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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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省法院、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
积极开展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7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民事诉讼
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抓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机构
建设和干部培训,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责
。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20件,未办理立案和抗诉案件。
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163件,立案审查12件,提出检察建议
5条,法院采纳3条。其中,日照市检察院受理秦某某民事赔偿案,经审查,认为法院
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遂向日照市城郊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城郊法院经再审予以纠正。
1993年,省检察院提出“突出重点,狠抓办案”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思路,全省
检察机关在抓好民事行政检察机构组建和干部培训的同时,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的宣传,积极开拓案源。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447件,立案审查44
件,提出检察建议35条,法院采纳7条。其中,山东省检察院临沂分院和烟台市检察
院办理3起民事抗诉案件,实现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零的突破。
1994年,省检察院制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暂行规定》,
要求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的力度。至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1243件,立
案审查260件,提请抗诉63件,抗诉19件,经法院再审,对4件抗诉案件予以改判。
199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召开部分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场
会,提出“敢抗、会抗、抗准”的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原则。5月,省检察院召开第一
次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全省民事行
政检察工作经验,提出大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对民事审判和行
政诉讼的监督能力,努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11月,按照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建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
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2605件,立案审查960件,提出检察建议159条
,法院采纳89条,提请抗诉328件,提出抗诉112件,经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3件,维持原判3件。
1996年7月,省检察院召开第二次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解决办
案工作不平衡的问题,消灭基层检察院立案空白点。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
政申诉3123件,立案审查1377件,提请抗诉554件,提出抗诉224件,经法院再审,撤
销原判发回重审85件,改判55件,维持原判44件。
1997年6月,省检察院抽查德州、聊城、菏泽、枣庄4个市(分)检察院民事行政抗
诉案件质量,推广了德州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旁听再审法庭和山东省检察院菏泽分
院召开民事行政检察干警旁听再审法庭现场会的做法。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
行政提请抗诉案件776件,其中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立案、提请抗诉
案件数量大幅度提高,共提请抗诉641件,占全省提请抗诉总数的82.6%,较好地解决
了办案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
1998年7月,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青岛市地下中心商业街实业发
展公司不服省法院民事判决申诉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予以改判,免除该公司对5
588万元本金和689万元利息的保证责任。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12省检察院民事
行政检察处处长座谈会,提出“敢抗、会抗、抗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办案原则
,明确了以办理抗诉案件为重心,抓好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办案效果的工作思路。
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4505件,立案审查1963件,提请抗诉803件,
提出抗诉506件,法院再审271件,其中,改判122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2件,调解
14件,维持原判43件。
1999年5月,省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情况进行调查。1993年至1998年
底,全省检察机关共抗诉各类民事行政案件1186件,法院再审812件,其中,改判26
8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件,调解结案14件,维持原判330件。当年,全省各级检
察院认真贯彻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办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力度,受理国
有企业的申诉312件,提出抗诉217件,涉案标的额1.3亿元。同年,全省检察机关进
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改革,全面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试行公开审查和专家咨询制
度,肥城市、博兴县等基层检察院探索试行了民事行政检察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对涉及集体上访、下岗工人生活保障、农民减负的案件,
做到慎重对待、妥善处理。通过教育疏导,2365件各类民事行政申诉当事人息诉罢访
,避免群体上访13起。其中,济南市市中区居民沈某因房屋拆迁纠纷状告房屋拆迁办
公室,对法院先后5次判决始终不服。经省检察院抗诉,法院依法改判,将房屋重新
确权给沈某,并判决拆迁部门给予其经济和精神补偿3万元。3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听取当事人陈述规程》要求,省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处要求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公开审查作为办案的必定程序,提请上
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卷宗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否则不予受理。4月,省检
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当年,青岛、泰安
、威海等市检察院和巨野、肥城、新泰等基层检察院开始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民事行政检察
部门积极查处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通过法律监督为国有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
境。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此类申诉367件,立案审查212件,提出抗诉80件,法院
再审改判42件,使9个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起死回生,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其中
,枣庄市薛城区农资公司和开发区农资公司申诉案,涉案标的额300余万元,公司濒
临倒闭,易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省、市检察院急事急办,13天内将两案审查完毕,省
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予以改判,保护了国有资产安全,维护了职工
的合法权益。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相继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青岛、泰安、
临沂等市检察院和47个基层检察院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考核任命主诉检察
官102名。
2002年4月,省检察院总结推广莱芜市、济南市检察院和巨野县、潍坊市奎文区
等基层检察院对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支持起诉的经验。6月,全省检察机关
民事行政检察支持起诉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德州市召开,推广德州市检察院立案审查涉
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支持当事人起诉的工作经验。7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清理民
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案工作,全省积压的1429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全部审结。10月,全
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切实提高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和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变单一抗诉方式为抗诉和检察建议并举。会后,全省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至年底提出检察建议
212条,被采纳54条。全年全省14个市级检察院、61个基层检察院共办理支持起诉案
件1398件,涉案标的额4.09亿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5542件,立案审查3539件,提出抗诉
1160件,法院再审667件,改判388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件,调解159件。

