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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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实施,推行公
务员制度的工作同时启动。至1996年底,山东省省级机关完成原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
务员的过渡(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部门人员向机关工作者过渡)。
1997年,全省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基本完成过渡,公务员制度开始在山东省全面实施。

一、实施公务员制度前的准备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山东省组织人事部门及部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
建立公务员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组织人员出国考察,举办理论研讨会,同时紧
密联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编辑出版有关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图书资料,宣传建
立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1992年,济南、青岛两市和省审计厅、省环保局分别进
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全省各级机关在进行广泛宣传的同时
,紧密联系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措施。1995年8月后,省政府相继印发《山东省国家
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山东省实施
国家公务员制度人员过渡办法》等。省人事厅印发《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
实施意见》、《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
施办法》、《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山东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
办法》、《山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山东省国家公务员
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关于机关现有
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过渡考核的实施意见》、《关于省级机关现有人
员向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过渡中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意见》等。

二、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过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以
下简称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向机关工作者过渡,主要是经过过渡培训,进行过渡
考试和考核,再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公务员过渡考试。1996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省级机关现有工
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过渡的考试,分四批进行。94个参加单位(其中省
政府部门61个,参照管理部门30个,中央驻鲁单位3个),总人数22544人。全部参考
人员考试平均成绩87.5分,60分以上的22355人,占99.16%,不及格的189人(其中副
厅级4人,处级11人),占0.84%。经过补考后仍有109人不及格。考试过程中,先后
有9人违犯考场纪律,按规定给予试卷判零分、暂缓过渡和通报批评的处理。考试合
格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可取得过渡的资格。对考试不及格和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向
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过渡资格,分流出机关。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按照1995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级机关现有工
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过渡中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意见》,竞争上
岗、双向选择分为四步:第一步,思想发动。第二步,组织竞争上岗。第三步,实行
双向选择。第四步,人员分流。
全省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过渡工作,于1997年底基本
完成。
至2005年,全省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326071人,其中政府机关国
家公务员23445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