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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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人保总公司免缴中央及地方一切捐税。1980-1992年,国家调整
人保总公司税收、利润及费用政策。1993年起,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和保险业务
的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所得税率、统一财务管理体制。2005年,
各保险公司均建有财务中心,财务数据集中控制,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实行全面预
算管理。

一、财务管理体制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初期,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实行分公司、支公司独立建账、分级
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对保险企业实行资金专款专用的财务管理
办法,人保总公司将保险资金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固定资金与流动
资金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挪用,将费用划分为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利润
分配实行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1987-1992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办法》,成本核算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核算,按规定待摊的
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财务管理上主要考核综合费用率。
1993年7月1日起,各类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遵循资本保全
原则,建立和完善资本金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
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改善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专款
专用制度;改革成本管理制度,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调整利润分配制度,统一以税
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采用国际通用的财务报表体系,建立以利润率、资本金
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赔付率为指标的经营和效益状况考核指标。
199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印发《1994年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固定资
产和低值易耗品、对外投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各项准备金、营业外支出等
作出明确规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在全省推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责任承包、奖效
挂钩的经营考核办法,建立以利润指标为重点的考核体系。贯彻落实人保总公司授权
经营、逐级负责的管理规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与市(地)分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状,
各市(地)分公司制定对所辖县(市、区)支公司的考核办法,建立以利润指标为重点的
考核体系。1995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进一步推行经营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为保费、
利润、费用率、上缴资金、新增固定资产构建规模。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将全省系统职
工责任目标津贴按省分公司、市(地)分公司50%,县(市、区)支公司25%预留,年终兑
现与责任状的完成情况挂钩。太平洋、平安保险各分公司进一步改革财务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速度、效益协调增长,责、权、利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基层公司积极性、促
进业务健康发展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和财务分配制度。同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组织
全省系统完成账外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并按规定入账。当
年,人保全省系统资产总量由清资前的39.4亿元增值至41.1亿元,理顺了产权关系,
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998年,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按照高度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分支公
司实行资金定额管理。中保山东省分公司的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和按中保总公司指令
购置的国债,各市(地)分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中保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对
业务资金实行按季上交、比例管理的办法,周转金限额管理,上交资金有偿使用。太
平洋保险各分公司对资金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各支公司只能开立收入、赔款、
费用3个账户,收入户只收不支,赔款和费用户只支不收,由分公司统一拨付所需款
项。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资金管理权
限和义务,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
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预算
内资金实行审批人限额制,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逐级审批,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
1999年1月1日,各保险公司全面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实行一级法人、分
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总准备金,
将原来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改为现金流量表,调整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评
价考核指标。各保险公司对财务管理、控制、考核、分析等作出详细规定,主要考核
资金流动比率、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及固定资本比率的经营情况;考核利润率、
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赔付率、给付率、社会贡献率及上交积累率的经营
情况。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对年金业务、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及寿险给付、营销员佣
