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产保险业务承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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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业务承保管理随着业务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不同险种的承保权限及费
率不断调整。20世纪50年代,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实行级差档次费率承保。1980年后,
对企财险、船舶险、货运险、家财险、工程险、农业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其
他责任险的承保权限、承保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费率等不断调整。随着保险
行业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承保管理权限的集中,实务操作进一步制度化、流程化,保险
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

一、企业财产保险
1949年12月,人保山东分公司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不平等保险费率,对
国营企业的财产按自愿火险承保,对国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及合作社系
统的财产按普通火险承保,基本沿袭旧的火险规章办法。1950年10月,人保总公司对
旧保单进行改革。
1951年1月1日起,人保山东分公司实行普通险、仓库险、露堆罩棚险、趸船险、
石油险、棉花险和工业险7类33个级差档次费率;对国营企业财产、铁路车辆财产实
行强制保险。对铁路、邮电、粮食等单位洽订承保手续,保额确定,未核资前一般不
增加保额,核资后按新核资数承保。当年,家财险每户收保费0.5元,采取集体承保
方式。1952年9月1日起,降低货运险、船舶险费率。
1953年7月经纪人制度取消后,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决定对私营厂矿工商业的固定
财产不按重置价值承保,简化承保手续。
195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规定:保户是被管制分子的应退保或拒保;工商户的
股东若是被管制分子,而工商户持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者,其财产以及向银行抵
押的财产仍可承保。
1960-1963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进出口货运险建立严格的保单复核制,差错
率保持在5‰以下。1979年,改变进出口货运险承保政策和固定费率的做法,在人保
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可以灵活掌握。
198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制定《企业财产保险承保实务手续》及质量标准等业
务管理规定。1981年,人保总公司专门为山东制定承保油田的2.4‰费率(特定费率)。
1982年7月1日起,人保全省系统实施人保总公司修订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新条款扩大了可保财产和责任范围,费率平均降低28%,简化了承保手续。
1983年9月1日起,人保全省系统实行安全无赔款优待办法,对参保企业一年安全
无赔款的,续保时按上年实收保费给予企业10%的无赔款优待。
1985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企业固定资产采取加成承保的办法。保险公司对会
计账目健全的企业,执行固定资产按原值承保,流动资产按账面平均余额承保的原则,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估价投保,在明细表中列明;对
会计账目不健全的企业,实行有使用价值的财产按实际价值估价承保,乡(镇)企业的
机器设备、房屋及其他财产价值在500元以上,联户、个体企业在100元以上的财产,
承保时在明细表内逐项列明。对淘汰类型的废旧机器、设备,原则上不予承保,固定
资产承保时看物承保,流动资产在估价承保时,足额承保。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
业,参照银行贷款、存款和上交税金数额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估价承保。
1987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编写《财产保险实务管理规程》,对承保手续作出规
范,明确凡是一个建筑物总保额超过5000万元,由省分公司转报总公司决定,在承保
后将保单副本抄报总公司备案。
1988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开展承保、理赔、内部管理大检查。当年,人保山东
省分公司制定13类139种大宗货物价格表,作为承保时核定保额的依据;各市(地)分
公司依据《管理规程》,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1989年7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总公司修订后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被
保险人可以按账面原值加价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全省系统推行定额流动资产按全
年余额承保办法。
199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印发《财产保险管理达标标准》,全省系统推行固定
资产加成承保做法。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电力系统按账面原值加成5%承保,给予分期
交费的优惠待遇。全省有60%的投保企业加成20%,保额大幅度增加。
199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机损险业务限制承保,投保机损险的综合险或基本
险,须年交费在1万元以上,机器设备保额在500万元以上,财务账册健全、设备管理
制度健全的企业方可承保,对以淘汰设备、二手设备为主要生产设备的企业限制承保。
根据国务院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部署,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在全省系统
开展“质量管理达标升级”活动,至年底,人保全省系统有109个县(市、区)支公司
财险管理实务达标,业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同年,停止执行1
986年制定的《企业财产保险规章》中有关煤矿和煤堆自燃责任的费率规定。
1992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严格承保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承保。有些县
(市、区)支公司将承保质量纳入业务承包计划,与职工的奖金挂钩,并适当下放承保
权限。
199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企财险实行差别或浮动费率承保,对生产设施相对
落后、事故频率较高的乡镇企业,费率上调1~2个档次;考虑到地域等自然
条件的差异,对沿海经常遭受台风或内地容易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企业提高费率标准,
调整幅度不低于30%;对投保企财险的企业,在一个保险年度累计赔款(不含附加险赔
款)超过当年实收保费5倍时,续保费率上浮30%;超过10倍,费率上浮50%;若上浮后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赔款仍超过实收保费的5倍或10倍,则在上浮的基础上再上浮
30%或50%。各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验险承保机制,改变基层公司“只管保,不管赔”
的错误倾向。对资产额超过亿元的大项目企业单位,以及海洋开发项目的海务工程等
特殊风险项目,在承保时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对各类性质的矿(井)下
巷道工程,一律不予承保;对矿(井)下的机器设备与物资,原则上不予承保;特殊情
况需要承保时,将其数量、金额、地下分布、坐落位置等项目以图表形式详列,与井
上财产一并特约承保,严禁单独承保矿(井)下财产。同年,太平洋、平安保险山东分
公司均实行差别、浮动费率。
1995年,保险公司对企财险严格规定承保权限,因各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体制不同,
承保权限也不同。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企财险保额1亿元及以上、建筑安装工程险保
额10亿元及以上、钞票保险保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对价值20万元
以上的单项或成套工业设备,请工程技术专家现场查验,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承
保。