图3-7 2004年4月,郯城县坝子村村民向省检察院赠送牌匾,感谢检察机关在
村民与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04年1月, 省检察院立案审查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公司不服省法院判决申诉
案, 经过3个多月深入调查和协调,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形式结案。当年,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5047件,立案审查3702件,提出抗诉1388件,提出
再审检察建议367条,被法院采纳240条,法院再审676件,其中,改变原判决340件,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6件,调解结案165件。
2005年4月,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
诉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将涉案标的数额特别巨大等11类案件,作为提请检察委员
会审议决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提请抗诉案件。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山东省高
密市人民法院、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
,提出检察机关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调解、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裁定
等进行监督。8月,省检察院对淄博市等4个市检察院2000-2005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案
件进行抽查,共抽查抗诉案件34件、不抗诉案件17件。在34件抗诉案件中,再审的2
1件,再审有结果的19件,其中,改变原裁判的13件,维持原裁判的6件;在17件不抗
诉案件中,未发现应抗不抗等问题。当年,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工作取得
新突破,市、县二级检察院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28条,法院采纳570条。其中,平阴
县检察院对40件劳动争议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再审调解,为40名下岗工人
追回集资风险金23万元。

1995-2005年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情况一览表
表3-27
单位:件

┌────┬──────────────┬─────────────────────────────┬──┐
│项目年份│抗诉 │法院再审情况 │改判│
│ ├─────┬─────┬──┼────────┬────────┬──┬────────┤率 │
│ │市级检 │省检察 │合 │撤销原判 │改判 │调 │维持原判 │(%) │
│ │察院 │院 │计 │发回重审 │ │解 │ │ │
│ ├──┬──┼──┬──┤ ├──┬──┬──┼──┬──┬──┤ ├──┬──┬──┤ │
│ │民事│行政│民事│行政│ │民事│行政│小计│民事│行政│小计│ │民事│行政│小计│ │
│ │案件│案件│案件│案件│ │案件│案件│ │案件│案件│ │ │案件│案件│ │ │
├────┼──┼──┼──┼──┼──┼──┼──┼──┼──┼──┼──┼──┼──┼──┼──┼──┤
│1995 │95 │7 │10 │ │112 │22 │1 │23 │ │ │ │ │2 │1 │3 │88.4│
├────┼──┼──┼──┼──┼──┼──┼──┼──┼──┼──┼──┼──┼──┼──┼──┼──┤
│1996 │176 │12 │36 │ │224 │79 │6 │85 │ │ │55 │ │44 │ │44 │76 │
├────┼──┼──┼──┼──┼──┼──┼──┼──┼──┼──┼──┼──┼──┼──┼──┼──┤
│1997 │251 │ │71 │ │322 │ │ │17 │70 │ │70 │ │20 │ │20 │81 │
├────┼──┼──┼──┼──┼──┼──┼──┼──┼──┼──┼──┼──┼──┼──┼──┼──┤
│1998 │405 │ │101 │ │506 │92 │ │92 │120 │2 │122 │14 │43 │ │43 │84.1│
├────┼──┼──┼──┼──┼──┼──┼──┼──┼──┼──┼──┼──┼──┼──┼──┼──┤
│1999 │861 │ │147 │ │1008│58 │ │58 │239 │2 │241 │26 │69 │3 │72 │81.9│
├────┼──┼──┼──┼──┼──┼──┼──┼──┼──┼──┼──┼──┼──┼──┼──┼──┤
│2000 │1311│ │164 │ │1475│29 │ │29 │419 │61 │480 │101 │158 │3 │161 │79.1│
├────┼──┼──┼──┼──┼──┼──┼──┼──┼──┼──┼──┼──┼──┼──┼──┼──┤
│2001 │1169│ │168 │ │1337│10 │2 │12 │575 │7 │582 │196 │211 │4 │215 │78.6│
├────┼──┼──┼──┼──┼──┼──┼──┼──┼──┼──┼──┼──┼──┼──┼──┼──┤
│2002 │1071│58 │202 │5 │1336│4 │ │4 │371 │23 │394 │100 │74 │3 │77 │86.6│
├────┼──┼──┼──┼──┼──┼──┼──┼──┼──┼──┼──┼──┼──┼──┼──┼──┤
│2003 │979 │24 │149 │8 │1160│4 │ │4 │374 │14 │388 │159 │92 │7 │99 │82.6│
├────┼──┼──┼──┼──┼──┼──┼──┼──┼──┼──┼──┼──┼──┼──┼──┼──┤
│2004 │1000│47 │316 │25 │1388│16 │ │16 │336 │4 │340 │165 │124 │9 │133 │77 │
├────┼──┼──┼──┼──┼──┼──┼──┼──┼──┼──┼──┼──┼──┼──┼──┼──┤
│2005 │988 │80 │286 │15 │1369│25 │1 │26 │426 │4 │430 │199 │138 │8 │146 │79.8│
└────┴──┴──┴──┴──┴──┴──┴──┴──┴──┴──┴──┴──┴──┴──┴──┴──┘

