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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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并不断加强和改进。
为保证地方立法工作规范有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作出若干关于地方
立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8
4年2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济南市、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1985年3月14日,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
程序的暂行规定》。1989年1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1990年6月27日,常
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会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若干规定》。1998年8月14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定,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制
定程序的规定》进行修改。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对国
家立法包括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限和程序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2
001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
性法规条例》,明确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
限和程序。依据条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除中央专属立法权限范围的事项外
,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
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规定无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002年8月
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工作规范》、《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
准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对地方立法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作出规定。2002年
9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听证规定》。至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方面形成较完备的法规和工作
规范,在制度层面上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1983-2005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计划性,在广泛征求省
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各社会
团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五年地方立法规划和每年立
法计划。在立法工作中,强化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不抵触、有特色、
可操作”的原则,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把立法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紧
密结合起来,在加快经济立法的同时,重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社会全面协
调发展方面的立法。坚持立、改、废相结合,把修改、废止法规放在与制定法规同等
重要的位置,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围绕保证法规质量,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进
立法方法和方式,着力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1.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搞好会前
审议和统一审议。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深入
调研,进行专门审议,并提出审议情况的报告。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
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重点调研论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
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表决稿。2.坚持审议程序,认真把好质量关。对每
一件地方性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一
般在会前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委会审议,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委会或者提案
人的说明后,经由各代表团审议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
规草案修改稿,再进行表决。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委会会议
审议,有的需要经三次以上审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或法制委员会审议
结果报告后,进行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经两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交法制委
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3.拓宽民主渠道,广泛听取民意。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咨询员、立法联系点、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在新闻媒体上公
开征求意见等渠道和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民智,反映
民意,收到很好的效果,促进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还实行联合起草、委托起草法规草案,为开拓法规起草的有效方式
进行了有益探索。4.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常委会每年召开全省
地方立法工作会议,总结地方立法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和措施,以不断提高
立法工作水平。5.建立立法新闻发布制度。每件法规通过后,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通过新闻媒体介绍立法的指导思想、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制定过程,阐明法规实施的意
义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扩大法规的社会影响,对法规的实施起到
了积极的宣传和推动作用。
按照法律规定,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三市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后向常委
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全
体会议作审查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对三市报批的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发
现其同省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常委
会会议审查后,就批准该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由常委会办公厅书面通知制定该法规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没有批准的,说明不批准
的理由。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报全
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图1-6 2005年12月, 省人大常委会在淄博市召开省暨济南、青岛、淄博三
市立法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