1996年,各保险公司对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对财产险业务的各种规章、制度
及办法进行修正,对未报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的新险种、附加险条款办法,进行清理,
补齐投保单内容,增加并运用特别约定和重要告知,使保户投保时详细知晓保险条款
内容、义务及权利,避免承保后出险索赔引起法律纠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印发《企
业财产保险承保实务手册》,各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改变“只管保,不
管赔”的粗放经营方式,推行《企业财产险签单员制度》,严格蓄洪区、行洪区域承
保条件。对财产地址坐落于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蓄洪区、行洪区、沿黄滩区、
大型水库、河道超过警戒线水位后的必经排水区以及逢雨必灾的低洼区域内的企事业
单位,只准使用企财险基本条款承保,不准附加暴雨、洪水责任,严禁使用财险综合
险条款承保。对未参加保险或脱保时间较长,在汛期要求参加保险的单位,承保前进
行风险评估。对靠近蓄洪区、低洼区、排涝区以及河道和水道的企业单位,原则上不
予承保,防止逆选择。同年12月16日,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印发《财产保险业务承
保、理赔权限的规定》,根据各市(地)分公司管理水平和人员技术能力,规定不同的
承保权限。济南、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泰安、东营市分公司财产险(含各种附
加险)续保金额人民币5亿元以下,其他市(地)分公司新承保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
建筑安装工程险承保金额市(地)分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各种责任险承保金额人
民币500万元以下;其他财产险承保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济南、淄博、潍坊、烟
台、威海市分公司涉外业务承保权限为:财产(一切)险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财
产险项下利损险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机损险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机损险
项下利损险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建筑安装工程险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建
筑安装工程险项下利损险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建筑安装工程险项下第三者责任
险3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公众责任险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其他市(地)分公司
产品责任险、其他财产险承保权限逐笔上报。12月25日,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印发
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实务管理规程》,对承保验险、审核投保单、缮制保单复核签章、
单证流转、批改手续、到期通知等承保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1997年,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财产保险办法》、《企业集
团、大项目财产保险业务统保(共保)规定》,按企业资产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厘定费
率。对共保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实行总部所在地统一出单;对分级核算的企业由所在
地公司出单承保;对民营、私营、个体经济和三资企业,严格限定保险责任和确定免
赔率。保险公司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承保方式由传统的看账承保向看账承保和申请
投保转变。对企业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财务明晰、安全设施完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采取看账承保方式;对个体和私营以及财产账目不健全的企业,推行企业及投资方据
实列名的承保方式。8月4日,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成立核保中心,负责财产险初级
核保,其承保管理实行分公司授权支公司、业务部进行核保实务操作并履行核保职能,
对超过一定保费额度和高风险的业务按核保权限逐级上报。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支
公司大型承保标的进行核保,根据核保权限报总公司核保。同年,中保财险山东省分
公司推行划线承保、验险承保、限责承保、限额承保的方法,试点“洪水绘制图”方
法,以控制风险;推行企财险格式保单电脑出单;落实核保核赔制度,尝试建立保赔
分离业务机构。
1998年10月5日,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印发《财产险业务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
标准》,对承保操作程序、检验标准作出详细规定。对保额较大、危险集中或损失率
较大行业、企业的保险标的,坚持验险承保和承保后的风险检查;对跨行业、跨所有
制的企业集团,按资产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厘定费率;对风险管理及控制难度较大的
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限定保险责任并确定免赔率,实行检查一户、合格一户、承保
一户;非定额保单形式的营销业务由专职人员核定承保条件,控制、慎重承保灾害频
发区的财产。同年,各财产险公司对企财险均限制承保地震责任,限制承保机损险业
务。对人民币业务,不论用何险种承保,均不附加地震责任;财产险项下利损险人民
币业务,也不扩展地震责任;对用外币承保的涉外财产险、财产一切险业务原则上不
扩展地震责任,对客户确有需要,建立外币业务扩展地震责任报告制度。对机损险业
务,不论是人民币业务还是外币业务,一律严禁扩展地震责任。
1999年5月5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印发《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理赔办法》,对机损
险可保企业限制在主险(综合险或基本险)年交保费1万元以上,机器设备保额在500万
元以上,财务账册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对以淘汰落后设备、二手设备等
为主要设备的企业由限制承保改为拒绝承保。可保企业投保的机器设备必须经有关部
门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按机器设备全部账面价值投保,企业的电脑设备和其他设备
均可投保。企业选择部分设备投保,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上下浮动30%。企业投保
单一设备,需通过特别约定的形式防止逆选择。机损险的保额按原值、原值加成、重
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6月16日,根据人保总公司《关于同意泰国正大集团在华投
资项目财产(一切)险扩展地震和海啸责任的通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决定对承保的
正大集团项目财产(一切)险项下以美元或人民币交付保费,无论新保、续保业务,均
扩展地震和海啸责任。
2000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
通知》,要求各财产险公司对企业集团、大项目财产险业务采取统保(共保)办法,建
立共保机制。对此,各财产险公司相应制定共保、异地承保、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规
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成立统保(共保)业务协调小组,裁定统保(共保)项目的公关、
谈判、承保、防灾理赔及查勘理算费用分摊事宜。对共保、异地承保、统括保单仅限
于企财险和工程险业务,车损险、货运险、责任险等不得跨区域承保。开展异地共保
的标的限于大工程(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保额超过5亿元、保费超过100万元)和特殊
风险(航空航天险、石油及钻井平台险、能源险、核电险等);统括保单的标的限于国
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统一法人拥有但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财产。对全省地域以内的投资或
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人保市(地)分公司或县(市、区)支公司投保的企财险
和工程险业务,人保全省系统范围内打破展业区域的限制。同年,人保总公司授权山