金的支付作出规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出调整,使责任
制的考核注重效益、效率及资金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太平洋保险总公司依据对分公
司考评结果评定经营等级,确定下年业务费用率,按实收保费计算划拨额,各分公司
均为独立经营核算单位。
200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
公司分别对所辖分支公司实行固定资产占用费上交和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占用成本有偿
使用办法,并作为资金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固定资产占用费基数为上年底固定资产
原值和在建工程之和,固定资产占用费以资金集中为核算方式。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
司成立资金清算中心,对保险资金高度集中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依托网上银行,实
现对所属公司账户动态监控。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各市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实
行定额管理、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体制,省和各市分公司建立资金专管员制度,银
行账户分类管理,收入、支出、费用三类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级核定资金定
额;建立资金旬报、月报制度,资金上交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建立财务专用印鉴管理、
支票管理、银行存款核对、现金管理及资金有权人签字制度。太平洋保险山东分公司
及青岛分公司建立保费收入和毛利润双重考核体系,实行按险种经营数量核计业务机
构费用率,按月度实收保费划拨业务费用,建立财务集中管理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
体系。
2002年,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采取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和全面评价考核等预
算管理方法,将公司经营活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对市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实
行集中采购管理,对财务数据实行集中控制管理。太平洋保险山东分公司建立以各分
公司为主体的二级预算管理体系和以支公司、业务部为主体的三级预算管理体系,成
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月度分解预算表并对各项指标予以考核、落实;运用费
用和财务政策为考核杠杆,调整支公司(业务部)业务结构,改善服务质量;实行全省
系统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对接和全省数据集中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制定公司全面
预算管理细则,加强对辖属机构的管理与协调。
2003-2005年,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等保险公司先后上市,财务
管理执行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2月,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
制定经营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分为考核性指标和监控性指标两类。考核性指标为
净利润和已赚净保费,其中净利润为指令性指标,已赚净保费为指导性指标;监控性
指标为模拟资本回报率和综合成本回报率。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考核市分公司年度
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市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实行资金集
中、定额划拨、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内部资金划拨模拟计息办法》,
并纳入考核,年底会计决算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香港公认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太平洋保险各市中心支公司、县(市、区)支公司设置资金预算管理员,根据月度资金
流量,编报旬资金需求,管控资金流转安全,减少在途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05年,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系统和手续费管理系统上线,运用信息化现代管理
技术,全面推行预算管理,对费用项目分类监控,规范费用审批流程,实行财务集中
处理,收支分开,资金统一调拨,实施财务核算一本账的管理模式,成本费用控制能
力增强。中华联合财险各分公司实行一级法人模式,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三
级核算、逐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计盈亏,中心支公司相对于分公司进行核算,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财务收支实行报
账制。同年,各保险公司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入上划,支出核拨,严禁坐
支,专款专用。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对各税种(企业所得税除外)应
缴纳税金的计算、申报和缴纳实行分级管理;企业所得税缴纳实行各级公司逐级计算
和申报,总公司进行汇总缴纳的管理体制;公司履行纳税义务的税种及附加主要有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公司履行代扣代交义务的税种及附加主要有个人所得税、
保险个人代理人营业税及附加等;各级公司建立税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税务各职能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平安财险、平安人寿各分公司实现会
计核算集中作业,采用先进的ORCAL财务系统、预算编制系统和资金管理平台,实行
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制度,对分支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和资金管理制度。大地财险各分公司实行统一制度、财务归口、授权管理、指标考核
的财务管理体制。太平财险各分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各类资金及费用支出纳
入全面预算,进行全程监控。永安财险山东分公司实行总部为一级独立核算单位,并
按所属分支公司下设各级独立核算单位。华安保险山东分公司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
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对资金实行集中
管理、统一调拨、统一运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天安保险各分公司实
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安邦保险
山东分公司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各机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各级财务部门直接对
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二、成本费用管理
