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省政府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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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
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省政府实
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政府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勤政廉洁制度,会议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公文处理制
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制度,督查工作制度,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
制度,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等。

一、勤政廉洁制度
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勤政廉洁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勤
政廉洁教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
层服务,建设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1984年,省政府要求,大力改进政府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
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政府工作人
员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
,为生产服务。
1986年,省政府要求,大力加强政府机关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
宗旨,按照总揽全局、部门负责、主动协调、服务基层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
,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把纠正不正之风作为政府机关建设的突出问题来抓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便
于监督、检查。
1988年,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搞好机关建设,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
职责分明、运转灵活、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政府机
关思想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精明强干、作风过硬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形成一种实
事求是、开拓进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高效率、快节奏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心尽力地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生产服务
。克服“文山会海”,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时
效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发扬自力
更生、艰苦创业、勤俭建国的精神,坚决克服铺张浪费、讲排场、摆阔气、花钱大手
大脚等不良风气。建立健全各级监察机构,加强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1993年5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政府工作的若干规定》,要
求省政府成员:1.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
十四大文件,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理论水平
和政策水平,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坚持改革开放,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树立和发扬不怕困难、不甘落后、勇
于实践、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和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带领全省人民团结
奋斗,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3.严格遵守政务纪律,对省政府决定的事项,省政
府成员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
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和省政府交办的各
项任务。4.多干少说,狠抓落实,形成鼓实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风气
。凡是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已作决定的事情,必须一抓到底,
抓出成效。切实转变文风、会风,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礼仪性活动,集中
精力抓大事、办实事。增强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每年要拿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困
难,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为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
题,特别注意多到困难多的地方帮助指导工作。5.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家属子女谋私利;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
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坚决执行中央关于
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以及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或公司中
兼任职务或接受酬金,不得为自己进行股票买卖。严格执行内事活动的有关规定,带
头遵纪守法,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到基层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按标准
就餐。要带头节约,反对浪费。
1999年2月,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深
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的精神,制定《关
于转变机关作风廉洁勤政的整改意见》,要求:1.各级政府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
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要学好邓
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在搞好自学的同时,各级政府
领导每季度安排1至3天时间进行集体学习讨论;每半年组织一次学法日和学习现代科
技日,请法律界、科技界专家学者讲授法律和现代科技知识。县以上政府领导要结合
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现代科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增
强驾驭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提高领导水平。2.牢固树立
群众观念,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密切联系群众,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考虑
问题、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根本标准。各级政府领导每年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
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尤其是多到困难较多的地方指导帮助工作,及时发
现、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
问题。3.高效文明办公,转变机关作风。在全省政府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宜于公
开的政务,要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建立规范服务、
内外监督的运行机制。在全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制度。建立公务员轮岗制度
。在政府机关全面推行文明办公用语和禁用服务忌语。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工作
责任制,制定减少中间环节及简化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具体措施。上级政府及其
部门接到下级请示文件,例行审批事项要在7日内办结,复杂事项要在15日内给予明
确答复,部门之间会签文件要在3日内完成,法规、规章草案应在15日内提出会签意
见。4.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模范
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刹住公务活动中
的奢侈浪费现象。严禁政府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和本行政区域以外召开会议,严格控制
新建、购买、装修办公楼和新建宾馆,严肃查处公房出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工作人
员在省内执行公务,一律不搞宴请。各级政府领导要率先垂范,严格管好家属子女和
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不准在招生、就业、
工作调动、转业干部安置等方面打招呼、批条子。
2003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1.省政府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
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
,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2.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
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
,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部门负责人要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省内检查、考察工作
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
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4.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
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
出席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
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
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5.对省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
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6.建立省政府重要经济社
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
2004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1.省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
务院及省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
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
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
府。2.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解决实际问题。在省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
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3.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
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
