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为规范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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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和纪律,是为规范和约束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秩
序和高效率工作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前者多从正面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必须禁止的某
些不良行为,要求以自觉遵守为主,后者直接列出工作人员不准、禁止、严禁、坚决
制止进行的某些行为,具有强制性。

一、行为规范
1988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1989年,省
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守则(暂行)》。1993年,省委、
省政府批转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政机关保持清正廉洁的若干规定》。上述文件
规定成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专项行为规范。
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各级更加重视研究和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1998年
11月,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制定《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2002年,人事部印发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
政治规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执
行政府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
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国家,维护政府形象。
业务规范:努力学习,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忠于职守,恪尽
职守,依法行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处理公务认真负责,讲
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
,讲究外事礼仪,尊重对方风俗习惯;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执行公务时举止端
正,仪表整洁、庄重等。
廉政规范: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秉公办事,不循私情;艰苦奋斗,勤俭节
约;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公费旅游、消费的规定;遵守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
道德规范: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积极追求和实践优良社会风尚;爱岗敬业,文明
礼貌,热情服务,奉献社会;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助人为乐,扶贫帮困,见
义勇为,惩恶扬善,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严于律己,自尊自爱,生活检点,情操高
尚。
《规范》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
门负责本规范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监
督管理工作。

二、纪律
(一)以法规形式规定的公务员纪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
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
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
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
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外事活动中有损
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
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二)以党政机关文件形式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纪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多次发出通知,重申有关
规定,宣布有关纪律,主要有:1986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1991年
,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坚决制止请客送礼歪风的紧急通知》;1993年,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禁止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1997年,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
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
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根本宗旨,严格遵守纪律,密切联系群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努力为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