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资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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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按照统一部署进行改革和调
整,同时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结合全省实际,制定规范性工资福利补贴制度。
1983-2005年,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山东省先后进行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第一
次是1985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来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改行以职务
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为理顺工资关系奠定了基础;第二次是1993年,结
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并开始逐步建立符
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两次工资制度
改革后,山东省都进行过工资标准调整,尤其是第二次改革后,于1997、1999、200
1、2003年调整工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较大幅度增长。1993年工
资制度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允许运用地
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使不同地区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
济南、青岛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曾多次提高地方性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高于
省内其他地市。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全省重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使80年代初出现过的“脑体倒挂”问题得到
解决。
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的福利,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随着
各项社会改革,福利中的一些项目和内容有所变化。如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把当
时一些福利性的生活补贴合并于工资项目之内。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进行住房制度改
革后,取消了福利性的分房与租用公房的制度,同时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工作人员
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