、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国家重点
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省政府领
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
公开发表。4.对省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
原则上不报道。5.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
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6.省政府及各部门
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
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
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
部门及各地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
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省政府工作会议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
1.参加会议的人员
1987年9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秘书长以及省
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厅(局)长组成,必要时通知省辖地级市市长和行署专员参
加。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1989年7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委
(办)主任、厅(局)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问参加,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日常工作的副
省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请省辖地级市市长、行署专员和省政府直属部门、中央与省
双重领导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总结和部署省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时,邀请省人大和
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
1993年5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委
(办)主任、厅(局)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问参加,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
或主持。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省政府直属部门、中央与省双重领导部门的负责
同志参加。总结和部署省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时,邀请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和省政
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

图1-1 1994年7月27日,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在济南召开。

2003年4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顾问、省长助理、
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省政
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属事业单位、中央与省双重领导的单位
及部分省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和省政协专
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省长确定,由省长或
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2004年8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顾问、省长助理
、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
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2.召开会议的时间
1987年9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二至三次。
1989年7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
1993年5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2003年4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省长决定随
时召开。
2004年8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3.会议的主要内容
1987年9月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的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一年或半年的政府工作
;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1989年7月规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的
重要指示和决议;通报重要情况;部署和总结省政府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研究决定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1993年5月的规定,增加了“讨论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内容。
2004年8月规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
、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讨论决定省政府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省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
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
1.参加会议的人员
1987年9月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和秘书长组成,
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省政府日常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
会议,省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可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
1989年7月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
问参加,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主持。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
议。省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
1993年5月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
问参加,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省政府
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
2003年4月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
成,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
会议内容,可邀请省人大、省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省政府常务会
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2004年8月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
成,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2.召开会议的时间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决定召开。
2004年8月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3.会议的主要内容
1987年9月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内容主要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听取各副省长、顾问和省政
府部门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汇报;审定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
委会的重大问题的报告;制定省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讨论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
长的重要讲话稿;审议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其长远规划、年度
计划、财政预决算等;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定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要
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处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报请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批准市
、地、县区划调整意见、省辖市和重点县(市)建设规划、重要机构设置以及重大工程
项目安排意见;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1989年7月规定: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决定、指示、决议等;听取省长、副省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和省政府部
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向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问题的报告
;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
报告;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制定省
政府的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讨论市
、地、县区划调整,省辖市和重点县(市)建设规划,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机构设置
以及全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的意见;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1993年5月规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指示、决议等;听取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重要工
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提请省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政策规定;讨论决定各
部门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003年4月、2004年8月规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
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
具体贯彻意见;听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省政府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由
省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讨论需要省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省长办公会议
1.参加会议的人员
1987年9月规定: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和秘书长组成,由
省长或协助省长抓省政府日常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1989年7月规定: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列席。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
集和主持。
