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农村保险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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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险合作组织属非盈利性农民互助组织,由政府组织,保险公司代理,接受
人民银行监督,名称不一。1985年,山东省试办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10月16日,人
行山东省分行明确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业务范围和资本金数额,根据其承办业务范围
和偿付能力的具体情况确定,选择蓬莱、淄川、胶南3县(区)为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
试点县(区),试点工作由民政部门领导,资金来源与运用接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1
988年7月,人行山东省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试办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通知,责成烟
台、淄博等市(地)制止有关县(区)开办农村救灾合作保险。1994年起,山东省试办农
村保险互助会(简称互助会)。1998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依法与互助会脱钩,互助会
自行解散。
1994年3月11日,省政府同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
人行山东省分行、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
(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办法明确互助会是农民互助性质的保险组织,
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政府组织,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的分支机构代理,单独建账,单
独核算,以收定支,超赔资助的运作机制。互助会的业务范围为乡(镇)企财险、农民
家财险、拖拉机险、种植业险、养殖业险等业务。互助会以县为单位设立,成立互助
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县、乡级政府领导,体改委、人民银行、人保公司、农民会员
代表及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参加互助会开办各项保险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农民、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在缴纳保费后即成为互助会的成员。互助会的风险基金
按照自愿原则,以会员缴纳保费的形式积聚,以收定支。遇有重灾,互助会当年收入
的保费和积累的风险基金不足赔付时,人保县(市、区)支公司给予资助。重大赔案由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会同人保县(市、区)支公司共同定损。互助会当年保费收入不足赔
付时,动用历年滚存的风险基金赔付。互助会执行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的条款、费率和
实务规程。互助会按保费收入的30%向人保县(市、区)支公司进行分保,各项业务接
受人民银行的监督。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保县(市、区)支公司,业务加盖
互助会印章,对外挂互助会牌子。互助会业务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图4-3 1994年11月,安丘市农村保险互助会成立。图为互助会办公地址。

同年4月11日,省体改委和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联合在滨州市召开互助会试点工作
会议,推广滨州地区的经验。会后,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
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12个市(地)的22个县(市、区)进行互助会试点。1994
年底至1995年初,省政府同意互助会新增高密市、潍坊市寒亭区、临朐县、昌乐县、
商河县、枣庄市台儿庄区、新泰市、东平县、沂水县、沂南县、利津县、定陶县、曹
县、成武县、汶上县、齐河县、高青县17个试点县(市、区)。

图4-4 1994年3月,无棣县农村保险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向农户发放的农村
保险互助会保险卡。

1995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19个试点县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9个试点县
均成立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由一名副县长任管委会主任,当地人保(县、郊区)支公司、
体改委、人民银行负责人任副主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在当地人
保公司挂互助会牌子。其中,潍坊市的6个试点县中95%的乡(镇)和教委、农机等部门
成立分会;高青县除各乡(镇)成立分会外,还在教委、计生委、电业局、公安局、工
商局、供销社等部门成立分会,高青县政府与人保高青县支公司签订互助保险业务代
理委托书。1996年3月14日,全省农村保险互助会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表彰17个先
进互助会,确立了巩固试点、完善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1998年9月23日,人保总公司要求各省、市分公司限制、收缩和停办与地方政府
代办、合办保险业务,10月1日起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停止为互助会代办承保新业
务,10月1日后保险责任到期的业务不再办理续保;1998年9月30日前承保的业务,待
保险责任期满后停办。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与37个互助会试点单位脱钩,不再为当
地政府代办或合办互助保险业务。1998年底前,互助会保费并入当地人保公司自办业
务,各地农村保险互助会自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