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条款费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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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起,地方性基本保险条款及费率由人行山东省分行审定。原开办的业务,
除使用保险总公司条款和费率外,向人行山东省分行办理报批手续,并对保险条款费
率进行清查登记。1993年起,各保险公司执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法》
颁布实施后,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清理、停办或废止。2003年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
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条款及费率的管理,严格保险条款备案制度,各保险公司在基准
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及费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一、清查地方条款
1980-1990年,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险种业务不加限制。1990年起,人行
山东省分行对已开办的保险条款进行清理登记,新开办的险种及费率报人行山东省分
行审批。同年,人行山东省分行批复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实施《义务兵养老保险条款》
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条款》。
1991年1月,人行山东省分行及各市(地)分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险种及费率进行
清查登记。5月,人行山东省分行及各市(地)分行清查擅自成立保险机构和开办保险
业务、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以及随意降低保险费率问题。对未按规定权限报人
行山东省分行审批的地区性保险条款及费率,补办报批手续,对未报计划的险种、条
款,人民银行不予审批。
1996年3-6月,人行山东省分行及各市(地)分行对全省各保险公司进行全面年检,
发现保险公司存在随意增减条款内容和擅自制定条款或使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条款
的问题。为此,人行山东省分行制定《省内保险条款审查备案管理办法》,设计了保
险条款清理整顿表,控制保险公司乱开办险种及随意增设保险条款的行为。当年,人
行山东省分行对4家省级保险分公司上报的条款进行全面清理,累计审查条款及协议
631个,其中,不违背各项法律法规可继续办理的条款444个,占全部上报条款的7 0%;
借鉴使用其他公司条款但未向人民银行备案的64个,占10%;违反法律法规或已不适
应形势应停止执行的条款及协议44个,占7%;未能提供人民银行批文或同意备案须重
新申报的保险条款79个,占13%。经过清理,人民银行掌握了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全部
保险条款,为保险条款归类,建立健全手工和微机档案规范管理打下基础。
1983年下半年至1996年7月,人行山东省分行对人身险业务未进行专业监管。其
间,人行山东省分行核准《金婚纪念保险条款》、《团体人寿保险条款》、《个体劳
动者、私营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条款》等30多个条款。1997年2月,
人行山东省分行要求各保险公司对人身险长期性险种进行清查,其中中保人寿山东省
分公司清查出有问题的人身险险种28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8个,人行山东省分行核
准的20个)。当年,人行各分支行清查全省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条款21个,未按规
定报人民银行审查备案的208个,擅自变更主要条款内容的10个。1997-1998年,人行
山东省分行集中审查一批险种,以扩大承保面和服务领域,拓展业务规模。人行青岛
市分行审查保险公司各类条款181种,其中,财产险条款79种,人身险条款102种。经
审查,符合规定报批程序的136种,占75%;违规开办条款45种,占25%。对不符合规
定报批程序开办的险种,予以暂时停办;属总公司、省分公司制定在青岛市开办的条
款,由总公司、省分公司报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山东省分行批准,在人行青岛市分行
备案;对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合发文开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险、青岛市学生儿童住
院医疗平安险等,建议予以废止;对在《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后向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司备案超过规定期限仍在执行的条款,补办手续。
1998年6月,人行山东省分行部署开展清理保险条款工作,禁止各保险公司分支
机构擅自设计和使用长期寿险条款,禁止使用未经人民银行审批备案的各类保险附加
条款。7月,各人身险公司对正在销售或虽已停止销售但仍为有效保单的条款进行全
面清理。各保险公司对在山东省使用的(含青岛)、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区域性
条款填入条款登记表,8月31日前报人行山东省分行。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中保
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太平洋保险济南分公司、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共清理有效条款2
30个,无效条款63个。对不认真进行保险条款清理并按规定上报的保险公司,人行山
东省分行不接受其新条款的备案申请。凡保险公司制定的与人民银行规定不符的条款
一律废止。此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由省级分公司或管辖公司报人行山东省分行
批准。9月,人行山东省分行要求各保险公司对车损险按同一地区、对同一条款、执
行同一费率的原则,山东境内各保险公司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颁布的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等费率,不得上下浮动。同年,人行各分支行对各保险公司使
用的责任险、意外险条款进行清理。对新报批的责任险、意外险条款进行审核,杜绝
新旧条款发生混淆。

二、规范全国性条款
1993年10月21日,人行山东省分行要求各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
性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企财险、车损险、国内船舶险等全国性险种按核准的
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同一地区存在多家保险公司的,同一险种执行同一条款和费率。
12月17日,人行山东省分行规定太平洋、平安保险公司同样适用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
责任法定保险。
1995年1月25日,人行山东省分行就保险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各保险公司,规定开
发新险种须说明设计准则、费率精算依据和效益预测,对试行的新险种,只核准在特
定范围、特定期限内适用。一家保险公司开发的新险种,在人行山东省分行核准实施
一年内,原则上不再核准其他保险公司开办此类业务。各保险公司拟定或停止执行的
险种,须提前一个月向人民银行报送精算依据和停办缘由。保险费率的浮动幅度由人
行山东省分行核准,各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各保险公司将实施的基本条款、附加
条款、特约条款及费率报人行山东省分行备案,未报计划的险种、条款,人民银行不
予审批。2月6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
率表,中国人民银行原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人行山东省分行成立全面整顿保险市场秩序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
保险条款。1998年前出具的1999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车损险保单,按原《机动车
