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职权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5&rec=31&run=13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地方组织法》
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
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提出议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
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和省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
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经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
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
。主席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省人大常委会、各专
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交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五)对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
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六)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和省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单。对依照法律规定提名的候选人超过
差额规定的,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
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七)对依照法律规定向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
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
定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九)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
提名,提请大会通过。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
。主席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省人大常委会、各专
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交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四)对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
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
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和省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单并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对依照法律规定提名的候选人超过差额规定的,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
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对依照法律规定向大会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七)对依照法律规定向大会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八)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
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
(九)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
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
全体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省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主席团职权未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