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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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制度
1983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落实保险公司组织机构改革的有关问
题的通知》,明确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接受人保总公司与人行山东省分行双重领导,以
人保总公司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11月14日,人行山东省分行印发《关于地(市)行配
备科室干部的几点意见》,规定人保各市(地)中心支公司科室干部的配备由中心支公
司和市(地)分行党组共同负责提出意见,征求本市(地)党委组织部的意见后,直接报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审查,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转报人行山东省分行党组审批公布。1
1月25日,人行山东省分行通知各市(地)、县(市、区)人民银行及各市(地)、县(市、
区)保险公司,尽快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市(地)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县
和省辖县级市设县或市支公司,业务量大的省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设办事处,其
余市(地)保险公司设营业部(视同中心支公司的科、室)。市(地)、县(市、区)保险机
构的具体筹建工作,由市(地)中心支公司和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建立的保险机构,报
省分公司审查,转报人行山东省分行党组审批。保险机构建立后,向市(地)或县(市、
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1984年1月1日起,人保全省系统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等由人保总公
司管理,原人民银行保险股或无保险股专职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全部划归保险公司。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各级保险机构的设置,由人行山东省分行按管理金
融机构的办法统一管理。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各级机构设置及领导干部配备,由人行山
东省分行统一管理,设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报人行山东省分行审批。10月,中国人民
银行颁发《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省和市(地)的保险机构,由
人行山东省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省辖市、地辖市所属区和区以下、县和
县以下的保险机构,由市(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人行山东省分行批准。
1985年国务院颁发的《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险管理机关,
保险企业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保险业务的,由人民银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
处。山东省保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须经人行山东省分行批准并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新建的国营保险企业按照《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
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农民集资设立的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市(地)人保公司审
核,报市(地)人民银行审批。审核批准的保险企业,由人行山东省分行发给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撤销机构需提前两个月向原批
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同年,人行山东省分行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部署审批、发证工作。对《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
规定》颁发前设立的保险机构,采取分级报批的办法。市、县级机构由人保山东省分
公司统一填制申报表,报人行山东省分行审核;县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
由各市(地)保险公司填制审批表,报市(地)人行山东省分行审核。审核后,由人行山
东省分行统一发证。7月3日,人行山东省分行对142个原有的保险企业补发《经营金
融业务许可证》,并代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此后,凡机构撤并、改变隶属关系以及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按规定程序报人行山东
省分行审批,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换发新的经营金融业务
许可证。9月20日,省政府就贯彻执行《暂行条例》下发通知:除国家批准的保险企
业外,其他部门经营的保险企业或保险业务,都要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暂行条例》
规定的,报同级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继续营业的,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制裁,直至
责令停业;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的资金来源,采取农民集资入股的方式解决,其经营
业务范围、资本金额度,由试点地区确定,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保险公司领导。农民自
己设立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由人保市(地)分公司审核,报市(地)人民银行审批。经审
核批准的保险企业,由人行山东省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在《暂行条例》颁发前建立的各级人保机构,按规定的审
批程序,向人行山东省分行补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营业执照。10月16日,人行山东省分行明确试办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和资本金数额根据开办业务范围和偿付能力的具体情况而定,各地试办情况和问题及
时报人行山东省分行。
198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管理
条例》),人行山东省分行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企业办理登记的
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管理条例》规定的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对保险企业的分支
机构重新进行审查。经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山东省
分行、市(地)人民银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保险企业持《经营金融业务许
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县以下保险机构的审批权下放至市(地)人民银行审批。人行山东省分
行对保险企业设立县(市、区)机构,注重统一布局和规划,由保险企业按年度提报计
划,实行增设机构按计划、申报按程序、审批按条件,做到批前调查、批时审查、批
后检查。
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
职责的通知》,要求各保险企业不经人民银行审定,不得擅自颁布基本保险条款和制
定、更改保险费率。第一季度,人行山东省分行全面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对辖内保险机构进行核查、登记、换证工作。8月,人行山东省分行贯彻落实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要求地方、部门新建保险机
构须经人行山东省分行转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筹建或试点。但人保山东
省分公司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当增设基层网点。
1992年9月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决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统一负
责办理。《保险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再属于法定保险。
1994年,省体改委、省农委、省财政厅、人行山东省分行、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联
合制定《山东省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明确保险互助会的各项业务接受人民银行监
督,山东省首次建立农村互助保险形式的自然风险补偿制度。1998年,中保财险山东
省分公司与保险互助会脱钩,《山东省保险互助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1996年,人行山东省分行制定印发《保险条款审查备案管理办法》和《设立保险
机构申报审批办法》,控制乱开办险种及随意增设保险条款的现象,简化机构设置程
序,对机构设置的量化指标和各种相关要素作出规定。批准设立保险机构要把营运资
金(或资本金)能力、资产负债比例指标、金融法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能力与内部管
理能力相结合,适度发展,稳健经营。8月29日,人行山东省分行制定保险企业《报
表报送、汇总、分析、整理管理办法》,规定财产险、人身险省级分公司以及产、寿
险未分业的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公司(含批准发证的办事处、营业部)向同级人民
银行报送报表的内容、时间及传递方式。
1997年,人行山东省分行制定《山东省兼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
兼业代理人清理整顿并重新登记,全省兼业保险代理市场逐渐规范化。指导省保险同
业公会制定《山东省航意险兼业代理实施办法》。
1998年,人行山东省分行制定《关于制止财产保险(机动车除外)业务不正当竞争
实施细则》、《关于制止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不正当竞争实施细则》、《关于制止人寿
保险业务不正当竞争实施细则》。
2000年7月至2001年,济南保监办先后制定完善保险企业设立和变更初审、地方
险种备案、监管报表报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年检、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
管等规章制度,制定《山东省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使保险业日
常监管工作步入正轨。2002年,济南保监办建立新设机构审查验收制度,对新机构申
报材料、筹建验收程序、验收环节、验收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建立“稽核检查管理
信息披露系统”,制定《寿险新型产品验收操作流程》、《寿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
理规程》、《寿险新型产品业务月报表报告制度》、《银行代理产品业务报告制度》、
《新产品验收办法》、《保险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筹建机构验收操作规程》、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
查确认制度》、《保险营销服务部规范实施意见》、《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及个人代
理人、兼业代理人管理等,使保险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济南保监办根据中国
保监会制定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制定《辖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审查实施细则》,从制度上保证任职资格审查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建立调
查、走访和审查确认及声明制度,到拟任职者所在公司及其管辖公司或拟任、原任职
单位进行走访调查,由申报公司填写《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审查
确认表》,由拟任者填写《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无违法违规声明表》,并亲笔签
名,避免高级管理人员任用失误问题。
随着保险代理人队伍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市场出现代理行为不规范和误导客户
的问题,客户投诉增多。济南保监办指导省行业协会制定印发《保险代理人转换代理
公司管理办法》和《不良信用行为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办法》,对不良行为人员记录
在案,实行全行业禁入,保证不出现监管真空。2003年,济南保监办制定印发《不良
信用行为代理人管理办法》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范保险从业人员展业行
为,提高保险代理人素质。