辆保险条款》计算无赔款优待。随着业务发展,《机动车辆盗抢险条款》及费率(19
95年实行)已不适应市场变化,原《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修订为《机动车
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1998年12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修订后的《机动
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及费率(山东费率0.6%),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执行的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及费率同时废止。
1999年至2000年8月,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的保险条款及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和管理。人行山东省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或保监会备案的条
款及费率,使用到1999年9月30日;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人身险业务;各人身
险公司停止承保储金性意外险业务,对使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保险业务予以纠正。
1999年4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保监会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
使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车损险单证;提车暂保单及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的
车辆实行固定保费;原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时
废止。之后,经营车损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更改保险条款
和变更费率。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规范了车损险凭证编号、印制、登记、发放、回收
和销毁等行为。
2001年,济南保监办首次对财产险公司经营的未经中国保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批复或核准备案的,未有总公司同意开办的书面材料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
共道德或存在歧视性内容的险种,一律清理。保险协议仅限于对特殊风险或标的的承
保,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备案。各保险公司按时向济南保监办报送企财险主险、
车损险、雇主责任险、投资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停办2000年8月1日后使用
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条款或各公司自行制定、来源不明或使用其他保险公司
未经申报的保险条款。2002年12月31日,济南保监办要求各财产险公司对调整车损险
费率幅度不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费率的20%,并对车损险费率报批和执行情况,单证
管理,代理人管理和手续费支出,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业务和财务真实性、合
规性及辖内各财产险公司车损险经营变化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003年1月1日起,各财产险公司与政府采购招标单位签订的车辆承保协议停止执
行。2月19日,济南保监办通知要求各财产险公司停止使用原车险统颁条款,避免车
损险新旧条款并行影响市场稳定。4月18日,济南保监办规定:财产险公司参加车损
险竞标的标书相关内容,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车损险条款费率
及费率调节系数方案,不得再擅自降低费率、超出规定条款给予费率折扣、扩大保险
责任。车损险遵循一车一单原则,按平均费率定价承保。对违反条款规定降低保险价
值、减少保险责任、赠送险种或扩大保险责任等形式变相降低费率,或以返还现金、
坐扣保费、埋单、盈利分成等违规手段竞投标,或以支付代办费、防灾费、宣传费和
赠送防盗装置等实物性增值服务作为竞标优惠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严肃查处。200
4年5月1日起,各财产险公司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基准费率在原基
准费率10%的范围内自主调整,向山东保监局事后备案。各保险公司在省内开办的投
资型、分红型、理财型保险产品和车损险及费率的调整,由省级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
分公司向山东保监局提出申请;各财产险公司使用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并向中
国保监会事后备案的保险产品,无需向山东保监局备案;各财产险省级分公司及计划
单列市分公司自主开发、引用或修订的在经营区域内使用的保险产品,销售后7个工
作日内向山东保监局事后备案。不按规定销售保险产品的财险公司,情节严重的,保
险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2005年,山东保监局规定:各财产险公司2006年1月底前向山东保监局报送上一
年度经营使用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报送《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营汇总
表》及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对保险公司使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
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及费率,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外汇业务监管
省外汇管理局是监管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机构。1980-1998年,外汇保险业务的
条款及费率由人保总公司统一制定或修订,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9-2005年,外
汇保险业务条款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
1995年1-7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的外币保险中财产险、
财产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
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7个险种的保险条款。
1997年10月,各经营财产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外汇财产险、外汇人身险、
外汇再保险、外汇同业拆借、外汇投资、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和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山东省辖内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公司执行非现场报表和非报表信息报告制度,
定期向省外汇管理局报告外汇业务经营、外汇资产质量、外汇资产流动性、盈利(或
亏损)、外汇利息收入、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报送的报表由省外汇管理局或其
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审查。
2002年10月11日,济南保监办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业
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山东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财产险、外汇人身险和外汇再保险,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
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