东省分公司经营陆上石油保险业务(陆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
等上游作业相关的财产、费用、责任和利润损失等保险业务);承保权限为财产险50
00万元人民币,责任险5000万元人民币,井控费用及批单1000万元人民币。随着保险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财险费率持续下降,各财产险公司采取企业统保和招标承保,
建立大项目统括保单业务管理办法。7月,根据人保总公司《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扩展
地震责任的有关规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保额在3亿元人民币或3500万美元以上
的交通、能源、电力、电子通信、冶金、环保、汽车、纺织、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
性统保项目、中外合资饭店项目,特别是涉及两国政府协议和国家金融机构贷款的项
目可申请扩展地震责任,扩展地震责任原则上办理商业分保。
2000年,各财产险公司核保管理进一步实现标准化、统一性、集中性的运行模式。
太平洋财险各分公司成立核保中心,全部上收县(市、区)支公司的核保权,实行按险
种分别集中核保,减少初级核保和中级核保流转环节,核保中心负责初级核保(保费
在5万元以下),中级核保(保费在5万元以上)由财产险业务管理部负责,并负责对大
型承保标的和高风险业务初核、上报。平安保险各分公司对长期亏损的险种进行清理,
改善承保条件。人保各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针对集体(股份)、个体、私
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承保时坚持投保人申报、经办人或核保
人查验的原则,对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投保人业务不予承保;对申报的财产有弄虚作
假现象,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被政府有关部门亮黄牌警告的企业,申报财产中有
大量积压、滞留、报废产品(商品)、原材料的不予承保;申报的财产数量、名称、规
格、到位成本(单价)、实际价值、保额不准确的不予承保;申报财产存在必然风险不
整改的不予承保;根据投保人的资信情况、投保财产的风险程度,实行10%NF DA1
30%的浮动费率;承保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保险标的变化情况实行双人定期
勘验核查。
2002年,各财产险公司落实各项核保制度,核保信息化工作取得成效,省级分公
司基本实行网上核保,县(市、区)支公司初步形成保赔分离机制。天安保险各分公司
推行首席承保人制度,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对首席承保人集中管理,全权负责首席承保
人系列人员资格认定、聘任、授权、考核评定等工作;省级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每年下
发的各类险种的核保政策,结合当地市场差别,制定体现差异化管理的核保政策,并
承担三级、四级核保,中心支公司负责五级核保,减少核保层级,提高核保时效。太
平洋财险省级分公司实行首席核保员制,总公司授权省级分公司首席核保员承担一定
保费规模下的核保职能,超过权限的报总公司核保中心审批。平安财险各分公司率先
引入国际核保制度,建立风险评估体系,设专人负责风险控制,评估承保标的的风险
状况,提出承保意见、风险改善和安全管理建议。主要做法:一是实行省级分公司集
中核保,辖区保险标的资料全部数字化传输,为承保条件标准化、科学化提供第一手
资料,使承保条件与潜在风险状况趋于吻合。二是各分公司设专业风险控制工程师,
负责风险控制工作的协调组织、重大标的的风险评估;各市分公司及县(市、区)支公
司设有专(兼)职的风险控制人员,负责承保标的承保前检查和承保后的风险服务。三
是实行分保合约差异化管理,建立再保险数据系统。四是引入公估公司、行业专家参
与风险考察,先后完成数万个标的的风险查验、复查,为数千个有事故隐患的单位提
供安全管理建议。
2004年,各财产险公司积极参与大项目的承保和分保,重点对大型建筑安装工程、
化工厂、电厂、隧道、水下工程等高风险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大项目、风险特殊
的项目聘请公估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大地财险省级分公司实行统一费率、统一核保,
按各险种分类,建立针对性强的承保管理方案和严格的核保制度,以降低经营风险;
太平财险各分公司建立承保风险查勘制度,制定《出单手册》、《各险种风险评估手
册》,以考核监督承保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质量,根据承保人员的业务水平,对部
分机构的部分险种授权,针对各机构的经营状况动态调整核保权限。同年2月6日,人
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印发《承保管理暂行办法》,对业务信息收集与整理、风险识别
与分析、承保的抉择和实施过程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各市分公司、县(市、区)支
公司的承保形式、承保权限、承保范围;对机损险业务只能作为附加险承保,与财产
险综合险或基本险同时承保;投保人要求投保机损险业务的,须将其全部机器设备进
行统保,凡承保的机损险业务均设定免赔额或免赔率,最低适用费率为5‰,限制承
保小企业、高赔付率企业的机损险。
同年,各财产险公司开办的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其责任范围较宽,有些高风险
行业出险率高,雇主责任险赔付率较高。为此,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对雇主责任险
的雇员采取记名方式承保,实行承保权限的弹性化和差异化管理。凡投保单位总人数
少于100人的,或单位总人数多于100人、未全部投保的,一律据实填写投保雇员明细
表,限定承保区域和范围。凡雇主责任险赔付率连续2年超过80%的客户,原则上放弃
续保。对采石场、建筑工地、矿山、高空、深水作业、喷涂、陶瓷、家具、公安等高
风险行业的业务,重点调查客户的劳动保护条件、雇员的流动性等,谨慎承保劳动保
护条件差、雇员流动性高的客户。
2005年,各财产险省级分公司对部分险种自动核保,提高核保效率和出单速度;
承保管理由简单的要素核保向风险管理职能转变,通过数据分析实施对承保权限的动
态管理。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对42个定额险种实行自动核保,各市分公司根据需要
和管控能力,在省分公司规定范围内选择部分或全部险种进行自动核保;省分公司对
核保险种和条件实行授权、动态管理;房贷险业务不列入自动核保范围,所有房贷险
业务实行集中核保,核保通过后出单。同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印发《风险评估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省分公司和各市分公司、县(市、区)
支公司设立承保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职责到岗、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
风险评估管理体系;对承保或续保的风险标的进行风险查勘、风险识别,估测风险程
度,据以确定承保条件在内的承保信息收集和处理;聘请专家对系统内大项目进行现
场风险查勘评估;建立承保中心和理赔中心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理赔信息改进承保管
理,控制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其中人保财险威海市分公司对海上捕捞、建筑施工两个
行业的雇主责任险进行承保控制,人保财险烟台、济南、泰安市分公司对出险率高的
金矿、煤矿、石矿行业的雇主责任险控制承保,人保财险聊城市分公司对出险率高的
产品质量保证险上收承保权限,人保财险邹平县支公司对承保的炼钢厂雇主责任险调
整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安邦财险山东分公司对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由总公司非机动车辆保险核保部统一管理,统一下发核保指引和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管理规定,分公司按照总公司要求对业务进行审核承保,业务系统从上至下分级设置
核保权限,分公司核保权限分为三级权限和四级权限,权限内的业务在分公司核保,
坚持一单一议的原则,针对不同业务提出不同的承保条件;根据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量和赔付率情况对业务团队和各机构进行考核。

二、船舶保险
船舶险的承保地域范围起初在沿海,后扩大至内河。1952年,内河段的船舶强制
保险费率调整,费率有所下降。
1981年,船舶险条款保额偏低,受损船只稍经修理其费用就接近保额,保险公司
收不抵支。
1986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实行渔船险保额以实际价值为准,解决了保额过低的
问题。个别地区对易损而无法查明原因的锚、锚缆和子船等列为不保财产,有的对破
旧船只不予承保。
1987年,全省沿海内河地区的人保各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贯彻落实
渔船险保额以实际价值为准的规定。人保潍坊市分公司规定:寿光、昌邑县支公司,
寒亭办事处对水泥船一律不予承保,已承保的不再续保;除新购造的渔船按购造价值
