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费与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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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管理
1989-1996年,国家规定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缴财政,实行坐收坐支
制度。1990年1月,省法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
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制定《山东
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具体标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
许可证》,凭证收费,严格收费手续制度。7月,省法院下发《关于按规定向省院上
缴诉讼费收入比例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实行省法院统筹制
度,上缴省法院的诉讼费主要用于为全省法院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困
难地区的业务经费。
1996年,省财政厅、省法院转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
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
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
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全省各
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诉讼费用开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管理、使用
更加规范。
1997年10月,省财政厅和省法院联合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暂行管理办法
》,要求各级法院在诉讼费管理上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由财务
部门收费、统一实行专用票据。1999年,省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
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收
取诉讼费用,坚决实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
2000年3月,省财政厅、省法院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
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省级按各级法
院预收诉讼费用的25%进行统筹(青岛市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除外),市级不再对
下统筹。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省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下达执
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逐级核拨。同月,省财政厅、省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
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票款分离。由
立案庭按照诉讼收费标准,开具《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当事人持通知书到指定银
行交费,银行开具收据,当事人持银行收据到法院财务部门换取诉讼专用票据。同时
规定,省级统筹25%的诉讼费用,主要用于重点保证各级法院办案经费需求和重点项
目、特别是“两庭”建设和专项装备采购的资金需求;补助欠发达地区和贫穷地区基
层法院办案经费的不足及发展需要;作为全省法院法官的培训费用。通过合理分配统
筹诉讼费,全省各级法院的法官培训、专项设备设施建设有了长足发展,贫困法院的
经费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全省诉讼费用管理制度进入规范管理时期,各级法院实
行票款分离办法,做到一案一书(预交通知书)、一案一交(交费)、一案一据(收据)、
一案一换(换专用票据)。
2000年5-11月,省法院就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情况,组织3次集中检查。

二、法院经费管理
人民法院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分级负担。1990年后,随着全省经济
的发展,经济、民事诉讼案件逐步增加,诉讼费收入不断增加。同时,财政拨款相应
增加,法院经费状况有了较大好转。
1996年起,省财政部门对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人民法院履行职
能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期拨付。
2000-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经费增长较快,财政拨款和诉讼费收入大幅增加,
为法院“两庭”建设、办公自动化、办案条件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国家和省财政
不断加大对政法补助专款的投入力度,使贫困地区法院的“两庭”建设、办案装备、
办案设施状况得到改善,缓解了贫困地区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矛盾,提高了贫困地区
法院的办案能力。但由于省内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法院经费保障仍存在较
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