1993年5月规定: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列席。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
召集和主持。
2003年4月、2004年8月规定: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长助理、省
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由省长或常
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2.会议的主要内容
1987年9月规定:省长办公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全省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形势;确定一个时期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研究解决省政府日常
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
1989年7月规定: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分
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安排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处理省政府部门和市地报请
省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省长和副省长的重要讲话稿;决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
重要事项。
1993年5月规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
作中的重要事项。
2003年4月、2004年8月规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需
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省政府专题会议
1.参加会议的人员
1987年9月规定:省政府专题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和秘书长、
副秘书长召集,或委托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集。
1989年7月规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政府特
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
1993年5月规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政府特
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
2003年4月规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
、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
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2004年8月规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
、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2.召开会议的时间
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3.会议的主要内容
1987年9月规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领导各自分管的工作和其他需
要协调落实的问题。
1989年7月规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范围内的重要问
题。
1993年5月规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
具体业务工作。
2003年4月、2004年8月规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省政府领导
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
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省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
、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全省政府工作会议
1989年7月规定: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省政府工作会议,市长、专员和县(市、
区)长参加,研究部署政府工作。
1993年5月规定: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省政府工作会议,市长、专员和县(市、
区)长参加,研究部署政府工作。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2003年4月规定:1.以下全省性大型会议由省政府召开:(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
务院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省性工作的会议。(2)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
会议。(3)由省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2.省政府大型会议按
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
、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
副省长主持,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3.召开省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省长、常务副省长提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省政府部门提请召开省
政府二类会议,应向省政府报送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审理,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
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2004年8月,增加“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省政府部门召开”的规定。

图1-2 1998年2月13-14日,全省市长、专员会议在济南召开。

三、政务公开制度
2000年3月20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的意见》。1.实
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实行政务公开,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本着
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
开的政务,都要公开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明确办
事时限,建立规范服务、内外监督的运行机制。通过实行政务公开,使政府管理与服
务工作规范、廉洁、务实、高效,让人民满意。2.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全省各级
政府机关都要实行政务公开,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审批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公益事业单位,也要参照
政府机关的做法,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或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
级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
况下研究确定。突出重点:(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的事项;(2)部门主要职
责及依法行政环节和工作流程;(3)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4)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到政府机关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的事项;(5)对一定时
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政府机关提出的解
决办法及制定的标准、程序等。3.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
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公开。需要向全社会公开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
,以及政府上网、政府公告、开设咨询电话、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指南、开展
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
2001年11月22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1.进一
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及基层所、队、站),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
委托的组织,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分三个层次进行:一是巩
固乡镇政务公开成果;二是深化县级政务公开;三是全面推行省、市两级政府机关政
务公开。2.进一步充实政务公开的内容。规定乡镇、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市级政府及
其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省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要本着“抓住重点,整体
推进”的原则,从公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和指导全省业务工作
和队伍建设入手,立足本部门、本行业工作特点,把政务公开与机关职责任务、规范
化建设结合起来,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方便基层结合起来,与加强本部门、本行业、
本系统队伍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结合起来。3.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
4.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图1-3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召开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电视会
议。

2005年6月10日,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明确
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规定推行政务公开的主
要内容、形式和具体措施。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重要规定等;省政府新出台的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和一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
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涉及省政府全
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海内外关注的问题;省政府对社会
热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意见;省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实情况和省政府的处置措
施;省政府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主要形式为: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需要公众知晓的政务信息;利用《山
东政报》公布省政府规章和有关文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省
政府的有关政务工作;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
省政府有关会议等。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2.建立健全社会公示、
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制度。3.建立健全重大会议和
重要文件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4.充分利用省政府现有宣传媒体,扩大政务
公开。5.建立健全监督评议和举报制度。6.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强调,开展
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与省政府有关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招标投标制度
改革结合起来。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由省长负总责,分管副省长具体负责,省政府成