承保外,其他渔船根据新旧程度一律按重置价值的60%~80%承保。对于经过
渔监、港监和船舶检验确定予以淘汰不能使用的渔船,一律不保。同年,人保山东省
分公司执行总公司修订后的《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规章》,对国营和集体所有的船舶,
新船按出厂造价承保,个体船舶保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标
的的实际情况扩大或限制。
1989年,人保青岛市分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对无入级证书的远洋船舶小船队,
不保船舶一切险,且比入级船队提高费率50%~100%,并将船舶技术状况在保
单上注明。保险公司与船东和有关船检部门联系,对承保船舶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2月,人保全省系统贯彻落实人保总公司《关于船舶险承保新购二手船舶的通知》,
对船东新购二手船舶首航回国航程,只保航次全损险和四个附加险及战争险,待船舶
回国后再起保定期险。11月7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涉外船舶险承保作出规定:船
舶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出示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证书;实行实地登轮查看承保
制度;对船东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航海技术力量差的船舶,不予承保;船龄
在10年(含)以内的船舶,按购买新船时的市场价格承保,费率、免赔额等承保条件按
国际再保险市场条件;船龄在11年(含)以上的船舶,保额按该船舶投保时的市场价格
确定,其绝对免赔额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不得低于保额的60%。对保赔险
业务,必须规定整个保险期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对船龄在
10年(含)以内的船舶,绝对免赔额不低于20%;对船龄在11年(含)以上的船舶,绝对
免赔额不低于60%,对不投保船舶险的船舶,不承保保赔险。
199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船舶险开始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对高风险的
大型船只由省分公司统一核保,在国内办理分保。对船舶险改按出厂造价投保,个体
船只保额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对渔船险的保额确定改以实际价值为准,解决保额
偏低的问题;对破旧船只不予承保。6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承保客、货滚装船海
上运输保险的车辆,采取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车辆进入指定货滚船体时起,至达保
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港码头,保险车辆驶卸上岸时止,费率1‰。
1992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新的《渔船保险条款》及费率,对保险价值按重
置价值或同类型新船造价掌握,承保时在保单中注明每次赔款的绝对免赔额为100元。
对大中型船舶企业、乡(镇)、个体的船舶,根据船质情况、管理水平和事故发生率,
采取不同的费率和承保条件,解决了山东省船舶险赔付率高和保险公司亏损经营的问
题。
1993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沿海内河船舶险及渔船险严格承保条件,赔付率分
别为76.84%和126.86%。
1997年7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年费率表》。
1998年1月1日起,船舶险实行属地承保。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
的《远洋船舶保险和保赔险业务管理规定》,远洋船舶险实行集中管理,授权经营。
山东省只有人保财险青岛、威海、烟台市分公司被中保财险总公司授权经营远洋船舶
险业务,只限承保当地船东或船籍港在当地注册的远洋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跨地域承
保。经授权分公司承保的每一笔业务按20%的比例办理法定分保后,剩余的80%办理商
业分保或临时分保。
1999年1月1日起,人保总公司授权人保青岛、烟台、日照、东营、潍坊、济宁市
分公司经营沿海内河船舶险业务,执行1996年11月1日启用的保险条款、费率及保单,
实行一船一单,新承保的船舶必须验船,严格审核船舶证书及有关资料。对老船、小
船、木船、玻璃钢壳船舶拒绝承保;对渔船险按实际价值承保,即每年按10%折旧递
减。所有船舶险业务严禁超额承保。对不适航船舶减免赔偿责任。承保时审查船舶注
册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船员适任证书(特别是船长的适任证
书),审核船东的偿付能力;对其船舶受损后或怀疑受损进行临时检验,取得有关证
明后方可航行,否则视为不适航,保险公司相应减免赔偿责任。对远洋船舶险只承保
有船级的远洋船舶,对无船级的远洋船舶承保前进行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承保。对
二手船适当提高承保条件;对低标准造船在验险合格的情况下慎重承保,但费率、免
赔额在标准基础上上浮。船舶险业务的单证印制、入库、领用、使用、收回、销毁等
环节实行严格管理。当年,全省6个被授权经营单位淘汰了原承保的老旧、小船舶
1574艘。
2000年1月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落实《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管理
规定》、《船舶保赔险业务管理规定》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实务》。实行承保报批
制度,对管理不善的船东实行浮动费率。淘汰原承保的小型、木质、水泥、老龄运输
船舶以及同类渔业船舶,对船舶状况差、船东管理不善、出险率高、赔付率高的船东
限制投保或提高保险条件。当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共拒保2000余艘渔业船舶和500
余艘运输船舶。人保威海市分公司对个体渔业船舶实行按实际价值的七成承保,续保
再递减10%的保额,船龄超过6年不予承保。对承保的船舶,逐级申报把关。2001年,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1000余艘风险较大的船舶拒绝承保。
2002年5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船舶险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授权经营,未经省
分公司授权,任何营业单位不得经营船舶险业务。经授权的市分公司、县(市、区)支
公司按船东所在地为主、船舶注册地为辅的原则承办辖区内船舶险业务。跨地区的业
务无论标的保额和保险价值大小,均报省分公司审批后承保。经授权的市分公司、县
(市、区)支公司承保沿海内河船舶险业务的权限为:沿海运输船舶单船保额为500万
元以下,内河运输船舶保额50万元以下,沿海渔业船舶保额200万元以下,船舶建造
险保额1000万元以下。对水泥船、木质船、50吨以下的机动运输船舶、100千瓦以下
的捕捞渔船以及船东管理不善、船员素质不高、屡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道德风险
倾向的船东所拥有的船舶、已公示的全国船东黑名单中的船舶不予承保。对航行区域
属国内沿海内河的船舶,船龄在20年以上的,只保全损险;25年以上的不予承保。船
龄在6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船舶不予承保。对连续2年赔付率超过70%的船东拒保;对1年
赔付率超过70%的船东提高费率;对100马力(约73.55千瓦)以下小功率渔船拒保;对
单船(含对船)公司(船东)实施风险评估,信誉等级不良、存在隐患的船东拒保。对个
体船舶或挂靠某一单位的船舶(包括捕捞船舶),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船舶价格的70%。
2003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实行验船、验证,防止超额投保。对老龄、小型、
水泥、木质、无船级船舶拒绝承保;对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赔付率高的船东不予续保;
对高赔付率的个体船东业务,原则上不再续保。对新承保船舶严格检查有关证件,对
无船舶登记证的渔业船舶不予承保。对个体船东、单船船东达不到核保要求的不予承
保。对无船级的远洋船舶,符合核保推荐的船东,承保费率在费率规章核定的基础上
上浮50%,并规定至少人民币10000元(内河)或人民币15000元(沿海)的绝对免赔额和
10%的免赔率(取高者)。授权经营船舶险业务的单位承保的船舶由市分公司核保中心
审核,逐级上报。
2004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修订的《船舶保险业
务管理规定》。各授权经营分支公司无权对船舶险经营授权进行转授权。对装运原木
的木材船、非钢质船舶(包括渔船)、200吨(含)以下的沿海运输船舶原则上不予承保。
对船龄在15年(含)以上的船舶,不承保附加油污责任险,对附加油污责任险的,一律