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给付支出和退保金、分保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代
理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业务宣传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各种准备金、业务管
理费、营业税金等均纳入成本费用管理,其中赔款支出和给付支出属业务管理控制,
手续费、宣传费、防预费等是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点。
1985年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市(地)分公司实行费用指标管理办法,即费用与
保费收入挂钩,市(地)分公司按核定比例包干使用。
1987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制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
实施办法》,将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修理费、提存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业务费、企业管理费等列为成本核算项目。成本核算原则上按实际发
生额核算,但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
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财务管理上主要考核综合费用率。
1992年1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实行四项费用包干办法。在不突破总公司所核费
用指标的前提下,结余资金报省财政厅批准,可用于基础设施和保险事业发展。7月1
日起,各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1993年7月1日起,
调整固定资产单位使用价值,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按季(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摊销,计入成本。鉴于固定
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
办法办理。保险企业的成本核算,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1999年1月1日至200
5年底,各保险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首次在业务管理费中增加上交管理
费、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项目。
(一)手续费
198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企财险业务由人行各分支行代办,代理手续费最高5%。
198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山东省各分支行代办财产险业务,按代办部门实收毛保费的1%给付代办手续费。正式
设立保险机构,并与人民银行一起办公,后勤工作仍由人民银行负责的,按实收毛保
费的1%给付人民银行经费补贴;未设保险机构,一切业务由人民银行代理的,除按代
办部门实收毛保费1%给付代办手续费外,再给付1.5%的经费补贴。
1984年7月1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各种保险业务代办手续费支付标准作出规定,
明确区分全面代办和简易代办,合理支付劳务报酬,促进保险业务开展。

198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一览表

表2-1
┌─────────────┬────┬────┬────────────┐
│标准险种 │全面代办│简易代办│备注 │
│ │(%) │(%) │ │
├─────────────┼────┼────┼────────────┤
│企财险 │2.5 │1 │含商业供销系统附加盗窃险│
├─────────────┼────┼────┼────────────┤
│机动车辆险 │2.0 │1 │含第三者责任保险 │
├─────────────┼────┼────┼────────────┤
│货运险 │10.0 │5 │含附加险 │
├─────────────┼────┼────┼────────────┤
│渔船、船舶险 │2.0 │5 │ │
├─────────────┼────┼────┼────────────┤
│家财险 │10.0 │5 │ │
├───────┬─────┼────┼────┼────────────┤
│“两全”家财险│城市(每份)│0.50元 │ │每份储金26元 │
│ ├─────┼────┼────┼────────────┤
│ │农村(每份)│0.40元 │ │每份储金20元 │
├───────┴─────┼────┼────┼────────────┤
│自行车全车失窃险 │5.0 │ │ │
├─────────────┼────┼────┼────────────┤
│养殖业险 │5.0 │ │ │
├─────────────┼────┼────┼────────────┤
│麦场火灾险 │10.0 │ │ │
├─────────────┼────┼────┼────────────┤
│棉花地膜雹灾险 │5.0 │ │ │
├─────────────┼────┼────┼────────────┤
│简身险 │2.0 │ │ │
└─────────────┴────┴────┴────────────┘
续表
┌────────┬────┬────┬──┐
│标准险种│全面代办│简易代办│备注│
│ │(%) │(%) │ │
├────────┼────┼────┼──┤
│团体人身险 │2.0 │ │ │
├────────┼────┼────┼──┤
│团体意外险 │2.0 │ │ │
├────────┼────┼────┼──┤
│旅客意外伤害险 │5.0 │ │ │
├────────┼────┼────┼──┤
│旅游险 │10.0 │ │ │
├────────┼────┼────┼──┤
│养老金险 │0 │ │ │
└────────┴────┴────┴──┘
说明:该表标准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

1986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各险种业务手续费提取比例一览表

表2-2
┌──────┬────────┬────────────┬────────┐
│险种 │最高提取比例(%) │险种 │最高提取比例(%) │
├──────┼────────┼────────────┼────────┤
│企财险 │3(农村5) │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年金险 │0.2 │
├──────┼────────┼────────────┼────────┤
│机动车辆及 │2(农村4) │个人养老年金险 │1 │
│第三者责任险│ │ │ │
├──────┼────────┼────────────┼────────┤
│货运险 │10 │简身险 │5 │
├──────┼────────┼────────────┼────────┤
│家财险 │10 │团体人身险 │5 │
├──────┼────────┼────────────┼────────┤
│农业险 │7 │团体意外险 │5 │
├──────┼────────┼────────────┼────────┤
│船舶险 │2(农村4) │公路、轮船旅游乘客意外险│10 │
└──────┴────────┴────────────┴────────┘

1986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人身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一览表

表2-3
┌───────────┬─────┬────────────┬─────┐
│险种 │手续费(%) │险种 │手续费(%) │
├───────────┼─────┼────────────┼─────┤
│养老年金险(集体) │0.1 │独生子女险、子女婚嫁金险│0.5 │
├───────────┼─────┼────────────┼─────┤
│养老年金险(个人) │0.5 │其他返还性险种 │0.5 │