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为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并会同
省人事厅、监察厅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公布省政府文件和会议内容
1988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
会议的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198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
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增加政府工作
的透明度。
1989年1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1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由省长审定的省政府规章,由省长签署省政府令,公
开发布。2.经省长签署省政府令公开发布的规章,由《山东政报》、《大众日报》全
文刊载,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电视台发布消息,省政府不另行文。
1993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省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省
长、副省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2000年10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确定〈山东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
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通知明确,《山东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
,其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今后,需向社会公布的国务院和国务院
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也逐步过渡到通过《山东政报》刊发。自200
3年10月开始,《山东政报》面向全省各级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免费赠阅。
2004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
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在《山东政报》刊登公布。同时规定:省政府
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
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省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
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
公开。
2005年4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省
政府确定,2005年继续扩大赠阅范围,对山东省部分企业法人单位实行免费赠送《山
东政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赠阅联系网络和信息反馈制度,抓典
型,促运用,充分发挥政府公报的作用。
(二)开展民主协商对话
198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省政
府作出决定之前,省政府办公厅或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民主协商对话,向
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各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2003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建立省政府重要经济社会决策
事项公示制度。省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重要规
章等,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
的科学化、民主化。
2004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
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
、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市的,应
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
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1988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
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198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及时向全省人民通报经济发展
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10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
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规定: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五次党代会、七
届人大二次会议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政府同新闻界的联系,
强化舆论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建立新闻发布
会制度。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新闻界发布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通报省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重要情况
和决定的重大问题,解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
,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集。新闻发布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有时
可请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发布有关情况或解答某些问题。各级政
府和部门都要重视新闻报道工作,切实把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纳入工作程序
。对新闻界的采访活动,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2004年4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
步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1.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建立省新闻发言人制度
,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把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2.省政府
新闻发布的内容: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等;省里出台的重
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省一个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省直各部门工
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海内外关
注的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3.省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省直主
要新闻单位和对外宣传媒体,中央新闻单位驻鲁分支机构,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
构,其他有关新闻媒体。如需要,可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统一
邀请境外驻京、驻沪记者来鲁参加新闻发布活动。4.新闻发布活动的管理:全省新闻
发布工作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组织实施。省级新闻发布活动由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归口管理。省政府新闻发布活动名称为“山
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委对外宣传办
公室)负责组织。5.除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特殊情况外,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月举
行一次。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地点一般设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
2005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
案》,确定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统一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新闻
办公室(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组织实施。成立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
究解决新闻发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审定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
大新闻发布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同时指导市级政府新闻发布
工作。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由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和有关垂直管理部
门实施。《实施方案》规定了新闻发布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同时明确,省政府设2—
3名新闻发言人。省直部门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推荐,报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协调小组确定。
(四)建设政府网站
2004年3月,省政府制定《“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意见》,明确网站
的建设目标、主要功能、建设方式、组织领导、安全保密等事项。
2005年10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内容
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及各部门(
含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信息发布的总平台,也是省政府对外宣传和为民服务
的总窗口。“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要及时公布省政府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政务公开;以服务公众和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网上公共
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的监督,增强政府工作
透明度。“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合力共建,信息共
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整合资源,强化服务;分级负责,保障安全。“中国山东
”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1.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其网站;2.省委各部门
及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及其网站;3.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4.省内
各主要媒体及其网站。另外,采取部门承建、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网上抓取、栏目
共建等方式予以保障。为加强管理,《通知》确定:1.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站内容建
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的督促检查工作。2.各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厅)是本市、本部门信息提供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