特约说明,原则上不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责任险。授权单位按船东或船籍所在地的原则
承保辖区内保险业务,不得跨省区承揽业务。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全面上浮费率和免赔额,收缩保险条件,剔除连续5年保险亏损的船舶;对船龄在15
年~20年(含)的远洋船舶,原则上不保一切险;船龄在20年(含)以上的船舶,
不予承保;对200总吨(以下)远洋船舶不予承保。
2005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沿海内河船舶险费率参照远洋船
舶险续转费率上浮幅度执行,保额5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及以上的不同船舶规定1万
元至25万元及以上不等的免赔额;内河船舶执行原免赔额标准;对超过规定船龄的船
舶不承保一切险。市分公司承保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修船人责任险、集装箱保险业
务,填写承保报批单,逐级上报。远洋船舶险只承保有船级的,对无船级的远洋船舶
承保前进行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承保;对二手船提高承保条件;对低标准造船
在验船合格的前提下慎重承保,但费率、免赔额在标准基础上上浮,赔付率低于60%
(含)的5年船队,续转费率不变;5年赔付率超过60%的,分四个档次上浮费率;对连
续几年亏损的船队不再承保;对超过规定船龄的船舶不再承保一切险。对于整个远洋
船队中的个别超龄船舶,承保一切险时,附加至少同等金额的机损免赔额。船龄在2
5年(含)以上的老龄船以及所有远洋船队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不负责任何原因导致的
任何自然物体以及其他属于环境范围的污染、玷污或损害;不负责被保险船舶因操作
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的任何
损失。对进入分保合同的船舶一律加入放射性污染及生化武器条款及除外条款内容;
加入核能风险除外条款及石棉除外条款内容。

三、货物运输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济南和青岛的华资保险公司不具备海上货运险的承保能
力,主要为设在上海或国外的总公司展业、出单和理赔。
1952年9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大幅度降低货运险费率,按保额每千元计算
单位,计算方式则以里程费率取代埠保费率。先分别按照水上、陆上、航空和特种
(例如邮包)运输路线规定一个固定费率,然后再加上里程费率,里程费率以50公里为
里程单位,不足50公里的按50公里计。
1980年后,货运险保额的确定实行以成本为限(即当地采购价加运费,不保利润)。
1985年,人保全省系统共办理货运险业务77笔,年均赔付率2.11%。随着全省货物运
输事业的发展,货运险险源增加,保险公司对货运险采取先验险后承保、实行差别费
率、预约承保及无赔款优待等办法提高承保质量。
1986年10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实行国内水路、铁路货运险新条款,费率大幅度
提高。凡飞机、船舶或水路货运险一次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转
报人保总公司批准。
1987年7月1日起,山东省实行“对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
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
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的规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在货物办理承运手续时办理保险
手续。保险公司在铁路、水路沿线建立代办机构,使货运险业务纳入货运办理程序。
在承保数量多、价值高、易损易破、腐蚀性强的货物时,坚持实地重点勘察检查,符
合运输标准的予以承保。托运人在填列保额时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保全保足。
人保青岛、济南、烟台等市(地)分公司成立货运险科,配备专人,加强承保管理。
1989年,人保全省系统11个市(地)分公司设立国外业务部,对进出口货运险进行
专业承保管理,积极争取在山东省经贸洽谈会上签订的项目在国内办理承保手续。
199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国内航空行李运输保险采取定额撕票的方式承保。
保额分为500元和1000元两种,按保件确定。每件行李价值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投
保;超过500元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投保,费率5‰。对进口货运险按CIF价承保,
对出口货运险按FOB价承保。
1992年,山东半岛开放地区的人保市(地)分公司将进出口货运险承保权下放至县
(市、区)支公司,以适应外贸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当地进出口贸易和生产企业、企业
集团自营出口的新形势。
1993年,保险公司对效益好的货运险灵活承保,对直接业务无论数额、价值大小,
一律贯彻先查验后承保的原则。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不同,其承保权限不同。人保山
东省分公司对代理业务,实行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易损货物,临时查验后承保;对货
物运输批次多的预约单位,对其工厂、仓库、包装定期查验;对包装不合要求又经常
出险的,经过检验不整改的单位,根据风险大小,实行差别费率或拒绝承保。对整车
运输和船运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成批大宗鲜活物品,严格承保查验;对国家、部门规
定的货物或供需双方有约定途耗率的货物,承保时在保单上注明。人保各市(地)分公
司、县(市、区)支公司对全省商业系统代购代销商品保额按平均库存测算承保,对从
事生产、经营、运输化学危险品的企业采取一次交费预约统保办法,在办理准运证的
同时办理保险手续。9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国内水路、陆
路货物运输保险鲜活运输特约条款》及费率,将鲜活货物运输的正常途耗作为绝对免
赔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议定;绝对免赔额果品类不低于10%,蔬菜类不低于15%,
冷冻肉品、水果品类不低于5%;实行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和大型企业给予无赔款优待办
法。同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实行货运险单险种考核,对市(地)分公司确有承保质量
问题的案件,进行扣分记录。1995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国内货运险新
保单,旧保单同时作废。
1997年11月11日,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印发《进出口货运险业务管理实务细则
(试行)》,要求县(市、区)支公司对大宗商品、高亏商品严格执行规定的承保条件,
作承保前风险评估。1998年10月1日,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印发《货运险风险控制
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和《货运险质量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对此,各市(地)分公司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保险公司执行对船龄在15年以上老船加费的规定,汛期对发送
易湿损货物的企业、厂家进行调查摸底,对货物品类、发运量、运输包装及走向等情
况逐一登记,重点对水泥、粮食、化肥、化工原料等大宗易湿损货物进行检验,不符
合要求的拒绝承保。
1999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根据各市(地)分公司的业务技术和管理能力,对进出
口货运险实行300万美元、200万美元、100万美元不同的弹性核保权限;对条件成熟
的县(市、区)支公司全面下放进出口货运险承保权;对进出口货运险改变按FOB或CF
R价格贸易的习惯做法,按CIF价格承保。当年,全省进出口货运险承保比重占进出口
总额的25.12%。
2003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执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定额保险条款》及
费率规章,采取预约协议承保;对附加公路盗窃抢劫险执行《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
盗窃、抢劫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对专业运输车辆(车队)、货运公司、配货中心和
货运站以外的其他企业,在预约协议中约定承保方式。8月20日,人保财险山东省分
公司下发《关于修改国内货运险和进出口货运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对承保出单、
收取外汇的业务管理及诉讼案件等进行修改补充。
2005年,随着全省经营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主体增多,各财产险公司在企业设立的
