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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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侵权责任案件、合同责任案件依法进
行追偿,以减少赔款,增加收益。凡属向第三者追偿的案件,在取得证据后,一般由
代理人向责任方追偿。20世纪50年代,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及人保青岛市分公司对涉及
船方责任的残损,只对短卸和污染追偿,均由船行代理人向船东追偿。国内财产险业
务追偿案件较少, 多用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货运险。1995-1997年,各保险企
业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既是保
险责任又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内的赔偿事故,灵活运用追偿权;对既保价又
保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企业予以赔偿后,视情况灵活运用
追偿权。通常委托专业的追偿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代为追偿,通过谈判、诉讼的方式解
决。
山东处理涉外保险业务追偿案件以人保青岛市分公司最多。人保青岛市分公司在
国际业务部设专人从事此项工作。追偿业务量与赔案有关,追偿案件最多的是1990年,
达651件; 追偿金额最大的是2001年,追回金额1759.67万元。1980-2005年,人保青
岛市分公司累计追偿金额5782.76万元。 2004年,各保险公司实行集中管理、授权经
营, 追偿事务根据各公司管理权限按程序进行。同年2月,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制
定《追偿事务管理办法》,规定追偿遵循效益原则、授权分级管理原则。人保财险各
市分公司按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转授权书》的经营管理权限,负责追偿案件的鉴
别与甄选,并严格按照追偿工作程序进行。2005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及人保财
险青岛市分公司执行《追偿事务管理办法》,各保险公司追偿原则及工作流程大同小
异。

一、出口追偿
1961年前,对外轮追偿一般委托国外代理人办理。20世纪80年代初期,人保总公
司与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简称中远)签订处理国轮货损货差案件的协议,对中远船队
所涉港口(世界各地)发生的货损货差,分为有卸货记录的港口和无卸货记录的港口区
别对待,按双方约定的不同比例一揽子处理人保各分公司提出的索赔案件。人保青岛
市分公司每年到中远所属远洋公司,一揽子处理大小金额的追偿案件,大案件单独协
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人保全省系统对发生的索赔案件随时协商处理,向中远追
偿终止。1991年起,追偿案件增多,逐步形成一套出口追偿的方法。对外轮的追偿,
责任明确、情况简单的案件由国外代理人办理;案情复杂、追偿金额大的案件,由人
保山东省、青岛市分公司自行办理或委托外轮代理公司办理;程租、期租轮按货损责
任的规定向外运公司或委托外运公司追偿。坚持重证据、重调查,运用国际通行法规
的有效条款,据理力争。另外,利用外国船东、客户来华洽谈业务时机,直接派员面
对面商讨有关追偿问题。有些案件在国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委托代理人追偿变成
以自行追偿为主。此做法延续至2005年。
1999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制定的《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理赔追偿管理规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追偿操作细则》、《短期出口
信用保险理赔追偿工作流程图》及相关配套单证。人保总公司对人保山东省分公司、
人保青岛市分公司短期出口信用险实行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短期
出口信用险理赔追偿权限。 2002-2005年,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短期出口信用险理赔
追偿管理规定、操作细则及流程与原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的相关规
程大同小异。

二、进口追偿
1981年前,进口货物运输中货损货差追偿多委托外运外输代理公司追偿,人保山
东省公司自行追偿的比例为10%。 1981年11月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关于海运
进出口货物向船方索赔的处理办法》,除外运公司租船以外,其他各种船舶承运的进
出口货物发生的货损货差属于船方责任的,追偿工作由人保青岛市分公司办理,进口
追偿改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自行追偿为主,现场对船舶、货物、货损进行检查、调查、
鉴定责任,并利用保赔代理的身份,做好保全措施,争得责任方确认,对责任方反证
的真实性进行分析,防止推卸责任,必要时采取法律诉讼。1987年,对进口鱼粉的火
灾损案, 人保青岛市分公司向伦敦汽船保赔协会索取700万美元的担保书。2005年,
对进口追偿以各保险公司自行追偿为主。