├───────────┼─────┼────────────┼─────┤
│简身险、团体意外险 │3 │其他意外性险种 │3 │
├───────────┼─────┼────────────┼─────┤
│团体人身险、学平险、 │5 │ │ │
│公路旅客人身险、旅游险│ │ │ │
└───────────┴─────┴────────────┴─────┘

1992年7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保险企业支付委托代办手
续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营保险企业防灾费管理暂行办法》,代办手续费支付标准
分四大类,即国内业务5%(不含种植业险、养殖业险)、人身险业务4.5%、涉外业务4%、
农业险业务7%。1993年7月1日,具体险种代办手续费标准由企业根据代理业务范围和
不同险种,按照专职代办高于兼职代办、农村代办高于城市代办、分散险种代办高于
集中险种代办的原则统筹核定。1999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重新明确成本中代理手
续费支付标准,并对佣金支出作出界定。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
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
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佣金最高支付总额不得突破缴费期内实收保费的5%,支付佣
金的营销业务不再支付代理手续费。至2005年底,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付总标准未
变。各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在不突破总支付规定的前提下,对各险种具体支
付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业务发展需求。
(二)防灾费(防预费)
198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2%提取防灾基金,人保山东省分公
司留1.7%,0.3%上交人保总公司用于全国性防灾。人保山东省分公司1.7%的防灾基金,
一半用于经常性的防灾补助,一半作为特殊性的防灾补助。
198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国内业务全年各项保费收入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
按2%计提防灾费,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提;国外业务按当年保费收入的1.5%
提取。人身险业务的安全保健费,除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保费收入的0.2%计提、
个人养老金按0.3%计提、简身险按1%计提外,其余均按2%计提。防灾费按照人保总公
司对下逐级核定比例的办法使用,不得超出总比例和使用范围,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
用。
1992年7月1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国营保险
企业防灾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内财产险业务由人保总公司按上年各项保费收入的
1.5%提取,人身险按上年各项保费收入的1%提取。总公司集中留用5%,省分公司和计
划单列市分公司集中留用不超过30%。防灾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作为防灾周转金。
1993年7月1日起,防灾费按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5%、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控制使用。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规定财产险业务防灾费,省分公司留用0.35%,市(地)分公司留用
1.15%;人身险业务防灾费,市(地)分公司按上年可使用额的20%上划省分公司。199
9年1月1日起,防灾费改称防预费,支付标准为:财产险、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
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人身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
0.8%。至2005年底,仍执行上述规定。
(三)宣传费
1983年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宣传费的计提比例由按保费收入档次计提改为不分
档次计提。
198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保费收入档次计提宣传基金,保费收入500万元以
下计提1%,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计提0.5%,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部
分计提0.3%,2000万元以上部分计提0.1%。
1982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宣传费执行1000万元以下按毛保费的1%提取,超过1
000万元的部分按0.2%提取。
1983年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宣传费改为不分档次计提,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
上年度实收保费的1%提取。人身险业务计提标准为:集体养老金险按保费收入的0.5%,
个人养老金险按保费收入的0.7%,简身险、团体人身险、团体意外险按保费收入的1%。
1987-1990年,人保全省系统按当年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7%计提宣传费。人身险
提取标准为:养老金险按保费收入的0.35%,个人养老年金险按保费收入的0.5%,简
身险、团体人身险、团体意外险按保费收入的0.7%。
1991年4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各市
(地)分公司业务宣传费按上年度自留业务的4.5‰掌握使用。人身险不分险种执行此
标准。1993年7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的5‰计提。保险公司根
据各自情况,明确各级公司使用比例。1999年1月1日起,按开业时间对保险公司宣传
费使用标准分别作出不同规定:开业不满3年的公司,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9‰使
用;开业满3年以上的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保险公司按不超过当年营
业收入的6‰在各级公司中分配使用。其他保险公司按规定亦明确掌握标准。至2005
年底,仍执行上述规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
1981年,人保总公司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同时具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
在500元以上两个条件,按固定资产的价值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和器具分别按5
%和10%计提。凡金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上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品、器
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1985年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实行费用与保
费收入挂钩的管理办法,按核定比例包干使用。
1987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制定的《成本管理实施办法》,赔款