代理出单点增多。保险公司严格控制签保单授权,规范业务单证管理,对委托代理机
构签发的保单,建立单证领用登记、盘点制度;对代签保单质量不好的单位,收回其
出单权;对高风险及高亏货物的承保,逐笔逐级报批,对进出口货运险业务,收取外
汇。进口奶牛须有《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方可承保。

四、家庭财产保险
1950-1958年,家财险每户收保险费0.5元,采取集体承保方式。
1982年,家财险附加盗窃险责任,采取集中承保办法,另附被保险人名单。大企
业集体投保的,按被保险人各类财产的多寡分为四大项,分别造具明细表,以乡(镇)、
村、单位统保。对自行车分为3种性质承保(家财险的一部分;家财险的附加险,每辆
每年交保费1.5元,在明细表上填明自行车号码,损失时与家财险一样按实际损失赔
付;全车失窃险)。因自行车保险属于地方性险种,1984年起,人保全省各市(地)分
公司根据情况对条款适当增删,有的规定保额以实际价值为准;对丢失责任,不分时
间和场合,只要取得证明,概以偷窃责任予以赔偿;自行车险赔付率144.5%,保险公
司一般不主动争取承保。
1985年,集体投保家财险,统一填写投保单和保单,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投
保家财险,采取一户一张保单做法。8月前,在农村开办的家财险不承保附加盗窃险
责任;8月20日后,对当地公安派出所能够查勘现场、出具立案证明的,承保家财险
时可附加盗窃险责任。
1987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简化承保手续,凡以乡(镇)、村、单位统保的,不具
体填列保险标的明细表,只有一个统一的保额。上半年,人保济宁市市中区办事处家
财险承保面占全区总户数的84.29%,主要靠公安、银行、房管、城建、企业工会、财
务等部门和单位代办。199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修订家财险条款,增加收储金档次
和保险期限,由5年期家财两全险1000元保额收26元储金,改为一、三、五年期3个档
次相应收取储金,便于保户选择适当的保险期限缴纳储金。投保定额两全家财险以乡
(镇)和企事业为单位填写花名册,列明姓名、住址、门牌号等方便出险后查找。
1992年,人保、太平洋、平安保险公司对家财险保额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人保山
东省分公司规定,农村每间房屋保额不得低于2000元,私有房屋列为保险财产,公房
私人装修的作为特别约定处理。
1995年3月1日起,家财险费率由1%调整为1.3%。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将自行车险从
普通家财险中剔除,转向自行车专项保险。除房屋单独承保外,其他财产须两项以上
方可承保。同时,集体统保按保单分项列明的财产逐项确定保额,也可按分项保险财
产占总保额的比例分列百分比。加保特约财产,在基本险保额2万元以上方可特约承
保,费率按保险期限1年,以保额每1000元计算,费率与储金率的比率为1∶10,3年
内比率不随银行利率变动而调整(按当年银行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10.98%厘算)。居住
在行洪区、低洼区等必经排水区等地域的居民投保家财险,剔除暴雨、洪水责任。
1996年3月13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印发《城市(农村)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破坏性
地震责任条款》,保险财产因遭受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期限为1年,费率3‰,储金率30‰。
1997年,各财产险公司杜绝个体经营店铺、私营企业的财产以家财承保,保额较
大的坚持验险承保。同时,加强家财险定额保单管理,做好新旧保单的转轨和衔接工
作。
1998年,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不单独承保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房屋保证保险,
保户在办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后,方可投保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房屋保证保险,
费率浮动最大幅度为30%。
1999年4月,各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家财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
盗窃保险》,家财险不再承担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责任,到期后不再续保。
各财产险公司停止承保储金性家财险,原则上不承保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重点承
保定额家财险和投资保障型家财险。人保全省系统在1995年4月前使用《长效还本家
庭财产保险条款》承保的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责任,到期后不再续保,保
户领取储金。2000年,保险公司对家财险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负赔
偿责任。8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使用的普通家财险条款废止,启用新的《家庭财产
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和费率规章。
至2005年,各财产险公司一直沿用1999年家财险有关规定承保。

五、农业保险
受政策、社会环境及保险公司人员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农业险承保规模经历了从
全面开展到逐渐萎缩、责任范围也逐渐收缩的过程。
1950年,农业险只承保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单位的大牲畜险。
1956-1957年,农业险承保条件降低,费率进行调整。
1982-198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恢复试办农业险,年均赔付率62%,其中1984年
赔付率110%。
1985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开办的种植业险除麦场火灾险外,其他险种无不亏损。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严格农业险承保经营权,凡是由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
拟订、修改的条款及费率(含各项新险种、单项责任险和附加险),一律报省分公司批
准,由省分公司报总公司备案。养殖业险以县(市、区)为单位,凡一次试点承保1
0000头以上或保额超过100万元的单项业务,具体方案报省分公司,由省分公司核定
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肉食鸡只承保饲养500只以上,水貂只承保饲养50只以上的专
业户或养殖场。生猪原则上不承保,对迫切要求投保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次性投保
生猪存栏量的80%以上。对虾养殖险实行以虾池为单位统保,凡参加对虾养殖成本保
险的养殖场,按实际放养亩数一次性全部投保。
1988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完善农业险条款办法,对缺乏承保经验、条款及费率
与客观需求有差距的险种限制承保。
199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重点发展小麦火灾险和棉花雹灾险。
1991-1993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扩大种植业险和水产养殖业险承保规模,对市
(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承保权限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责任范围较宽,遇到自
然灾害,保险公司赔付率较高。
随着人保全省系统经营体制转型,农业险逐步按商业化模式经营。1994年起,人
保各县(市、区)支公司承保大型养鸡场、养猪场须报省分公司批准,停办对虾养殖保
险,限制扇贝养殖保险承保规模,蔬菜大棚保险主要承保气象灾害,采取以乡(镇)为
单位统保的办法。对赔付率不超过30%的保户,给予一定优待;对水利部门确认的低
洼、涝地所种棉花的水灾保险提高费率;对果树保险因专业知识、查勘技术等原因长
期收不抵支的,停办或提高费率;对牲畜失窃保险以乡(镇)为单位签单,明细表列到
村、户,采取漏村不漏户的方式承保,杜绝零星投保,保额按每头牲畜1份500元,牲
畜价值高,保额按份递增,最高不超过当地市场价值的60%,费率1.5%。
1996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对种植业险不承担暴雨、洪水风险责任,将洪涝、
冰雹、风灾、霜冻列为种植业险的保险责任,旱灾和病虫害列为除外责任。同年,中
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推行聊城地区对大棚菜等种植业险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投保、
以村为单位投保或明细到户的承保办法。1997年,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修订《小麦