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负责本单位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公共服务的督促
检查。各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厅)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与省
政府门户网站联系。3.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中心具体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
设、应用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行使网站编辑部的职能,并负责中央政府门户
网站相关内容保障工作。同时还要求,建立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
制,防止应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定期对各市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
督查和通报,促进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五)实行行政许可窗口运作
2004年12月24日,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依法行政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
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考核标准
》明确,行政许可窗口是指依法具有或行使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各级行
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单独或在各级政府建立的集中办理大厅中设立的办
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含初审)业务,兼具受理来电来访、咨询、投诉等职能
的对外办公平台。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标准》负责对行政许可窗口的建
设、运转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行政许可窗口要体现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
口对外的原则和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运作,同时具备
咨询台、工作流程台、监督台功能。

四、公文处理制度
(一)公文处理程序
1985年1月14日,省政府批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文书处理规范化、大力精简会
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等三个意见》,对政府系统上下行文、起草文电、政府系统行
文程序、省政府对各部门批转文件、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受理文件以及文书处理工作作
出明确规定。
1988年5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对行文规则、公文主要种类、公文格式、公文办理、公文立卷
及销毁作出规定。6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
布工作的通知》下发《关于改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1.省
政府各部门接到国务院发布,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
》、《人民日报》全文刊载(不另行文)的行政法规后,都应认真贯彻,遵照执行。省
政府办公厅不再向有关部门逐件下达批办单。2.根据法规内容,凡主管部门明确的,
应即主动组织实施或会同有关部门办理。3.国务院印发的少量行政法规文本,省政府
不再翻印下发,除省政府存档、留阅外,转主办部门一份存档备查;会办单位不再发
原文本。
1989年7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来文文书
处理规程等三个规程的通知》。1.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来文文书处理规程。(1)处
理原则。凡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均作为要件、急件处理。
一般由办公厅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特别重要、紧急的文件,提请
省政府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办理意见,然后按照分工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
实施。办理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误事,不误时
,不泄密。(2)处理程序。按照登记、批办、分文、催办、注结的程序办理。2.市政
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门来文文书处理规程。(1)处理原则。市政府、行署和省直部门
来文,一般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由办理部门直接答复来文机关;特别重要
的来文,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提请省政府领导或提交一定的会议审核后,
由省政府办公厅答复来文机关。(2)处理程序。按照登记、拟办、送审、分办、催办
、注结的程序办理。3.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文稿审理规程。(1)受理登记。(2
)审核把关。审核文稿应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体例格式关。
(3)加工修改。(4)分歧意见的协调、解决。(5)送审送签。(6)送印归档。
1994年4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细则》,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及公
文用纸、公文办理、公文立卷销毁等相关事项。4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
规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及发文字号的通知》,规范省政府及省政府
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及发文字号。
1996年11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政务运行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
知》,对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在公文处理方面的基本程序和办公厅政务运行中需要明
确的若干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1997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文件格式细则》,印发《省政府文
件格式细则》。对鲁政发、鲁政办发文件格式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省政府和省政
府办公厅非普发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省长办公会
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请阅件等文件格式和印刷格式作出具
体规范。
2000年12月22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山
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主要内容:取消1994年规定的“指
示”,增加“意见”文种。删去原规定的“公文文头”的表述(已采用固定的套红文
头印刷格式),增加“保密期限”的规定。公文用纸,改为“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
”,并对发文办理程序、收文办理程序、公文归档、公文管理等作出规定。12月27日
,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省政府令
、省政府非普发文件、省政府办公厅非普发文件、省政府任免通知、省政府常务会议
纪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请阅件等文件样式。
2001年2月15日,为方便交流和公文往来,避免机构简称不一致的现象,省政府
办公厅公布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共44个部门的规范化简称及排序。
2005年3月23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发布《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
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
关要对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
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有关规定
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备案
登记或暂缓备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法制工作机构按季度公布目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上级人
民政府可以通过责令审查、指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备案审查
工作。《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005年6月1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
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山东省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文本的出版发行工作,并加强对省政府有关部
门翻译工作的指导,对其质量负总责。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英文译本为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与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按照“谁起草、谁翻译”的原则,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负责
翻译由本部门起草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工
作制度,将翻译审定纳入立法工作程序。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
,须在其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2006年后制定的相关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按年度翻译出版。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人民政府依照通知精神,积极认
真地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二)公文审批权限
1988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对省政府公文审批作出明确规
定。198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1.省政府的文电,属于综合、
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某个方面工作
的,由分工副省长审签,如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应送有关副省长
审查后由主管副省长签发。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
由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2.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
部门和市(地)呈报省政府的文电,由办公厅按照领导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
市(地)不要直接向省长、副省长送批文电。3.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
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
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协
商而未协商的文件代拟稿,省政府不予审理。4.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
文时,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一般不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或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
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加
“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5.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行署