支出、手续费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业务费、企业管理费、提存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核算。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和
低值易耗品,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
1989年1月1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改变原来综合折旧办法,执行固定资产分类折
旧办法。
1991年4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明确固定资产修理费,由市(地)分公司按上年底
固定资产原值的4%计入成本。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50元以下
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性列入成本。
1992年7月1日,各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1993年7月
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作为低
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低值易耗
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销。1999年,财政部明确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费。
至2005年底,仍执行上述规定。
(五)各项准备金
198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以固定赔付率提存准备金,即按保费收入的50%作为
固定赔付率,当年赔付率不足50%时,剩余部分转存赔款准备金,当年赔付率大于50%
时,超出部分由赔款准备金弥补。赔款准备金不足弥补赔付支出时,从保险基金中弥
补亏损,再不足时,由总公司用保险基金弥补。
1983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不再设立赔款准备金,改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利润的20%留存总准备金,总准备金累计最高数额为当
年保费收入额,超过规定额度的,以利润形式单独上交财政。
1984年,根据人保总公司《利润留成管理办法》规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实现
利润的20%增加总准备金。
1985年,人保总公司明确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1986年,人保总公司按利润的23%计算增加保险总准备金。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国
内业务总准备金的30%交存总公司作为调剂基金;每年决算后,将新增总准备金的30%
交存总公司作为调剂基金的补充。
1988年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每年将国内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10%上存总
公司。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寿险责任准备金按人身险业务精算数字提取。寿险特种
准备金按精算数字提取后,按会计账面收支差提存特种准备金。
1989年起,根据人保总公司《调剂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每年
决算后要差额补充调剂资金,存足决算表上国内业务总准备金余额的30%和国内业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10%。如果当年增加总准备金,而年底总准备金出现赤字时,
免上存总准备金,但仍要上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9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将全省各级公司账面上的总准备金统一上缴人保总公
司,作为国家资本金转为人保总公司的资本金。各保险公司按年底应收赔款余额的3
‰提取坏账准备金,以及时处理坏账损失。
199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明确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有未决
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
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各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
收入的50%提取,有条件的公司按八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法提取。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2003年底财务决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二十四分之
一法提取。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业务,按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财务管理和核
算更加精细。各人身险公司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结果
计算提取;各保险公司的坏账准备金按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1%提取。各保险公司的总
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
(六)工商税收(营业税)
1984年4月起,国家对保险公司经营国内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征收工商税,税率
为5%;对简身险、“两全”家财险、养老年金险、国外分入保费收入、农牧保险(畜
牧险、种植业和养殖业险)免征工商税。
1985年1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实收保费计算缴纳营业税,原工商税终止,
税率5%。同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按7%的税率交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
1986年7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按1%的税率交纳教育
费附加。
1989年,国家对保险企业按保额0.3计征印花税。1990年7月1日起,对人保山
东省分公司改按保费收入1‰计征印花税。在保险成本核算中,各保险公司除向国家
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外,还依法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各
保险公司还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保险个人代理人营业税及附加等。
1993年1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经营的出口信用险业务免征营业税。1994年
1月1日起,对保险企业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险业务(普通寿险26个险种、养老
年金险18个险种、健康险25个险种)免征营业税。1997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营业税
税率由5%提高至8%。2001年起,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从8%
降至5%,即2001年为7%,2002年为6%,2003-2005年为5%。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
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降低营业税税率后,增加的承保利
