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监督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2&rec=75&run=13

1991-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把防错防漏和纠正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
为侦查、审判活动监督的重点。
1991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69件次,建议撤回案件471件
,纠正漏诉159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4件次,提出纠正错判意见78件次,
提出抗诉50件。
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92件次,建议撤回案件405件
,纠正漏诉111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2件次,提出纠正错判意见52件次,
提出抗诉27件。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5件次,建议撤回案件288件
,纠正漏诉101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618件次,提出抗诉45件。
1994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62件次,建议撤回案件393件
,纠正漏诉129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0件次,提出抗诉55件。滨州地区农
民马增德1992年5月因强奸未遂,将被害人残忍杀死。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为由,宣告马增德无罪。山东省检察院滨州分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于1994年1
2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抗诉有理应予支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增德死刑、立
即执行。
1995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57件次,建议撤回案件242件
,纠正漏诉157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4件次,提出抗诉39件。莱芜钢铁总
厂轧钢厂工人谢启华,1994年8月25日晚将因发生争执而到家闹事的李某持刀刺死,
并于当晚投案自首。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以谢启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
罪,并有投案自首情节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一审判处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谢启华以属正当防卫为由上诉。钢城区法院重审后
,以正当防卫为由,判决谢启华无罪。钢城区检察院随即提出抗诉。莱芜市中级法院
认定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终审判处谢启华有期徒刑8年。
1996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88件次,建议撤回案件516件
,纠正漏诉151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2件次,提出抗诉38件。
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86件次,建议撤回案件427件
,纠正漏诉100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9件次,提出抗诉74件。泰安市检察
机关把加强刑事抗诉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抗诉11件,法院改判8
件,改判率为73%。
1998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9件次,追诉漏犯124人,追
诉漏罪854条;对审判超期限、庭审不规范、侵犯当事人诉讼权限等问题向法院提出
纠正意见、建议28件次,提出抗诉83件。
1999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30件次,追诉漏犯312人。青
岛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逄晓峰故意杀人案时,发现侦查机关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毕吉
利,建议将其逮捕归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毕吉利无期徒刑。全年
全省检察机关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8件次,提出抗诉109件,改判率为62.5%。
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19件次,追诉漏犯878人。枣
庄市检察院在办理马飞抢劫案件时,根据马飞的供述,挖出马飞伙同刘艳玲、孙忠明
、翟福文等3人故意杀害2人的连环案,追诉的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全年全省检察
机关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8件次,提出抗诉132件。
2001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82件次,追诉漏犯721人。东
营市检察院在办理李辽宁抢劫团伙案件中追诉被告人7名,追加抢劫、杀人等重大漏
罪18条,追诉的王鹏远、李辽宁、刘国光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全年全省检察机
关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0件,提出抗诉122件。
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800件次,追诉漏
犯548人,追诉漏罪1000条。肥城市检察院在办理张中华等5人聚众斗殴案件中,严审
细查追诉案犯9名。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5件次,
提出抗诉案件64件。德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张翠明故意杀人案
,法院重审后,由一审判决无罪改判为死缓。
2003年,全省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28件次,追诉漏犯
732人,均被法院判决有罪。博兴县检察院办理的刘子祥、王化刚盗窃案,追诉8人,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
见21件次,提出抗诉76件。泰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王士文故意
杀人案,被告人王士文由一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
5年。
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88件次,追
诉漏犯676人;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27件次,提出抗诉78件

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47件次,追诉漏犯1210人。
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在办理陈志勇故意伤害案件中,追诉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漏罪
,陈被判处死刑。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74件次,
提出抗诉77件,31件获改判。
1991-2005年山东省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3-17
单位:件

┌──┬──┬──┬──┬──┬──┬──┬──┬──┬──┬──┬──┬──┬──┬──┬──┐
│年份│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项目│ │ │ │ │ │ │ │ │ │ │ │ │ │ │ │
├──┼──┼──┼──┼──┼──┼──┼──┼──┼──┼──┼──┼──┼──┼──┼──┤
│抗诉│50 │27 │45 │55 │39 │38 │74 │83 │109 │132 │122 │64 │76 │78 │77 │
│案件│ │ │ │ │ │ │ │ │ │ │ │ │ │ │ │
├──┼──┼──┼──┼──┼──┼──┼──┼──┼──┼──┼──┼──┼──┼──┼──┤
│自行│0 │2 │4 │1 │4 │2 │4 │5 │10 │25 │32 │29 │17 │28 │35 │
│撤回│ │ │ │ │ │ │ │ │ │ │ │ │ │ │ │
├──┼──┼──┼──┼──┼──┼──┼──┼──┼──┼──┼──┼──┼──┼──┼──┤
│法院│9 │6 │8 │15 │10 │8 │7 │5 │25 │20 │17 │23 │32 │16 │31 │
│改判│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