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休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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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为加强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1980年,省委、省政府决定,从省到县建立
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委员会,由同级党委组织和政府人事、民政、财政、卫生
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委组织部1978年内设老干部处,1983年改设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原称省
人事局)在20世纪80年代初内设退休干部处,1997年改为保险退休处,1999年改为干
部离退休处,2000年与原工资福利处合并为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省委老干部局侧重
负责离休干部工作,省人事厅侧重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设立老干部管理机构。各级各部门和事业、企业单位,都
内设专职机构或专职(兼职)人员,从事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至2005年,省直
机关共有40个单位设离退休干部处,其中,单独设立的38个,与人事处合署的2个。
其余机关或在人事处设科,或设专人负责。
省委、省政府1998年确定单列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至2005年底,全省单列
的各级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为6225名。
离休干部管理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经费有两种:1.离休干部特殊经费,用于解
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其标准开始每人每年150元,2002年增至500元,由单位集中
使用;2.活动经费,用于购置学习和宣传用品以及节日慰问活动等开支,其标准每人
每年400元。
退休干部活动经费,1988年1月起,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安排,1991年提高为
每人每年80元。

二、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离休干部一般就地分散安置,由原单位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易地安置。
一般可回原籍、原调出单位所在地或到配偶、子女工作居住地安置。在青藏或边远高
寒地区工作的山东籍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山东的,按规定予以接收和安置。1983年,
省委决定:欢迎在外省工作的老干部回鲁休养。
退休干部一般就地安置,或回原籍、中小城市和农村安置。
对于早期的离休干部,省及各市(地)建有一些干部休养所,集中解决住房问题。
后来主要靠离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安排。对于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都由原单位
解决;回农村安置的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三、管理服务工作
(一)落实政治待遇
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时事政治,按规定的范围组织看文件、听报告、参加有
关的会议;建立健全老干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召开离退休干部工作座谈会或代表会
议,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建立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的制度。新年、春节和老年节(山东省确定每年农历九
月初九为老年节)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走访慰问离退休
老干部或召开茶话会招待老干部。
向离休老干部颁发荣誉证书。1983年1月19日,省委、省政府举行大会,向省直
驻济单位1700多名离休老干部颁发荣誉证书。1988年8月,省军区举行授勋仪式,授
予军队离休干部荣誉勋章。
向离退休老干部通报工作情况。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单位,每年
一次或两次向离退休老干部通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等情况,一般在六七月份和元旦
前后。
开展“亲情服务年”活动。2005年全省开展关爱老干部“亲情服务年”活动,各
级积极探索“双高期”老干部服务工作新路子,逐步建立起家庭、单位、社区(乡镇
)、老干部工作部门“四位一体”和老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
、就近发挥作用的“四个就近”服务体系,取得良好效果。
(二)落实生活待遇
各级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资金管理,确保离休干部离
休费和医药费“两费”的及时发放;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
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省财政连续多年向部分困难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部分经济
欠发达县(市、区)拖欠“两费”的现象逐步得到解决。
重视企业离休干部的政策落实,尤其是重视解决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国有企
业离休干部的待遇问题。200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
事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明
确了加强企业老干部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教育文体活动
各级老干部管理部门及各单位经常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教育、文化、体育活动
以及参观旅游活动。各地建有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1983年6月,全国第一所
老年大学--山东老年大学成立。学员以省直机关离退休老干部为主,开设书法、绘画
、体育、文学、舞蹈、音乐、电脑及健康大课堂等12个专业、276个教学班。至2005
年,全省乡镇以上机关和大的企事业单位共建有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7911处、老
年大学(学校)1984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