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5&rec=6&run=1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性的常设机构,受省人
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1986年12月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和山东省人大工作实际,山东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专门委员会。
1988年1月,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1989年3
月,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增设农村经济委员会,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更
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3年4月,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
侨务外事委员会6个专门委员会。
1998年4月,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
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
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2000年2月,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增设法制委员会(省第七、第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要担负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在
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更名为内务司法委员会;新增设的法制委员会主要担负地方性
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与第七、第八届的法制委员会职能不同)。
2003年3月,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7个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