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业务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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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业务区域划分一般实行属地原则。20世纪50年代,人保山东分公司的
业务区域是以山东省所辖行政区域为界限划分的,人保山东分公司接受华东区公司领
导。1949年10月20日至1950年5月,济南市属人保天津市分公司业务区域。1950年6月
后,济南市属人保山东分公司业务区域。
1980年1月后,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业务区域以山东省所辖行政区域为界限。各县
(市、区)支公司业务区域原则上以企业单位坐落地为准。对统保业务,承保支公司须
通知统保企业坐落地支公司。对与石油开发有关的保险标的或项目,如钻井平台、钻
井船、钻井供应船、物探船类等由注册所在地保险公司承保;对建造工程类项目,由
工程最终坐落地保险公司承保;对责任保险类项目,由作业人所在地保险公司承保。
1995年5月2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在系统内部实行财产险属地承保原则,各市(地)分
公司、县(市、区)支公司未经允许不得跨行政区域交叉展业。特殊情况须事前报省分
公司。
随着企业改制、重组等一系列改革的不断深化,保险公司内部业务经营区域划分
不断调整。1998年3月1日,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实行按保险标的所在地原则划分业
务范围,对系统管理企业、集团企业统保其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由系统或集团
机关所在地公司出单承保。1999年5月4日,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执行总公司规定,
对跨省的企业集团统保业务原则上由系统或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分公司协调出
单承保,报总公司审定。总公司协调保费和费用分配比例。
2000年2月4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通
知》,首次在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中解除严格的地域管制。
2005年4月25日,山东保监局、青岛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明确与规范保险机构
跨区域展业相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有的保险机构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情
况下,擅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至其他市开展业务的问题,重申
保险机构在未取得总公司授权,也未到保险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
至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以外展业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承保许可证核定经营范
围以外的业务均属违规行为。11月26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
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规定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市级分公司的业务经
营区域范围统一由原规定的市区范围扩大至所在城市所辖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