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物资、财政、信贷、外汇、出国、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分工或省长的授权,由分工的副省长一支笔审批。
1993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文件审批制度作了部分修改:删去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物资、财政、信贷、外
汇、出国、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分工或省长的授权,由分工的副省长一支笔
审批”,新增“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领导同志,应表
示出同意与否的具体意见,圈阅则只表示阅知”的内容。
2002年4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改进
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1.提高公文拟稿质量。2.严格公文会签制度。未经会签的公
文文稿,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3.搞好公文审核把关。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副秘书
长主要负责公文文稿的格式、文字质量、运转程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
任)负责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公文文稿的内容尤其是政策规定全面把关。报请省长
签发的公文,在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还要经省政府秘书长和常务副省长审核把关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快运转,明确各类公文文稿的办理时限,建立公文运转全程跟踪
记录。紧急公文特事特办,采取特殊措施保证及时签批、发出。
2003年4月、2004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1.各市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
的事项,不应报省政府审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2.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各市政
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
序送省政府领导签批、运转。3.省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
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省政府领导
签批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4.凡以省政府
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省政府
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
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
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领导签发。5.公文签发权限:(1)以省政府
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省长签发或常务副省
长签发。(2)以省政府名义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
由省长签发。(3)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干部任免公文,由省
长签发。(4)市长、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省长签发。(5)以省政府名义下
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
,需请其他副省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签
发。(6)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政府名
义行文的,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副省长、秘书长签发。(7)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
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2005年8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就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发出通知,要求:1.除省
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地、各部
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个人。需省政府审批
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按规定程序送领导阅批。2.向
省政府报送公文,应使用部门、单位的正式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和份数报送。不得以
非正式公文形式向省政府领导报送请示事项,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
个人。3.严格控制报送省政府公文的数量。4.大力提高报送省政府公文的质量。5.各
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严格遵守公文处理规定。各市政
府、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厅)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公文审核把关,加强对公文
处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指导。

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制度
1989年9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
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对省人大七届二次会议和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建议和提案办
理工作提出要求:1.对答复代表或委员已经解决的问题和确定采纳的建议,要逐件逐
项对照检查,把具体措施落到实处。2.对答复代表或委员正在研究解决的问题,如答
复后问题已经解决或条件基本具备、近期即可解决的,要作补充答复。3.对答复代表
或委员因受条件限制而暂难解决的问题,如答复后情况有所变化,问题有可能解决,
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并作补充答复。4.对代表和委员反馈的《征询意见表》,将陆
续转送有关单位认真分析研究,积极采纳代表、委员提出的具体意见和要求。特别是
对代表和委员表示不满意的答复要由单位负责人亲自主持,重新研究办理,作出补充
答复。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充分说明理由,以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
1996年12月27日,省政府作出《关于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
议政职能的决定》,要求:1.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
作用的认识。加强同政协的联系,接受民主监督,改进政府工作。省政府组成人员要
参加有关的政协例会,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组织的专项检
查活动可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委员参加。2.对政协委员的重要意见、建议和举报
,省政府要积极研究采纳,及时给予答复。3.要完善提案办复制度,切实搞好政协提
案的办理督查。4.要健全政协建议案、调查报告和委员重要意见承办制度,做到件件
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003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省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
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人民
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报告办理情况。同时规
定,及时办理省政协委员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2005年2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办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批交省政
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在山东省内视察期间所提代表建议,由省人
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
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大会工作机构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
政府办理;闭会期间所提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对综合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
重要问题,主办单位可报请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同志协调。代表建议或政协提
案所提问题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而没有注明会同办理的,承办单位可以分别办理。8
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提案
工作条例》,要求承办提案的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
察院,中央驻鲁机构,各省辖市党委、政府,省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出书面答复。承办
单位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切实保证提案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重
要提案,承办单位领导应亲自研究批办,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与提案者共同协商办好
提案。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结
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对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
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12月14日,省政府印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条例〉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代表提出
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
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为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
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
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答复。需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
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省政府有关部门
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省政府办公厅应该进行协调。省政府对所
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
责。

六、督查工作制度
为使对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
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政令畅通,1991年5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重要
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试行规则》,规定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是指省政府通过
全省性、综合性重要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部署的重要工作,包括经省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阐述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全省政府工作会议、市长专员
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全省计划工作
