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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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山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考核按当时的有关规
定进行。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实行,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即
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即工作态度和勤奋敬
业的表现;绩,为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
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20
00年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部门公务
员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1990年,全省部分市、县通过实行全方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岗位责任制考评、
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干部三项工作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三位一体”的考核体系,并
在考核工作中不断探索新路子。
1994年起,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始按照德、能、勤、绩4个方面对公务员进行考
核,并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环节挂钩。重点在健全考核体系
和完善考核制度上不断创新,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初步
形成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公务员考
核模式。实行考核制度后,全省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每年约有15%被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表彰奖励;被定为不称职的,受到诫免、调整岗位、降职等处理,连续两年不
称职的被辞退。
2004年4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考核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意见》
。《意见》强调从工作效能、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廉洁守纪5个方面作
为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在抓好年度
考核的同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务员,可根据平时考核情况,随时作出处理。同
时明确规定考核结果的使用办法: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等次的,发给年终
一次性奖金。2.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疗养机会。3
.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确定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同时,对公务员发
生各种不良行政行为作出处理的具体规定。为贯彻《意见》精神,2005年10月,省人
事厅下发《关于引入社会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的通知》,确定从
当年开始,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实行社会评议结果与部门年度考
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奖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实际,省政府先后印发《山东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奖励试行办法》、《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各市(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
奖励规定和办法。
(一)行政奖励表彰
行政奖励表彰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为鼓励先进、推动工作,按所规定的政策和
方法进行的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在一定范围开展。
行政奖励表彰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事项应具
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
展、社会稳定。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励表
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
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
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集体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
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对各种层次奖励,均由有关机关按
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表彰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宜给予上述各种类奖励时,
采取通报表彰等形式。通报表彰不与有关待遇挂钩。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一般5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
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一般3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表彰
。常规性的行政奖励中,最广泛的是每年年末或第二年年初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所进
行的机关、单位内部奖励与表彰。
1998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明确:对获得奖励的集体,
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
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以下标准: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给予晋升
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1000元奖金;对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奖励的
,分别给予500元、200元、100元奖金;对获得嘉奖奖励的,给予50元奖金。对做出
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行署批准,予以重奖。
临时性奖励表彰主要有:1.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开展的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
成绩非常突出的典型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表彰和宣传,以推动工作。2.针对重点建
设工程或重要工作胜利完成而对其有功人员进行的奖励和表彰。3.开展特殊纪念活动
所进行的优秀人员奖励表彰。4.在突发事件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奖励表彰。
(二)公务员奖励
山东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自1997年起,全面开展模范公务员(又称人民
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和表彰活动。1999年1月28日,省政府首次发布奖励表彰模范公务
员的通报,授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泉城路派出所所长林国华等20人“山东省模范
公务员”荣誉称号,给予30名同志记一等功奖励。同月,省人事厅发文对128名记二
等功奖励的国家公务员通报表彰。2002年1月,省政府给29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记一
等功奖励,授予20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2005年1月,省政府通报表彰
30名模范公务员和20个模范公务员集体。省委、省政府还对个别事迹非常突出的公务
员授予“山东省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规定给予晋升
职务工资档次。

图3-3 2005年1月30-31日,全省模范公务员表彰暨人事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2005年,全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奖人数总计26329人,其中嘉奖19218人,记三
等功6093人, 记二等功763人,记一等功48人;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
10人,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166人,被省委、省政府授予荣
誉称号的31人。

三、惩戒
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前,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按照省政府1985年印发的《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8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6种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党纪还要受到党
纪处分。按照党章规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种。对于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
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须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
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规定由
原批准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
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间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
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在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
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犯错误人员进行惩戒。1990年,全省纪
检系统共查处违纪案件14565起,处分党员11941人,其中厅局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
部134人;监察系统共查处行政违纪案件2408起,处分2251人。2005年,全省各级党
政机关受行政处分的共145人,其中,警告24人,记过27人,记大过13人,降级12人
,撤职32人,开除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