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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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责和权力由其性质决定,与其
法律地位相适应。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
其负责,受其监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照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