头。12月23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
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签约财产险公司增至10家。
2004年1月,《山东省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手续费规约》领导小组协商规定:银行
代理寿险(分红型)10年趸交业务手续费上限为3%;5年期交业务手续费上限为4.5%。2
月4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召集5家保险公估公司共同签署《山东省保险公估业诚信服务
宣言》。6月,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业务自律领导小组对人身险公司支付手续费标准
高于约定比率上限的进行调整。6月11日,省保险行业协会人身险业务自律领导小组
确定银行、邮政代理的寿险业务“银保通”每笔业务支付手续费标准为3.5元。各市
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情况,协调保险公司签署行业自律公约。8月19日,省保险行
业协会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决定:改革手续费支付办法,不再区分专业代理或兼业代理,
具体支付标准由各公司在上限标准以下,按业务质量自行决定。10月,《车险公约》
执行小组对《车险公约》进行修订,在代理手续费支出不超过全部业务实收保费8%的
前提下,每笔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该项业务实收保费的15%;家庭自用车(被保险人为
个人)每笔业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该项业务实收保费的8%。
2005年3月10日,山东10家财产险公司签署《山东省保险行业公共聚集场所公众
责任保险自律公约》。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宣传提
纲》。7月14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山东省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9月15日,
《车险公约》执行小组召开第13次会议,取消《车险公约》中关于家庭自用车代理手
续费不得超过8%的规定。至2005年底,山东保险业签署各种自律公约、规约10余个,
规范约束了自身经营行为。

二、行业自查
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协调各会员单位制定自律公约、规约后,每年对会员单位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1998年5月28日,省保险同业公
会对东营、烟台、济宁、临沂等地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抽查。此次抽查,全省
取消个人代理合同795个,取消兼业保险代理合同146个,查处违规人员219名,收回
业务用章47个。1999年,省保险同业公会对全省保险行业自律情况进行检查。
2001年11月26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山东保险信息网站设置不良信用行为代理人
登记查询专栏。2002年11月,省保险行业协会对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
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聊城、菏泽13个市57个保险营业机构进行自律
检查,共受理举报16件,对1442件违约事项进行处罚,罚款121179元。2003年,各市
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当地情况,对保险机构自律情况进行检查。
2003年7月,省保险行业协会与省消费者协会合作,委托独立市场调研机构开展
保险消费环境问卷调查,调查覆盖全省17个市,历时3个月,发出问卷5700份。调查
表明,参加保险的人对投保的保险公司基本满意。有44.5%的人未参加保险,22.3%的
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不满意。
2003年12月起,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建设情
况进行全面督查。各省级保险公司(管辖公司)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督查。采取自查自
纠、法规宣讲、现场检查、现场通报、再检查、监管复查、行政处罚等不断递进的方
式进行。重点督查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夸大分红利率、抬高手续费等恶性竞争的行为
及使用不实宣传材料、误导客户的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查处。
2004年4月,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手续费规约》
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保险行业协会抽查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5个市
的人身险公司,发现部分人身险公司存在用现金支付手续费、超比例和预付手续费、
与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不写明手续费支付比例等问题。上半年,《车险公约》执行小
组对6家保险公司的26个营业机构进行检查,抽查业务7800笔,其中有304笔违约,实
施经济处罚13606元。
2005年10月1日起,省保险行业协会对违反《车险公约》行为的处罚由违约金的
10%提高到30%。4月后,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自律检查组对济南、淄博、烟台、潍坊、
临沂、德州6个市41家公司的52个营业机构进行检查,对其中存在违约行为的44个营
业机构给予处罚,共罚款14.3万元,遏制了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