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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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1982年12月10日,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常务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实行集体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任何问题都是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
面意见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主任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不定期召
开,以便及时处理问题。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期间,举行主任会议54次;第七届
期间,举行主任会议90次;第八届期间,举行主任会议100次;第九届期间,举行主
任会议87次;第十届的2003年3月至2005年期间,举行主任会议8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