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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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全省监所检察部门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严格执法、狠抓办
案”的工作方针,把办理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犯罪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强化办案措
施。巨野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查办县武警中队1名战士为在押涉嫌故意杀人犯
罪人员传递串供信件的徇私舞弊案件。
1992年,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会议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的管辖范围
为:发生在监管场所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案件,受贿案件,法纪案件(即体罚虐
待案、私放罪犯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被监
管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3月开始,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在全省看守所、
收审所开展以打击“牢头狱霸”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活动,至12月,挖出“牢头狱霸”
558人,依法对466人进行处理。
1994年3月,省检察院在枣庄市检察院召开全省监所检察办案现场会,总结推广
滕州市等地检察院的办案经验。栖霞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督促在押人员揭发1
条重大经济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在烟台支霖有限公司挖出经济犯罪嫌疑人10名。
当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共发现案件线索35件41人,初查30件36人。
1995年,全省监所检察部门狠抓办案,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全年共办理监管
改造场所各类犯罪案件530件627人,其中自行立案侦查监管干警和其他人员职务犯罪
案件47件51人;批捕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9件11人,起诉134件166人,促进了监管
场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1996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维护监管场所秩序。潍坊市检
察机关在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斗争中,对77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牢头狱霸”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沂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配合监狱查处王建超、程学良、王宝
杰3名在押人员无视监规、称王称霸、抗拒改造、无故殴打他犯造成严重伤害案,提
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对3名在押人员作出加刑处理。
1997年,苍山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狄广华伙同另外2名在押人员密谋策划暴力逃脱
,被驻所检察人员和看守所干警及时发现,防止了越狱脱逃。县检察院及时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后,狄广华被判处死刑,另外2名在押人员在审判阶段被加刑处理。当年
,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对被监管人员又犯罪的打击力度,批捕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1
94件259人,提起公诉145件198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36件180人。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
》,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为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
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4类;派出检察院行使县级检
察院的职权,办案范围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当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各
类案件498件571人,其中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18件20人,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2
23件277人,被监管人员及家属控告申诉案件346件349人。
1999年,省检察院制定《山东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要求依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全年依法要求监狱、公安机关对7件服刑罪犯和
劳教人员犯罪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说明不立案理由,其中有4件认为监狱、公安
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立案,监狱、公安机关均及时立案。
2000年,省检察院采取五项措施推动办案工作:1.将办案纳入监所检察工作目标
管理的考核内容,加大办案工作的奖励分值;2.省检察院加强对下指导,帮助解决办
案中的困难和问题;3.实行案件线索备案备查制度,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科级以上干警犯罪的线索,一律上报省检察院备案备查;4.积极拓宽案件来源,利用
多种途径获取案件线索;5.抓好交办案件的督办落实,对交办的每一起职务犯罪线索
都实行跟踪督办。
2001年,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先后4次下发通知,对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参加“严
打”作出明确部署和要求,并派出6个工作组,到东营、淄博、菏泽、泰安、德州、
济南、济宁、青岛等地,对参加“严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2002年3月,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监管单位共
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明确预防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和工作协调
等内容。8月,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所检察部门办案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监所检察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初查,构
成犯罪的果断立案查处,严禁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当年,全省监所检察
部门共查办监管干警和其他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2件22人。
2003年4月,省检察院分别在菏泽市、淄博市检察院召开查办监管干警职务犯罪
案件经验交流现场会。为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整合全省监所检察
部门办案力量,建立了由39名办案骨干组成的办案人才库。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
的通知》,对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进行调整,除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侦查外,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
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当年,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共办理监管干警和
其他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7件,批捕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330件551人,提起公诉367
件694人。
2005年4月、9月,省检察院先后两次召开全省监所检察办案工作会议和办案现场
会,5次派工作组赴18个市级检察院和重点县级检察院、派出检察院督导办案。当年
,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监管干警和其他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8起36人,批捕被
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453件636人,提起公诉485件832人。

1991-2005年山东省监所检察部门办案情况统计表
表3-25

┌────┬────┬─────┬─────────────┐
│项目年份│办理监管│办理被监管│立案监督(件) │
│ │干警犯罪│人又犯罪 ├─────┬────┬──┤
│ │(件) │(件/人) │要求说明 │通知立案│立案│
│ │ │ │不立案理由│ │ │
├────┼────┼─────┼─────┼────┼──┤
│1991 │6 │41/62 │ │ │ │
├────┼────┼─────┼─────┼────┼──┤
│1992 │17 │29/43 │ │ │ │
├────┼────┼─────┼─────┼────┼──┤
│1993 │14 │64/101 │ │ │ │
├────┼────┼─────┼─────┼────┼──┤
│1994 │17 │93/134 │ │ │ │
├────┼────┼─────┼─────┼────┼──┤
│1995 │47 │134/166 │ │ │ │
├────┼────┼─────┼─────┼────┼──┤
│1996 │52 │265/327 │ │ │ │
├────┼────┼─────┼─────┼────┼──┤
│1997 │53 │194/259 │ │ │ │
├────┼────┼─────┼─────┼────┼──┤
│1998 │18 │84/102 │ │ │ │
├────┼────┼─────┼─────┼────┼──┤
│1999 │12 │220/285 │7 │36 │27 │
├────┼────┼─────┼─────┼────┼──┤
│2000 │24 │513/754 │4 │31 │31 │
├────┼────┼─────┼─────┼────┼──┤
│2001 │27 │259/259 │4 │42 │41 │
├────┼────┼─────┼─────┼────┼──┤
│2002 │22 │捕352/467 │24 │12 │22 │
│ │ │诉390/658 │ │ │ │
├────┼────┼─────┼─────┼────┼──┤
│2003 │21 │捕406/566 │18 │5 │15 │
│ │ │诉413/824 │ │ │ │
├────┼────┼─────┼─────┼────┼──┤
│2004 │17 │捕330/551 │75 │22 │65 │
│ │ │诉367/694 │ │ │ │
├────┼────┼─────┼─────┼────┼──┤
│2005 │36 │捕453/636 │145 │69 │140 │
│ │ │诉485/832 │ │ │ │
└────┴────┴─────┴─────┴────┴──┘

说明:1997年,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始履行立案监督职权。1997年、1998年
无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