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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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地方组织法》
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988年11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规定主任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的建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
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是否由受质询单位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
议上作出书面或者口头答复;
(五)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并以会
议纪要形式将主任会议的决定意见转发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六)拟定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决定草案;
(七)拟定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
案(草案);
(八)讨论常委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拟定常委会工作规划和常委会年度议案、地方性法规案计划;
(十)讨论、决定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视察与调查方案,听取有关专题
的调查汇报;
(十一)讨论、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方案等事项;
(十二)向常委会提名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提名省人
大常委会各地区联络组组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正职(正厅)人选,由
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
(十三)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联络组副组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副职
(副厅)人选,并以常委会名义发文公布;
(十四)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十五)讨论、研究常委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六)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地方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1998年5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对《山东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进行第一次修正,规定主任会议的主要职权为:
(一)拟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议程草案,决定其会议的会期和日程;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
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
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
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对省人
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
体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或者口头答复;
(六)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提出意
见,必要时作出有关的决定;
(七)拟定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决定草案;
(八)拟定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
草案;
(九)讨论常委会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拟定常委会工作规划、工作要点和地方立法、议案的年度计划;
(十一)确定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的方案;
(十二)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视察、执法检查、调查和有关工作的汇报

(十三)确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方案;
(十四)向常委会提出拟补充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
和部分委员人选,常委会代表联络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
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十五)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正职(正厅)人选;
(十六)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决定
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决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副职(副厅)人选;
(十八)指导、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十九)研究决定常委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十)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