火灾保险条款》,保险储金率为10‰,费率与储金率的比率为1∶10;保额以村为单
位,按当年测产的平均亩产量和国家当年平均收购价格计算。停止办理小麦火灾储金
业务,原收取的小麦保险储金,不再承担小麦火灾保险责任。控制承保养殖业险,保
额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70%,停办连年亏损较大的险种。
1999年8月,人保全省系统执行人保总公司制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省辖内的区域性条款和附加责任条款由省分公司制定,报总公司审批;市(地)分公司、
县(市、区)支公司无条款制定权。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种植业险规定相应的免赔率或
免赔额;对风险较大的业务,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签订防灾协议;对种植业、养
殖业险限制承保亏损和风险不易控制的险种。小麦火灾两全险全部改为年收保费的短
期性业务,承保方式仍以乡(镇)为单位签单,明细表列到村,或以村为单位,明细到
户。2000年5月7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养殖业险停止承保“口蹄疫”责任。
200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将小麦火灾险费率由1‰改为4‰,停办小麦储金性保
险业务;修改《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实施集中承保,以乡(镇)为单位集中
签单,明细到村。损失率较高的县(市、区),费率上浮30%。各市分公司、县(市、区)
支公司根据风险情况,进行责任选择或费率浮动。技术力量达不到的,单保棚体,费
率不变。承担洪涝灾害的险种,杜绝在行洪区、地势低洼地带开办。严格奶牛承保条
件,只承保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企财险的奶品加工企业和饲养基地在非蓄洪区、非传
染病疫区的奶牛;投保条件为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经畜牧兽
医部门验体合格、畜龄2.5至7周岁的奶牛。
2005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控制养殖业险,实施集中承保,浮动费率。养殖
业险只承保奶牛、肉牛。肉牛只承保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并签订肉牛收购合同,
且销路畅通的饲养基地、饲养场的肉牛,符合条件的全部投保;饲养规模低于50头、
管理水平低的,一般不予承保。保险责任为条款规定的疾病、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
保额按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肉牛价格的五成至七成确定,成数和金额在保单中载
明。种植业险只承保小麦火灾、林木火灾和黄烟。

六、机动车辆保险
1950-1958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汽车保险执行人保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条款和费
率。
1980-1990年,人保总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进行4次修改。1983年,公有
车辆按账面原值承保,私有车辆按实际价值的八成承保。1984年,公车、私车在保额
确定上区别对待,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分四个档次由投保人选择。198
5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管理,降低和控制赔付率的几点意
见》。1986年,公有车辆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额,私有和个人车辆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国产汽车费率0.7%,进口汽车费率0.8%。1988年,对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实行法定保险。
1989年5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上调70%。人保全省系统有11个市(地)分公司
设立车险科或运输工具险科,对车损险实行专业化管理。1990年,车损险不附加盗窃
责任,国有和集体车辆按重置价值承保。
1992年9月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试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人保全省系统负责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执行统一条款和费率。
1993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统一的机动车辆险条款及费率,原《机动车辆
玻璃破碎附加保险条款》及费率、《机动车辆保险附加两轮及轻便摩托车盗窃保险条
款》及费率、《承运货物责任保险特约条款》及费率同时废止。3月1日,人保总公司
启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证,逐辆签发,一车一证,附加险一栏填写全国统一的
附加险代号。
随着交通事故死亡抚养费标准和医疗费用价格的提高,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及第三
者责任险赔偿中的医药费、抚养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标准也提高,第三者责任险赔
付率上升。1994年3月28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规定,凡进口高档轿车实行限额、验
车承保,证件不全、来历不明的不予承保。人保聊城地区中心支公司实行新承保和未
按期续保车辆先验车后签单,制定责任制,统一承保手续和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承保。人保莘县支公司对老旧车辆、淘汰车辆及部分公车和私车按实际价值承保或只
保第三者责任险,避免因签单质量不高造成赔款增多。5月10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
对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实行赔款加费承保,即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加车损险及第三
者责任险累计出险两次(含)以上或连续两年亏损时,续保费率上浮30%;车损险及第
三者责任险累计赔款超过当年实收保费的10倍时,续保费率上浮50%。11月29日,人
保山东省分公司对合资企业生产的汽车按进口车承保。12月2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
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部门、保险公司加强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
对高档轿车实行验车承保。
1995年1月9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车损险实行分级管理。价值在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辆,经市(地)分公司验车后,根据新旧程度限额承保;价格在
100万元以上的车辆,限额70%以下承保;按重置价承保的公有车辆,在保单上列明实
际价值,约定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实际价值并扣
减残值赔偿;旧车、私有车辆及个人承包车辆,验车后按实际价值或低于实际价值承
保;淘汰车型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车损险。执行《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取
消第三者责任险无限额档次。被保险人要求高额投保时,在5万元基础上以倍数加成
方式承保。2月10日起,人保、太平洋、平安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机
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基本费率》、《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
费率》,原保单中的“重置价值”改为“新车购置价”。7月27日后,无赔款优待在
保险到期续保时支付,不得支付任何退费。
1996年5月30日起,各财产险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和《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对车辆的保险价值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
险的保额按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或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保
险价值。1998年6月10日,各财产险公司取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连续两年无
