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权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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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1983-2000年,山东省曾
设有地区行政公署,行使省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
为规范行政行为,科学民主决策,高效便民服务,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的需要,各级政府不断改进工作,制定、形成了一系列工作制度,使政府工作逐步实
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向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
理体制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