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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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是革命老区和兵源大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数量多年居全国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首位。1985-2005年,军队进行了3次整编改革,裁减员额,转业干部比正常
年份增加较多。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进行机构改革,精简压缩机构和编制,事业
单位也在进行改革,安置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将军队
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完成。1983-2005年,经各级各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山东省累计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49683人,其中,师职
529人,团职24107人,营职50505人,连排职41470人,技术干部33072人。安置随调
随迁家属45284人,安置随迁子女22266人。军队干部转业在地方工作中,继续发扬军
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各条战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山东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军转安置管理体制
山东省县以上各级政府在同级人事部门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简称军
转办),与军队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中央下达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后,各大军区、各兵种根据计划的转业人数和去向,向省军区移交军转干部档案,省
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再向省军转办移交档案,省军转办负责将所接收的军转干部
向全省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分配。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包括工作分配、职务安排、户口迁移、经费开支、家属工作调
动、子女转学入托、解决住房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组织、人事、教育、劳动、财政
、公安等部门,由于各方面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按时
完成任务。200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
办法》,军转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一)安置分配去向
1.安置地点
由国家军转部门按计划分配到山东省的军转干部,一般系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在
山东省,或配偶、身边无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省。根据山东省境内军转干部分配
去向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1985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19
96年改称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制定《山东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有关条件》,分别
规定了军转干部进山东省安置,军转干部进济南市、青岛市安置,军转干部进省直驻
济南市单位安置的条件。对进济南、青岛两市转业军官多了一些限制条件,主要有原
籍或入伍地是否在两市或者配偶在两市定居年限等方面的规定。对进省直驻济单位的
,除符合进济南市安置条件外,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随调配偶是国家正式职
工的规定。
2.工作分配
军转干部工作安置分配,坚持“四个面向”,即:面向急需、面向重点、面向基
层、面向新兴部门和薄弱环节,较好地实现“去向”与“需要”二者的有机统一。
20世纪80年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结构调整的需要,军转干部安置重点充
实加强政法、经济监督和调节部门,同时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加强基层新开发地区
和重点建设工程。同时强调,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
专业化的要求以及本人具体条件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尽量按其专业特长对
口安排。有增干指标的单位优先接收转业干部。在分配工作中,结合人事制度改革,
实行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90年代后,由于党政机关深入进行机构改革
,开始鼓励军转干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重点保证省内重点工程、新建扩建单位、
开发区以及重点发展的交通、能源、重要原材料和基础工业的开发与建设的需要。连
续多年选调政治素质好、有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军转干部,充实到大、中专院校和企
事业单位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力量。1997年后,为配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实
施,凡进省直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除具有规定的条件外,开始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
合的办法分配工作。
(二)军转干部待遇
1.福利待遇
军转干部离开军队时,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和条件,按军转干部本人的
职务和服役年限,发给不同标准的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安家补助费。1989年4月以前,军转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为:6级以上干部为2个
月本人工资,7—9级干部为3个月本人工资,10级以下干部为4个月本人工资
。1989年5月以后,对军龄满15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安家补助费作出调整,对师级职务
(含技术等级,下同)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以下文职转业干部,服役14周年以下的,仍
按原规定发给4个月的本人工资。服役超过14周年的,每增长一年军龄,再增发半个
月的本人工资。
生活补助费。1985年7月以后,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按军龄计发。师职以下干部
,军龄8—9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之后,军龄每满1周年增发1个月
的本人原工资,最高不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到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
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2.工资待遇
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其工资待遇按照在军队所任职务与地方对应职务进
行工资套改,改行地方的工资制度及其标准。
1985年7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由实行多年的职务等级工
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转干
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和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进行套改;转业到企
业的军转干部,其基本工资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
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的三项之和减去
10元的数额确定(因当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将节支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并入工资之
内,企业尚未并入,故减去10元)。
1988年,军队实行军衔制度,取消了行政级别,军官薪金制度改由职务薪金、军
衔薪金、军龄薪金三部分组成。为此,军转干部工资套改开始实行新的办法:凡分配
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按本人原军队工资(职务薪金、军衔薪金
之和,下同)的80%减去15元(行政节支奖)的数额,就近套入地方相对应的工资等级
,执行该职务同等级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分
配到企业单位的,按本人原军队工资的80%加上军龄薪金之和减去20元(奖金15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数额,就近套入企业的工资等级,同时与企业干部一样领取副
食品价格补贴和奖金。套改后,军队干部转业后的基本工资,普遍比地方同职务干部
高1—2个档次。
1993年10月,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开始实行职级工资制。此后军转干部
的工资待遇调整为:1.分配到机关的军转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
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
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
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
工资档次。其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均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的
有关规定执行。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
同等条件军转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
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
津贴部分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3.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
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80%
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军转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
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家属安置及住房保障
军转干部配偶、在校就读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以及由军转干部直接赡养的亲属
随同迁移到转业安置地的,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安排其家属的工作、子女的入学入托,
以及他们的生活。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情况复杂,困难较大,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
视,较好完成了任务,解除了广大军转干部的后顾之忧。1983-2005年,山东省共安
置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45284人,安置随迁子女22266人。其中1986年安置随调随迁
家属6187人,是安置随调随迁家属最多的一年。
山东省坚持“以地方为主,国家为辅”的原则,千方百计通过筹建新房和采取挤
、腾、让、租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要,使军转干部人到家安。2
000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后,山
东省认真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问题进一步得到保障。
4.其他待遇
分配到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相应
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分配到企业的军转
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师团职军转干部安置
针对师团职军转干部人数多而各级接收单位领导职数有限的实际,全省各级军转
安置部门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
等办法,尽最大努力将师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好。中央按军转干部计划数的15%增拨的
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置师团职军转干部。