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的15%;连续3年或3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
保费的20%”的规定,对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7
月1日,启用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由各财产险总公司印制、编号,委托汽车销售商
签发,手续费5%。
1999年4月1日起,各财产险公司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证,
原同类保险单证5月1日起停止使用。中国保监会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提
车暂保单及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的车辆试行固定保费,根据购车价值分别规定固
定保费数额。承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依据驾驶员座位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赔偿限
额分别确定每座保费。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推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抢救担保卡。太平洋
保险实行省级分公司统一核保制度。5月1日起,山东省实行新的机动车辆折旧率,营
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年折旧率分别为12.5%和10%,1998年6月省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
机动车辆折旧率同时废止。
1999年下半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规定:未经省分公司批准授权的单位不得办理
机动车辆信用、保证保险。经授权的经办单位设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
购车人、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业、经济收入和个
人资产情况证明,已婚者提供配偶偿付贷款连带责任的证明。保险期限在两年以内,
承保车型主要为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主导车型,严格控制工程车
承保。投保人为开办此项业务的公司所在地范围内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购车数量控
制在2辆以内,首付款不得低于30%。对抵押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前,不出具保证保险
或信用保险单,购车人未及时续保车损险,保单效力自动中止,已办理保证(信用)保
险,中途不得退保。
2000年4月1日起,各财产险公司对无牌照车辆不承保盗抢险、自燃险;对挂临时
牌照的车辆签单时详细填写临时牌照号、发动机号、大架号,并约定保险车辆在更换
正式牌照当日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否则保险责任中止;对单车承保严禁分期交费,
确需分期交费的,首付费不低于30%。各财产险公司对承保的出租车队、专业运输车
队长期亏损业务进行清理,提高车损险的承保比重和车均保费,实行机动车辆挂车单
独承保,并约定保险挂车单独发生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一次最高赔偿限额5万元;对
专业运输车辆和出租车不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03年1月1日起,车损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各财产险公司根据不同需求,
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保险产品,车损险费率总体下降,保障范围增加。按车辆使用
性质及其他费用的高低分别厘定费率,对不同性质的用车区别规定年折旧率及承保责
任,根据不同客户群体风险特征,制定差异化的梯度承保,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同年,各财产险公司与政府采购招标单位签订的车辆承保协议停止使用。人保财险山
东省分公司对单保车损险、单车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车贷险及分期付款售车信用
保险明确承保权限。同时,各财产险公司对车损险的承保数量、保额、保费收入等承
保数据进行统计清理,为车损险改革做准备。8月1日起,人保财险全省系统停办车贷
险业务,各市分公司核保中心停止对保证保险的核保,进一步严格车损险承保条件。
11月7日,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对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专业运输车队的车辆、
已决与未决赔付率之和大于70%的客户、营业用客货车辆、老旧车辆、特种车型限制
承保;对缺少牌照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任意一项的,不承保全车盗抢险;对有欺
诈行为的客户、连续两年已决与未决赔付率之和大于85%的客户、车队业务中一个保
单年度期满已决与未决赔付率之和大于100%且出险率大于60%的客户、达到国家汽车
报废标准但仍然继续进行车辆检验的车辆,无论是否检验合格均不予承保。人保财险
山东省分公司坚持验险承保制度,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和车辆种类确定保险条款及费率
的使用类别,对车损险统保业务试行浮动费率,仅限于非营业性质的党政机关、事业
团体、大型企业的50辆及以上车辆统保或招标业务,营业用车不使用统保业务浮动费
率,统保业务费率浮动权由省分公司控制使用;对各市分公司承保中心核保人员、中
心主任实行过错追究制,确保车辆核保质量。平安财险各分公司开通网上承保,制定
《车险业务管理手册》、《风险控制操作手册》、《两核政策指引》和《大项目管理
办法》,从验车、承保、出单等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万元以上保费规模、
10万元以上投保项目进行特殊规定。
2004年5月1日起,山东保监局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基本费率在原基准费率
10%以内,由各财产险公司自主调整。各财产险公司普遍上浮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费率。太平洋财险各分公司对租赁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费率上浮。6月10日,人保财
险山东省分公司对车龄在3年~8年的家庭自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上浮30%,其
余车龄的上浮25%,营业用车上浮13%。投保汽车、特种车损失险附加险的车辆,不得
同时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在承保订立合同时,未选择附加绝对免赔额条款
的车辆,中途不再加保该附加条款。投保该附加条款后,保险期内不允许变更绝对免
赔额。客户中途退保的,按规定加收保费。9月27日,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对连续3
年平均赔付率超过90%的车辆拒保,车队费率浮动系数仅适用统一投保10辆以上的车
损险业务。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各分公司均限制营运车辆承保。同年,各财产险公
司推进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体系改革,优化业务结构,新产品强调风险控制和盈利能力,
对经营动态实时监控,全省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
2005年,各财产险公司对赔付率严重超标的客户群和经营单位,采取暂时停办、
限制承保、提高承保条件等措施,建立车损险监控分析制度和市场研究体系;对业务
进度、客户结构、盈利状况进行监控,研究有关车损险的政策法规、产业政策、汽车
及其零配件、修理以及同业信息,建立车损险信息平台。各财产险公司承保异地车辆
业务,办理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对确属在本地使用或常驻的异地牌照车辆,承
保时索取详细证据资料。安邦财险山东分公司建立以分公司为中心的核保集中管理体
系和核保责任制,首席核保人员享有分公司机动车辆核保最高权限并对分公司经营结
果负责。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对异地牌照的农用运输车辆按营业用货车承保,对使
用年限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异地牌照车辆不予承保;使用按揭贷款的异地车辆,在当
地投保的,提供相关证据并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承保。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
司建立车型标准信息库,实行统一承保车型分类、规范车辆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