1991-2005年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提请抗诉情况一览表
表3-28
单位:件

┌────┬────────┬────────┬─────────────────┐
│项目年份│受理 │立案 │提请抗诉 │
│ ├──┬──┬──┼──┬──┬──┼───────┬──────┬──┤
│ │民 │行 │小 │民 │行 │小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合 │
│ │事 │政 │计 │事 │政 │计 ├──┬──┬─┼─┬──┬─┤计 │
│ │案 │案 │ │案 │案 │ │基 │市 │省│基│市 │省│ │
│ │件 │件 │ │件 │件 │ │层 │级 │检│层│级 │检│ │
│ │ │ │ │ │ │ │检 │检 │察│检│检 │察│ │
│ │ │ │ │ │ │ │察 │察 │院│察│察 │院│ │
│ │ │ │ │ │ │ │院 │院 │ │院│院 │ │ │
├────┼──┼──┼──┼──┼──┼──┼──┼──┼─┼─┼──┼─┼──┤
│1991 │ │ │20 │ │ │ │ │ │ │ │ │ │ │
├────┼──┼──┼──┼──┼──┼──┼──┼──┼─┼─┼──┼─┼──┤
│1992 │ │ │163 │ │ │12 │ │ │ │ │ │ │ │
├────┼──┼──┼──┼──┼──┼──┼──┼──┼─┼─┼──┼─┼──┤
│1993 │413 │34 │447 │43 │1 │44 │2 │ │ │1 │ │ │3 │
├────┼──┼──┼──┼──┼──┼──┼──┼──┼─┼─┼──┼─┼──┤
│1994 │1181│62 │1243│250 │10 │260 │43 │19 │ │1 │ │ │63 │
├────┼──┼──┼──┼──┼──┼──┼──┼──┼─┼─┼──┼─┼──┤
│1995 │2471│134 │2605│923 │37 │960 │244 │56 │ │26│2 │ │328 │
├────┼──┼──┼──┼──┼──┼──┼──┼──┼─┼─┼──┼─┼──┤
│1996 │2968│155 │3123│1323│54 │1377│439 │96 │ │17│2 │ │554 │
├────┼──┼──┼──┼──┼──┼──┼──┼──┼─┼─┼──┼─┼──┤
│1997 │3278│160 │3438│1569│55 │1624│ │ │2 │ │ │ │776 │
├────┼──┼──┼──┼──┼──┼──┼──┼──┼─┼─┼──┼─┼──┤
│1998 │4338│167 │4505│1912│51 │1963│579 │216 │8 │ │ │ │803 │
├────┼──┼──┼──┼──┼──┼──┼──┼──┼─┼─┼──┼─┼──┤
│1999 │5073│234 │5307│2963│127 │3090│1190│411 │ │ │ │ │1601│
├────┼──┼──┼──┼──┼──┼──┼──┼──┼─┼─┼──┼─┼──┤
│2000 │6767│242 │7009│4031│138 │4169│1946│582 │ │ │ │ │2528│
├────┼──┼──┼──┼──┼──┼──┼──┼──┼─┼─┼──┼─┼──┤
│2001 │6389│232 │6621│4022│105 │4127│1785│571 │5 │ │ │ │2361│
├────┼──┼──┼──┼──┼──┼──┼──┼──┼─┼─┼──┼─┼──┤
│2002 │5315│274 │5589│3225│157 │3382│1417│324 │2 │ │ │ │1743│
├────┼──┼──┼──┼──┼──┼──┼──┴──┼─┼─┴──┼─┼──┤
│2003 │5351│191 │5542│3413│126 │3539│1672 ││2 │44 ││ │1718│
├────┼──┼──┼──┼──┼──┼──┼─────┼─┼────┼─┼──┤
│2004 │4796│251 │5047│3484│218 │3702│1622 │19│60 │ │1701│
├────┼──┼──┼──┼──┼──┼──┼─────┼─┼────┼─┼──┤
│2005 │4709│256 │4965│3418│187 │3605│1456 │20│103 │1 │1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