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选举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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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
权。
按照法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
长;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
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等。省人民代表
大会有权罢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
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
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
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
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
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通过省人
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决定省人大常委
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
不能担任职务时,在省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的提名,
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
职务时,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审判员;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的任免;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审判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
职务时,从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人民检
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撤销由它任命
的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序地履行选举任免职责,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
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依程序办事,努力实现党委意图与人民群众意愿的有
机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选举办
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事项。1989年6月1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序地履行人
事任免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
事业发展的要求,着眼于地方政权机关建设的需要和发展,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组
成人员、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转,为全省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图1-13 2003年4月,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投票选举新一届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和省长、副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