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位分类与职务升降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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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位分类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
设置;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国家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的级
别分为15级。省级以下行政机关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省级正职,3至4级;省级
副职,4至5级;厅级正职、巡视员,5至7级;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6至8级;县处
级正职、调研员,7至10级;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8至11级;乡科级正职、主任
科员,9至12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9至13级;科员,9至14级;办事员,10
至15级。
1995-1996年,山东省结合机构改革中的“三定”工作(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进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各部门、单位实施职位分类主要包括:进行职位设置、
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人员职务和级别。对非领导职务的职位设置,严格按有关规定
执行,主要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不搞平均设置;设置数量上,综合部门多于专
业部门。按照“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
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规定,确定设置巡视员、助理
巡视员职位85个,其中巡视员职位26个,助理巡视员职位59个。此后,根据工作的实
际需要,非领导职务职数有所增加。

二、职务升降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主要依据1996年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
规定》执行。山东省制定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
公务员,包括各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一)职务晋升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公务员职务晋升,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
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国
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对晋升职务的人员,要求能坚定地贯彻执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
,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
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必须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
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班子在年龄结构上的要求。
除上述规定外,晋升职务还要符合以下资格条件: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
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2.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
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3.晋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
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
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4.晋升科级正副职
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
(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6.符合任职回避规定。7.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少数因工作特殊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上述2、3、4
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职务下降
机关工作人员降职有三种情况:一是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因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的;二是在实行竞
争上岗的部门(大多是内设机构)落选人员的职务下降;三是因受行政处分而降职的。
按照有关规定,由于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公务员,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时,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如果在新任职务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
限制,重新晋升职务和级别。
2000年,全省机关工作人员降职的共31人(县处级3人,乡科级28人),其中,因
不称职降职的9人,因不胜任现任职务降职的15人,因受行政处分降职的7人。2005年
,全省机关工作人员降职的7人,均为乡科级干部。

三、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主要依据199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20世纪
80年代后,山东省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改革。
(一)选拔省直部门部分领导干部
1996年6月13日,省委首次召开“一推双考”(公开推荐与考试考察相结合)动员
部署大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采取公开推荐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一批45岁
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和50岁以下的优秀党外(非中共党员)干部,充实省直部分单位领
导班子,担任副厅局级领导职务。至12月18日,经过报名推荐、资格审查、两次笔试
和一次面试,择优遴选38人为考核对象,经过全面考核,从中确定19人担任副厅级领
导职务,分别到所报考的单位任职。自1996年起,采用“一推双考”的办法选拔省直
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20人左右。
(二)选配党外人士担任政府领导职务
1979-1986年,全省先后选拔64名党外人士担任县级以上政府领导职务,其中副
省长2人,省直部门厅局级副职2人,省辖市副市长8人。1995年,全省担任各级政府
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共200人,其中市政府8人,县(市、区)政府43人,乡镇政府149
人。2000年,全省担任各级政府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共568人,其中省政府1人,副省
级市政府2人,市政府14人,县(市、区)政府120人,乡镇政府431人。至2005年,全
省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基本都有党外人士。
(三)培养选拔妇女领导干部
全省党政群机关中女干部人数占机关总人数的比例,1983年为9.93%,2000年增
至15.0%,2005年增至18.4%;其中县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增长速度较快,2000年和2
005年分别为1986年的8.5倍和10.5倍。

四、行政任免
山东省干部行政任免,主要依据中共中央1995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暂行条例》、2002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人事部1996年
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省政府1984年印发的《山东省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等。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承办本级
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和监督、检查。
省政府任免组成部门的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和省政府副
秘书长,省政府直属厅局级机关的正副职领导职务及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和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各行署(2000年以前)专员、副专员,以及省属厅局级企事业
单位正副厅局级职务的工作人员。同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了省政府授权行政公署的
任免职权,以及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任免权限。
山东省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程序,任免各层次国家公务
员(机关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的权限任免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