图3-2 2001年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暨表彰大会在济南召开。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
对师团职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主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
他们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适当工作和职务。特别注意安排服役和任
现职时间长、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师团职军转
干部的工作。除个别军地职务直接对应安排(团职安排县处级,副团职安排副县处级)
外,一般降一级安排,部分降二级安排。按照政策规定,军转干部到地方降职安排的,
仍享受原职级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于暂时未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职军转干部,
其政治和生活待遇不变。

三、军转干部自主择业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
20世纪90年代,各地军转安置部门对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就业在大力支持的同时制
定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并积极为其服务。当时军转干部自谋职业人数很少,全国和全
省没有统一的办法和政策规定。
2001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明确对军转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
置和待遇作出规定。当年开始,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正式成为军官退役的一种新形
式,即军官退役时,按照规定条件,自愿选择享受一定待遇(主要是按月发退役金),
不由国家安排工作。11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12月,省委组织
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
行办法》。
2001-2005年,山东省共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4543人,其中,2001年434人,2
002年701人,2003年895人,2004年1573人,2005年940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一般由
其原籍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或按规定条件到父母
原籍以及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全省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东部经济较发达
市较多,西部较少。青岛市最多,安置1178人,其次是济南市952人。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和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
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转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
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转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生活待
遇主要有:1.发给退役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凡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
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其标准为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级职务等
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
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金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月退役金
计发基数的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曾在部队立过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
称号的,以及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按有关的具体
规定增发退役金,增发的幅度有5%、10%、15%三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
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自主择业军转
干部被党政群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
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2.其他待遇。自主择业军转
干部在转业时,按规定享受自主择业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在经济
发达地区安置的享受差额补贴。同时,按规定享受医疗、住房补贴等待遇。自主择业
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与按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同样对待。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与服务
200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3个部门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
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管理有序
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市、县(
市、区)和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省人事厅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各市、县(市、区)相应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管理
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制定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
部退役金和其他费用的预(决)算、申报、核拨、发放,档案的接转与保管,协调办理
有关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和培训,帮助自主择业
军转干部随迁家属子女实现就业或转学入托等。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
体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四、发挥军转干部作用
山东省军转干部在各项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1
996年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省军转干部中有41000多人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
范和先进工作者,其中,107人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2681人被提拔到
县级以上领导岗位,365人担任年创利税过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厂长、经理。至2000年
,全省军转干部中先后有2400余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430人成为年创利税过
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厂长、经理,75000余人提升了职务,18000余人走上县处级以上领
导岗位,其中厅局级干部550多人。2000年,军转干部、潍坊市坊子光明中草药种植
基地党支部书记刘坤洲,在原任职公司破产下岗后,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克服重重
困难,带领下岗职工成功种植中草药,闯出了一条转岗自救的路子,并带动周围农民
群众走上致富道路,实现二次创业,成为广大模范军转干部的杰出代表。2002年被省
政府授予“山东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荣誉称号,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作出《关于
开展向刘坤洲同志学习的决定》。
1983-2005年,国家和省多次召开会议,表彰模范军转干部,同时表彰军转干部
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军转工作者。在历次全国表彰大会上,山东省受表彰的模范
军转干部、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数量,均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前列。
山东省受全国和全省军转“双先”表彰情况一览表
表3-2

┌─────────┬──────────────┬──────────────┐
│受表彰时间 │全国表彰大会受表彰情况 │全省表彰大会受表彰情况 │
│ ├────┬────┬────┼────┬────┬────┤
│ │模范军转│军转工作│军转工作│模范军转│军转工作│军转工作│
│ │干部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干部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 │(人) │(个) │(人) │(人) │(个) │(人) │
├─────────┼────┼────┼────┼────┼────┼────┤
│第一次(1986年) │ │3 │9 │ │28 │181 │
├─────────┼────┼────┼────┼────┼────┼────┤
│第二次(全国1991年 │16 │ │5 │ │41 │61 │
│山东省1990年) │ │ │ │ │ │ │
├─────────┼────┼────┼────┼────┼────┼────┤
│第三次(1996年) │13 │3 │3 │49 │28 │29 │
├─────────┼────┼────┼────┼────┼────┼────┤
│第四次(2001年) │14 │6 │7 │30 │32 │39 │
├─────────┼────┼────┼────┼────┼────┼────┤
│合计 │43 │12 │24 │79 │129 │310 │
└─────────┴────┴────┴────┴────┴────┴────┘

说明:第一次全国表彰大会未表彰模范军转干部;第二次全国表彰大会未表彰军转工
作先进单位;第一次、第二次全省表彰大会未表彰模范军转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