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为: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本行
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等。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为: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
、决定的实施情况;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省级预算的执行、省级预算
的变更和省级决算;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
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
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
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者撤销省人大常委会
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
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决算;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和专题调
查研究;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
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
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
述职评议;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涉法案件进行个案监督;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
程序提出质询案、罢免案、撤职案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
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省级国家机关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形成的报告和意见
,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
报告。
为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有序,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作出若干
关于监督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984年11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1990年10月3
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审
批监督的若干规定》;1995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若干规定》;1996年10月
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的决议;
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
督条例》等。
1983-2005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省委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突出重
点,讲求实效,依法开展监督工作,重点是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
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保障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的执法问题,
有针对性地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常委会注重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
专门委员会和人民群众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开展监督工作。1.听取审议省
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在每年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省
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省计划、预算及其报告。在每两个
月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年度计划安排,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省
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专题调研,听取专题汇报,审议
有关议案。2.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每年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有针对
性地确定若干工作重点、确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视察,进行执法检查,
形成视察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根据工
作需要,将有关方面的视察、执法检查委托专门委员会进行。为提高视察、执法检查
效果和社会影响,常委会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对部分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重要工作的视
察和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统一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进行,
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3.开展述职评议。加强对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领导工
作人员监督,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常委会会议听取评议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的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坚持事前调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评议意见,肯定述
职人员的工作成绩,指出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对改进工作和依法履行职责提出希望
和要求,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被评议人员反馈。被评议人员按照评议意见及时制定
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报告。4.加强信访工作,实施涉法
案件监督。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违法
涉法案件,选择典型个案实施监督,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依法督促解决涉法案件
,促进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监督权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为: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本行
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等。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为: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
、决定的实施情况;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省级预算的执行、省级预算
的变更和省级决算;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
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
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
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者撤销省人大常委会
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
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决算;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和专题调
查研究;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
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
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
述职评议;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涉法案件进行个案监督;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
程序提出质询案、罢免案、撤职案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
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省级国家机关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形成的报告和意见
,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
报告。
为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有序,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作出若干
关于监督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984年11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1990年10月3
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审
批监督的若干规定》;1995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若干规定》;1996年10月
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的决议;
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
督条例》等。
1983-2005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省委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突出重
点,讲求实效,依法开展监督工作,重点是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
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保障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的执法问题,
有针对性地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常委会注重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
专门委员会和人民群众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开展监督工作。1.听取审议省
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在每年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省
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省计划、预算及其报告。在每两个
月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年度计划安排,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省
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专题调研,听取专题汇报,审议
有关议案。2.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每年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有针对
性地确定若干工作重点、确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视察,进行执法检查,
形成视察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根据工
作需要,将有关方面的视察、执法检查委托专门委员会进行。为提高视察、执法检查
效果和社会影响,常委会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对部分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重要工作的视
察和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统一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进行,
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3.开展述职评议。加强对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领导工
作人员监督,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常委会会议听取评议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的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坚持事前调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评议意见,肯定述
职人员的工作成绩,指出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对改进工作和依法履行职责提出希望
和要求,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被评议人员反馈。被评议人员按照评议意见及时制定
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报告。4.加强信访工作,实施涉法
案件监督。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违法
涉法案件,选择典型个案实施监督,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依法督促解决涉法案件
,促进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