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等会议上提出的工作任务以
及措施、要求;其他有关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由省政府部门
、市政府、行署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
促、综合、反馈等工作。会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贯彻落实省
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检查了解和综合分析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的进展情况、
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为省政府指导工作、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
对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务求落实。抓贯彻,
重实效,促使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项项落到实处。2.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
告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3.突出重点。围绕省政府每一时期
的中心工作,选择关系全省政治、经济大局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4.讲求时效。对应
督查事项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防止拖沓延误,确保工作效率

1995年3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试行办法》,明确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要文件、电报规定落实的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
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
政府系统办理的事项;上级交办需由本级政府落实或办理的事项;领导批示的新闻媒
介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工作问题的反映和建议的处理及落实;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
事项。
1997年3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规则》
和《关于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省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规
则》规定:省政府重要决策由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行署及其他有关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反馈
等工作。重要会议和文件督查工作遵循务求落实、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时效的
原则;对督查事项要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防止拖沓延误,提
高工作效率。1.督查程序包括:准备工作、立项通知、检查催办、督查调研、审查报
告等。在按照上述所列基本程序做好面上督查工作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省政
府重要会议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典型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
写出调查报告供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领导同志参阅。2.承办要求:(1)省
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行署对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和重要文件,必须认真贯
彻落实,并按时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报送情况
进行通报。(2)报送省政府的书面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格式要规
范,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径送省政府办公厅。(3)同一事项由几个单位共同
研究落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同会办单位研究实施,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
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4)有关部门和市地在贯彻落实省政府重
要会议决策和重要文件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需省政府协调解决的,可报省政府审
定、协调。报请协调的问题,必须书面说明问题症结、协商过程、各方意见及解决问
题的建议。同时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地) 政府(行
署) 办公厅(室)组成重要会议和文件督查工作网络,作为这项工作运转的组织保证。
《关于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规定:1.省政府办公厅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
具体组织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1) 登记。(2)拟办。(3)转办。(4)送阅。(5)催办。
(6) 反馈。(7)注结。(8)归档。2.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
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所在、各方意见的依据及解决分歧意见的建议整理成
文,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协调。3.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综合分析,
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通报,并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
服务。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全省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交流领导批示事项办
理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探讨做好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省政府办
公厅不定期编发《山东政务督查》,综合通报领导批示事项办理情况,有选择地刊载
领导批示及其办理结果,介绍有关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

图1-4 1998年5月8日,全省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暨督查工作会议在济
南召开。

2003年4月、2004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有关重要决策督查工作规
定:1.对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要亲自抓落实。2.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1)《政府工作报
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2) 省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3)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4) 省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3.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1) 立项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
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2) 检查催办。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
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
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贯彻省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3) 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
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4) 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决策的
情况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4.收到中共中央、国
务院领导和省委常委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
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5.省政府领导
批示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办公厅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
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省政
府办公厅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
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6.省政府领导在
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省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
下信函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1)国家领导人的信函。(2)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
商界人士的信函。(3)省级以上(含省级)领导的信函。(4)市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负
责人的信函。(5)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七、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制度
1985年10月3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央
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精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结合
全省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印发《关于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
来访的规定》,对37类不同类型的来信来访明确办理部门和协办部门。
1990年6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市地、县党政机关信
访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就领
导重视信访工作、加强组织业务建设、重视基层信访工作和对一般信访问题处结率、
上级要求查处结果案件处结率、重复信访率、越级信访率、复信率等方面分别制定了
市地、县党政机关和省级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8月10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结合全省机
构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印发《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
》,明确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应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
所属系统分别由省直各部门承担;省直各部门都要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对其中所
反映的问题不属本部门处理范围的,应按业务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介绍到
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将不同类
型的来信来访综合为33类。
1992年11月16日,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印发《山东
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来信来访人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反映问题,受法
