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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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
交中国人民银行保本运用之。”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取得资金业务运用权。同
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周转的时间差,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的指导
下,开展融资业务。保险企业的融资业务坚持安全、效益、短期的原则,主要用于企
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和零星技改项目及保险企业自身开办的第三产业。同时,开办
资金拆借、购买国家债券等业务,运用保险基金向省内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支持地方
经济建设。1998年底,各保险企业与所属经济实体全部脱钩。保险企业资金主要用于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与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2000-2005年,全省各保险企业
保险资金运用权全部上收总公司,主要任务是清收逾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