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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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地方组
织法》第七条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省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
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的人选;
(六)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八)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
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同时,1982年的《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
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的
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
察院分院检察长。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1982年1
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
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
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
(六)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省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
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同时,1986年的《地方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
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的
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省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三)项“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
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修改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2.将第(十三)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
组织的合法权益”。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省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未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