律保护,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合理地
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加强信访工作
,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负责人应经常阅批来信、重点接待来访。应有一名负
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同时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受理机关的责任、信访问题
的处理规则、法律责任等。
1993年1月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印
发《山东省人民群众上访程序(试行)》。
1995年4月1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群众逐级上访制度
具体办法》。1.确定逐级上访的起点与范围。2.规定实行逐级上访制度的原则。3.对
群众来访要认真受理,区别情况,填写《上访答复意见》。4.上访人持《上访答复意
见》到上一级机关或主管单位上访的处理。上一级机关或主管单位要耐心听取上访人
的申述,认真审议《上访答复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5.群众越级上访的
处理。6.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12月1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贯彻执行中要注意做好与地方性信访法规的衔
接,凡与国务院《信访条例》相一致的地方性信访法规,应继续执行,不相一致的,
应及时调整完善。
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信访规定》。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
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信访
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
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2.信
访人享有的五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三项义务,以及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
定。3.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4.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5.办理信访事项的规则。
6.规定了信访秩序: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持信访秩序。任何人
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
、参与集体走访。对不服基层处理的规模较大的集体走访,接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
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滞留不走的,接访部门和信访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应当协助处理。对到行政机关门前及大型会场走访的,由公安机关和机关保卫部门负
责维持秩序等。7.对在信访工作中单位或者个人做出优异成绩,或因对工作失职造成
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
2003年7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省
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强调省直部门处理群众信访
问题,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于本部门范围内
的信访问题,要各负其责,依法、依政策妥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信访问题
,应按职责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介绍到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
,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同时要求,规定未列入的问题,均按信访反
映问题的性质分别归口省有关部门处理。同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群
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受理机关的责任,全面推进信访工作重心
下移、责任下移,确保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就地得到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
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04年5月1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东
省信访规定》,印发《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办法》。1.要求
在处理群众来信时要做到三见面: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承办单位领导对每件来信都
要作出批示、签署具体意见;同承办人见面,要确定承办人的责任,掌握案件处理的
进展情况;同写信人见面,承办单位要向写信人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县、乡两级党政
信访部门是处理来信的交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应发挥好指导、督办和协调作用。2.确
定了群众来信的受理范围。(1)县、乡两级对直接受理和上级机关或部门转办、交办
的群众来信,除检举揭发的匿名信以及无内容或字迹不清等无效信外,一律实行三见
面。(2)对一信多投的来信,只在第一次处理时实行办信工作三见面。(3)对不服处理
意见又无正当理由、无新内容的重复来信,经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审定后,可不按
三见面要求处理,但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做好有关人员的稳定工作。3.规定了
对在办信工作中落实三见面制度的奖励、责任与考核办法。
2005年4月2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根据国务
院《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的《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试行)》和《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
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按照属
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办信三见面制度的要求,依法、及时处
理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本着方便来信人的原则,市、县(市、
区)要开通办信“绿色邮政”,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查询来信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办信
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应设立办信机构或指定专人从事办信工作。按照属
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做好群众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做好疏导教育和法制宣传
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
则,设立专门的来访接待场所,配齐、配强接待工作人员。市、县(市、区)党委、政
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应健全完善党政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
度。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谁
经办、谁交办、谁主管、谁管辖谁督查督办,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
按政策办事。
2005年4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通群众来信“
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明确群众寄往本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来信,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群众来信”,一律免贴邮票。

八、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1988年4月23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规定(试行)》
。1.建立全省政府系统信息网络。2.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3.搞好信息机构和队伍
建设。4.提高信息质量。报送信息的内容主要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方针政策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领导同志对
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各地、各部门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创新经验;倾向性、苗头性、
突发性的问题及群众的呼声和要求;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及重要谈话精神;有参考价
值的外省市及国际间的重要经济、技术和人才等信息;需要向上级政府反映的其它重
要情况。政务信息必须做到准、快、新、简。要坚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要注重时效和超前预测。要广泛搜集信息,并精心筛选和综合分析。观点要鲜明,
文字要精炼,叙事要完整。5.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
1989年4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调研工作的
意见》。1.下大力提高信息、调研工作的质量。2.进一步健全信息、调研机构。3.努
力提高信息、调研人员的素质。4.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5.建立健全信息、调研工作
制度,包括:信息和调研材料报送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和值
班制度,《报送信息、调研材料参考要点》发布制度,信息、调研材料采用情况通报
制度,信息、调研工作部门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以及信息搜集、筛选、编审、签发和
保密制度等。
1991年3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1.省政府
各部门和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都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2
.省和各市(地)、县(市、区)的政务信息网络分层次由纵、横两种结构组成。3.信息
流程。省和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及信息网络成员单位,都要定期向
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信息。急事、要事和重大突发性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4
.信息报送要点通报制度、编辑工作制度、审核把关制度、督查制度、信息贮存制度
。5.省政府办公厅和各部门、各市(地)、县(市、区)每年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各
级政府都要明确一位政府负责同志、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分管政务信息工作

图1-5 1994年1月5-6日,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2000年1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充分认识值班和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大力加强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
作。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地、
本部门开展好具体工作。要建立健全紧急信息报送责任制,确定直接责任人。原则上
,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报各级政府办公室(厅)值班室,其他重大信息报各级政府办
公部门信息工作机构。3.提高日常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4.建立完善值班和政务
信息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信息工作考核由
以信息采用条数为主要考核指标改为按照信息质量考核计分。5.切实加强对值班和政
务信息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