三、重大追偿案例
“东方大使”油轮油污追偿案1983年11月25日18时47分,香港东方石油有限公司
油轮“东方大使”号(巴拿马籍)载原油43943吨,触礁搁浅于青岛港。船体破损严重,
漏泄原油3343吨, 造成青岛港、胶州湾及其附近230公里海岸严重污染,风景区及水
产养殖受到严重损害。该船参加了(百慕大) 汽船互保协会。1984年1月,汽船互保协
会按CLC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部分
由石油公司海上油污赔偿协会进行补偿。人保青岛市分公司作为汽船互保协会通信代
理和追偿组成单位之一,一方面配合汽船互保协会和海上油污赔偿协会了解受损、清
理油污情况, 一方面协助青岛市进行核算。8月,中方提出索赔人民币2834万元,分
送汽船互保协会和海上油污赔偿协会。1985年3月,以赔付人民币1775万元结案。
“LUCKYOCEAN”轮货损追偿案1996年2月6日,人保青岛市分公司承保的泰国三号
烟胶1000吨(保额1737957美元) ,由“LUCKYOCEAN”轮承运,途经厦门海域附近
时,与德国籍海轮“MARGRET”相撞,舱内货物全部水湿,部分货物被船用燃油污染,
船方宣布共损。 人保青岛市分公司委托香港律师,于5月30日在香港将对方船扣押,
获得对方船东保险人270万美元的担保函。2001年,对方赔付人民币565万元结案。
“嵩山海”轮货损追偿案1998年7月8日,人保青岛市分公司承保的进口巴西大豆
32270.62吨, 船抵青岛港卸货时发现货损。该大豆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额为784
4632.75美元。 人保青岛市分公司按合同赔款1027万元后,向承运人中远散货提起追
偿诉讼。2001年12月,以船东赔付人民币549万元结案。
赴德国追偿RICKMERSSHANGHAI轮花生短少损坏案1998年下半年,人保青岛市分公
司承保的出口花生,由青岛运往德国汉堡港后,发生虫损、霉变和短少。该批花生投
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人保青岛市分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后,即向德国RICKMERS船公
司进行追偿。 经人保总公司批准,人保青岛市分公司国际部派员于1999年4月30日抵
达德国,并委托人保总公司驻汉堡代表处协助处理。5月4日,与委托的当地追偿公司
KLAUSG.KETZEL及其律师就追偿案交换看法。以对方赔付13.5万美元结案。
赴英国、 荷兰、 香港处理“KARLLIEKNECHT”轮追偿案1991年7月21日,苏联籍
“KARLLIEBKNECHT”轮自青岛港承载由人保青岛市分公司承保的48000包花生仁(保额
1 93.38万美元)前往鹿特丹。抵达卸货港后发现货物严重发霉并有部分短少及生虫。
收货人索赔100万美元。 经人保总公司当地代理现场检验,确认主要原因系该轮冷藏
舱无通风设施,不适合装运花生仁所致。人保青岛市分公司赔付收货人96万美元后,
向船方追偿。2001年,以赔付人民币610万元结案。
裕隆家具火灾追偿案2003年4月25日, 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承保的青岛裕隆家具
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经现场查勘,确认事故原因为第三方造成。裕隆家具有限公司起
诉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赔款,并依法取得相
应的权益转让。 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依照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起诉第三方,追回金额4
4.6万元。

1996-2005年人保青岛市分公司追偿业务情况统计表

表1-56 单位:万元
┌──┬─────┬────┐
│年份│追偿案件数│追偿金额│
├──┼─────┼────┤
│1996│61 │323.36 │
├──┼─────┼────┤
│1997│46 │459.99 │
├──┼─────┼────┤
│1998│20 │161.15 │
├──┼─────┼────┤
│1999│26 │325.51 │
├──┼─────┼────┤
│2000│5 │157.95 │
├──┼─────┼────┤
│2001│6 │1757.67 │
├──┼─────┼────┤
│2002│9 │164.28 │
├──┼─────┼────┤
│2003│7 │49.06 │
├──┼─────┼────┤
│2004│5 │27.53 │
├──┼─────┼────┤
│2005│13 │225.73 │
└──┴─────┴────┘
#g162
第二篇 经营管理

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保险业务管理体制的改革,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经历了由粗
放型向集约化转变的过程。人保山东分公司1949年成立之初,人事上受人行山东省分
行领导,业务上受人保总公司领导,财务为一级核算单位,业务区域属华东地区,展
业方式为直接承保、代理代办和经纪人揽做三种,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办
理。1952年,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取消代理人和经纪人揽做业务的做法,承保和理赔
均由保险公司人员办理。1985年1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成为厅(局)级经济实体。此
后,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制度逐渐建立并完善,经营管理模式逐步适应国
家经济体制变革的需要。2001-2005年,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不断变革,对财产险、人身险实行不同的管理政策和实施办法,
相配套的人事、业务、财务管理等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保险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化
转变,经营管理逐步科学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