润列入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利润及分配
(一)利润留成
国内险业务恢复初期,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根据核算办法,按每年完成财务收支计
划中的保费收入、利润、费用水平三项指标提取企业基金。
1980年,人保总公司制定《保险公司核算办法》和《保险公司企业基金提取和使
用办法》,省级分公司完成财务收支计划中的保费收入、利润、费用水平三项指标,
按每年损益科目余额提取企业基金。具体提取比例为:人保总公司按汇总决算余额的
5%提取,省分公司国内业务汇总决算余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按5%提取,超过500万
元部分按2%提取。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提取企业基金。企
业基金由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部分组成。业务发展基金,
主要用于购置对外开展业务及提高工作效率有关的设备及适当解决职工宿舍的修建;
职工福利基金按每月实际职工人数计算出工资总额再按11%计提;职工奖励基金根据
当地银行平均工资数及实际职工人数,按2个月平均工资数提存。
198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将企业基金改为结余留成,将结余留成的70%作为业
务发展基金,用于解决修建或购置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15%作为职工福利基金,15%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1982年,人保总公司与省分公司实行结余分成。国内业务结余留成的35%分给总
公司,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留用65%。
1983年1月1日起,人保总公司按利润总额的5%提取利润留成,20%增加总准备金。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的核定留成比例为4.3%。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根据各市(地)分公司业
务发展和经营情况核定不同的业务发展基金提取比例。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由省
分公司统一制定方案,各市(地)分公司办理。
1985年1月1日起,人保总公司将利润留成基数由按实际赔款支出计算改按30%固
定赔付率计列赔款支出,利润留成由5%调整为7%。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留成比例调整为
7%。利润留成分配比例为企业发展基金70%、职工福利基金19%、职工奖励基金11%。
1986年,人保总公司改革省级分公司利润留成计算办法,以7%留成比例为基数,
再以财产险、人身险和涉外保险业务(不含储蓄性人身险)的实际赔付率和费用率为考
核指标,确定实际留成比例的大小。人保总公司分设60%、55%、50%三个档次,核定
给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的考核指标为55%。不超过考核指标,按7%计算利润留成,超过
扣减。利润留成分配比例为业务发展基金70%、职工福利基金12%、职工奖励基金18%。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市(地)分公司实际赔付率和费用率的考核指标规定三个档次,人
保济南、烟台、潍坊、淄博、青岛市分公司为50%,人保济宁、东营、枣庄、临沂市
(地)分公司为55%,人保德州、聊城、惠民、菏泽市分公司为60%。
199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将原在寿险费用中列支的奖金、福利改在利润留成中
列支,相应提高留成比例。
1991-1992年,人保总公司改变利润留成及超收分成办法,留成分配比例改为业
务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8%、职工奖励基金22%。
1993年7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实现的利润按规定调整后照
章纳税,税后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再按企业不同组织
形式进行分配。发生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弥补,5年延续弥补。1994年1月1
日起,国家取消人保总公司30%的固定赔付率政策。新的财务制度实行后,人保山东
省分公司原来的利润留成办法不再实行。
1999年-2005年,各保险公司按新的利润计算公式将投资收益列入营业利润。
(二)所得税和调节税
1983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利润额的55%缴纳所得税,省分公司集中上交总公
司,总公司统一汇缴入中央金库。
1985年1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所得税和调节税就地汇缴中央金库,所得税
按利润的55%缴纳,调节税按利润的15%缴纳。
1988年,保险企业的调节税由利润的15%调减为7%,其余8%转作出口机电产品信
用保险赔款准备金,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自此,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和市(地)分公司按
7%就地交纳调节税,其余8%逐级上划总公司。
1991-1993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调节税执行15%的税率。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人保总公司的调节税。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所得税税率
为55%;太平洋、平安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国内保险
业务收入地方分成的50%,先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年终由中央财政在进行两级财政结
算时返还。1997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调整为33%。中保人寿山东省
分公司的纳税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企业所得税实行各级公司逐级计算和申报、总
公司进行汇总缴纳的纳税管理体制。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经营的出口信用险业务的
所得税、调节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
(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3-1993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利润留成比例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预算调节基金。1983年,国家开始向保险公司征收能源基金。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利
润留成的10%缴纳,后征收比例由10%调至15%,征收基数为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
金)加利润留成。
1986年,人保总公司实行利改税,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上交能源基金只就其7%的利
润留成计征。
1989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
细则》,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基数即折旧基金和利润留成作为调节基金的
纳税依据,税率10%。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人保总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承担的专项能源交通重点建
设基金上交任务,税后利润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