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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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省政府发布施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3月,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全省各级各部门陆续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开展全国统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并先后在莱芜、青
州两市召开会议,对登记工作进行专题研讨。2002年9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会同16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使用问题
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全面
推开。2005年6月后,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逐步由按照省制定的办法登记管理过渡
到按照国务院条例的登记管理。
至2005年底,全省共登记事业单位53184个,约占72.6%,其中登记的事业单位
法人29179个。省直共有事业单位2107个,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1382个。在做好登
记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通过法定程序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
、资产运行情况、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查,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
期整改。全省有23843个事业单位法人通过年检,占应年检事业单位的91.3%。

一、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所属登记管理机关,即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业
务指导下从事登记管理。
1997年,山东省设立省事业单位登记办公室,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
制处合署,2000年改称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仍与省编办事业编制处合署,2
005年起独立办公。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本省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的实施办法,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本省登记法
规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
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以及提供有关的社会
服务等。
全省各市、县(市、区)均设立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

二、登记管理内容和程序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职责范
围、举办主体、经济类型、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形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资金数额、单位住所、机构编号、标识代码等。
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
的设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有相应的工作人员、财产和经费。申请事业法人登记的
,还应当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为申请、受理、审查、核
准、发(缴)证章、公告。

三、登记证书及其使用
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在收到事业单位的
登记申请后,在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登记管
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山东省事业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以上两种登记证书
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4年7月,山东省根据国务
院199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全国统一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收缴《山东省事业法人登记证》;对暂不具备法人条件
的事业单位,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重
新办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收缴原颁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2
005年6月,省政府决定,废止1996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执行。
2002年9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人事厅等16个部门,联合下发《关
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1.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只限省内使用,两种证书都
是事业单位的合法凭证,持有的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2.自2
002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申办以下事宜或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查验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有
关社会保险事宜;开立银行账户、贷款;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事业
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申办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土地
、房产登记管理事宜;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
讼、公证事宜;人事管理事宜;申办海关事宜;申办组织机构代码事宜;其他部门按
照有关规定,要求检查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3.登记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
超过有效期的自动废止。经2002年初始登记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山东省事业单
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04年3月31日。此后各事业单位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
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其证书有效期顺延一年;超过年
度报告期限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证书,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