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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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市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
责,受人民监督。自1954年起,山东省各市、县陆续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1986年之前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
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市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3—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2
004年的《地方组织法》对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作出新的规定,市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9—4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辞职、罢免法定程序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
举、辞职、罢免法定程序基本相同。
山东省设区的市建市的时间不同,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立的时间和历
经的届数也不同。
1954年7月,济南市、青岛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
1956年4月,淄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
1960年12月,枣庄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
1982年11月,东营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东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于1984年4月举行。
1983年8月,济宁地区撤地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济宁市的届次,济宁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1月举行。
1983年10月,潍坊地区撤地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潍坊市的届次,潍坊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2月举行。
1983年11月,烟台地区撤地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芝罘区的届次,烟台市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当月举行。
1985年3月,泰安地区撤地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泰安市的届次,泰安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同年8月举行。
1987年6月,威海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威海市的
届次,威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同年9月举行。
1989年6月,日照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日照市的
届次,日照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0年1月举行。
1992年11月,莱芜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莱芜市的
届次,莱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1月举行。
1994年12月,临沂地区撤地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临沂市的届次,临沂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4月举行。
1994年12月,德州地区撤地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德州市的届次,德州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4月举行。
1997年8月,聊城地区撤地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聊城市的届次,聊城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举行。
2000年6月,滨州地区、菏泽地区撤地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延用原县级滨州市和
原县级菏泽市的届次,滨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菏泽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均于2001年1月举行。
1982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19
93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20
0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986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济南、青岛两市
人民代表大会于1986年,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2年拥有立法权。1987年4月17日
,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全省首部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
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
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济南、青岛两市的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拥有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