图3-1 2003年9月12日,济南保监办在菏泽市举办保险监管法规讲座。

2005年,山东保监局制定《山东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对保
险中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委托代理培训、培训机构管理等具体环节作出
详细规定。8月13日,山东保监局印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证办法》。9月23日,
山东保监局印发《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统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保
险统计数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统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建立保险
行业通报制度,每季度向全行业通报保险机构信访投诉、行政处罚、结案率、代理人
持证率以及统计信息报送情况,促使保险企业自觉合规经营。第四季度起,山东保监
局建立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季度报告制度,按季度对辖区内各专业保
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通报,对持证率低的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责
令整改。青岛保监局印发《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统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标管理规定》。同年,山东保监局、青岛保监
局联合下发通知,规范保险企业跨区域展业的相关问题,对保险企业超越经营许可证
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山东保监局与省交通厅联合下发
通知,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保险分支机构进一步规范代理乘客意外险行为,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签订《保险
兼业代理委托书》,方能代办乘客意外险业务。

二、执法制度
1992年起,山东保险监管部门日益重视保险业的监督检查与调控,组织人员学习
监管法规,加大市场监控和执法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制度。
2000年9月起,山东保险监管部门遵循高起点、讲规范、重实效的原则,制定
《保监办工作规则》、《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保险监管
人员廉政规定》、《山东保险业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实施办法》
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青岛保监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规程》、《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规定》,对具体事项加以明确;制作《行政许
可工作流程图》及受理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方便申请人查阅;制定《行政问责暂行
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定和完善《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监管谈话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南》、《保险代理公司机构开业验收指南》等监管规
章制度。
2001-2002年,济南保监办先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行
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
办法》、《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保险中介机构管理
规定。采取无记名方式向被监管单位发出《监管工作人员廉政情况调查表》。聘请1
9名社会特邀廉政监督员,反映监管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方
面失职、渎职的情况。
2004年,山东保监局制定《工作人员守则》、《现场检查规定》,对监管人员进
行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十字行风”(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教育。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通过制度约束、培训引导、学习讨论、实践
锻炼等方式,提升监管工作人员依法执政的能力。
2005年,山东保监局建立行政许可、信访投诉、对外宣传、数据信息、检查处罚、
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内网信息等内部规程和管理办法。制定《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
标准(试行)》,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建立办理行政许可对外办公平台。
青岛保监局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服务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
承诺期限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