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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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进行,先是管理流动人员的档案,后逐渐扩大
业务范围。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为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机构,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和各类流动人员提供以
流动档案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为实行人事代理建立基础。1997年1月,省
人事厅印发《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对人事代理的范围、形式、服务内容作出
明确规定,人事代理工作全面启动。6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
条例》,对人事代理工作作出相应规定,为建立、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人事代理服务范围和内容
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他
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人事代理的内容主要有: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
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2.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3
.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
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
解仲裁。4.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
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5.负责代管人事
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6.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
就业推荐工作。7.代管党团组织关系。8.代办社会保险。9.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
用人单位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二、人事代理方式
人事代理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
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
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997年,省人事厅制定《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对有关人事代理的具体办
法作出详细规定。

三、人事代理开展情况
全省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人事代理工作的需要,内设专门机构并
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工作。省人才服务中心设立人事代理部和档案管理部,各市人才服
务中心设立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处。部分县(市、区)将人事代理工作向基层延伸,在乡
镇、街道建立人才服务组织,为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提供人
事代理。
全省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人事代理服务,服务
水平不断提高。至2005年底,全省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共为2.98万家委托单位进行了人
事代理,代理人数43.72万人;现存人事档案总量65.59万份;先后为2.94万流动人员
进行了职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或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