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5&rec=36&run=13

一、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下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新当选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负责调查处理在代表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代表资格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
见,报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大会审定;
(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有关代表的资格提出
的质疑;
(四)负责对新补选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1988年6月13日,省七届人大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
,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其职权与任务是:
(一)对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代表和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
,并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查罢免省人大代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变动情况;
(四)听取有关代表资格方面的调查报告和来信、来访的汇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
提出审查报告;
(五)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代表选举单位的联系,了解代表变动和资
格方面的情况;
(六)对涉及到代表资格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向代表选举单
位提出建议,或经委员会讨论后,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3年5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次会议批准,对《山东省人
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修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
权:
(一)对补选的本届省人大代表和换届选举产生的下一届省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进
行审查,并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查选举单位罢免省人大代表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省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
予以公告;
(四)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代表的变动情况;
(五)听取涉及到有关省人大代表资格方面的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汇报,并向省
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六)加强与代表及代表选举单位的联系,了解代表变动和资格方面的有关情况;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宜。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表决由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职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
领导下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承担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承担常委会机关的秘书、人事、党务、工会及老干部工作;
(三)承担常委会机关的行政、基建及老干部的服务工作;
(四)承担常委会的信访和接待工作等。
2003年7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第二次办公会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工作职责》,其职责修订为:
(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有关会议的筹备和会务
工作;
(二)负责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安排;
(三)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
部门及各市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省人大常委会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有关服务工作;
(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意见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机
关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督查、信息化建设、值班、保
密工作管理及有关工作动态信息的编印、传报等工作;
(七)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事、信访、接待、外事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服务工作;
(八)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九)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
领导下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2003年11月,省十
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更名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及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地方立法规划,
明确立法重点;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研究,拟订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负责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协调和审修工作;
(四)审查下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决议、决定,政府的行政规章、措施、
决定、命令等是否违宪违法,并将审议情况及时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
(五)研究答复有关法律方面的询问,做好对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解释工
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汇编;
(六)承担全国人大法律草案意见的调查研究工作。
2003年7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第二次办公会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其职责修订为:
(一)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
方立法的预测工作,编制地方立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审议;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际需要,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
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研究,拟订或参与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
(四)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修改工作;
(五)负责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协调,掌握法规草案起草、修改、审议过程的综
合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六)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征求意见的工作,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有关
工作;
(七)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不适当的规章和决定、命令,以及下一级人
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八)对各部门、设区的市提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询问,在认真进行调查研
究并同有关部门会商的基础上,作出答复;
(九)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十)负责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了解、掌握地方性法规的实
施情况并反馈信息;
(十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整理、汇编工作;
(十二)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
(十三)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等重要活动的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职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工
作,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及时了解、掌握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情况,长期系统地积累
全省有关基本资料和基本情况,为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讨论问题、审议议案、决定重
大事项提供有关资料,提供解决问题的若干可行性建议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工作研究,负责“山东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的具体事宜,系统地研究本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
大问题,并做好上下左右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沟通;
(三)办好《人大工作》和《人大工作文摘》两个刊物,使其成为研究宣传人大制
度、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舆论阵地;
(四)参与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等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编纂属于人大工作方面的史志、年鉴等有关工作。
2003年7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第二次办公会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
会研究室工作职责》,其职责修订为:
(一)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等综
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在常委会例会期间,组织编写会议简报;
(二)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保持联
系和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资料;
(三)根据常委会工作需要和领导安排,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审议有关议题、作出决议决定提供调研报告、参考建议;
(四)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等重要活动的有关服务工作;
(五)负责山东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的日常工作,开展有关人大制度、人大工作
、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
(六)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山东省代表团,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及其他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的宣
传报道工作;
(七)组织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的评选工作,向全国人大宣传人大制度好
新闻办公室推荐参评作品;
(八)指导和协调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开展人大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九)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办好《山东人大工作》杂志;
(十)负责编纂属于人大工作方面的史志、年鉴;
(十一)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职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
领导下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公务员制度的实行,研究起草省人大常委会人事
任免工作程序,逐步开展对被任免对象的考核、听取其被任命后的述职等项工作,为
常委会履行人事任免权服务;
(二)负责与省人大代表和下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络,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负责省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项具体工作;
(四)指导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并负责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服务;
(五)承担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承担地方人大常委会干部的组织培训等工作。
2003年7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第二次办公会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
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工作职责》,其职责修订为:
(一)负责草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选举和代表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承办提交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述职评议工作计划安排及有关联系协调和服务工
作;
(四)负责联系省人大代表和全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处理和督办省人大代表和全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对全省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五)承办省人大换届选举和选举全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具体工作
,负责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与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联系,做好县级人大干部培训工作,组
织交流人大工作经验,为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市、县人大工作提供信息和服务;
(七)承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会议的有关服务工作;
(九)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等重要活动的有关服务工作;
(十)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联络组、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职责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是地委领导市、县人大的工作机构,省委确定其主要职责为

1.了解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为地委加强对县(市)人大工作的领导当好
参谋;
2.总结交流本地区各县(市)的人大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某些重大问题;
3.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他们执
行任务提供方便。
(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职责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联系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协助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
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为人大代表履行职权做好服务工作

2.负责组织驻本地区省人大代表视察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
院地区分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视察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省
人大常委会报告;
3.按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
、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
4.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意见的要求,征求驻本地区全
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5.会同地区领导机关做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
宣传教育工作,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6.了解本地区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向省
人大常委会反映;
7.指导本地区内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依法开展工作,及
时总结县、乡两级人大工作经验;
8.会同地区领导机关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和全国人大、省人
大换届时需由本地区承担的具体工作;
9.检查督促行署、法院、检察分院对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本地
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接待办理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的来访来信;
10.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职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驻各地区的办事机构,1989
年1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
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1.联系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协助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
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为代表履行职权做好服务工作;
2.组织驻本地区省人大代表视察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地
区分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视
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并
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3.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驻本
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
4.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意见的要求,征求驻本地区全
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5.会同地区领导机关做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
、决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
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6.了解本地区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向省
人大常委会反映;
7.联系本地区内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
,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8.会同地区领导机关做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需由本地区承担的具体工作;
9.检查督促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全国人大代表和
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本地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接待办理驻本地区的
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来访来信;
10.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随着各地区先后撤地改市,各市先后撤销了地区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市人大常委
会。2002年1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山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