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装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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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
1991年,全省各级法院按照省委“每乡(镇)一庭”的要求,建成人民法庭2383个
。12月,省法院、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关于将人民法
院和人民法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通知》,省法院、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联
合下发《关于加快完成“两庭”建设任务的通知》。1992-1995年,“两庭”(审判法
庭、人民法庭)建设从数量上基本达到“一乡一庭”和每个法院都要有审判场所的要
求,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均有所提高。
1996年12月,省法院下发《关于印发〈1996-2000年全省法院系统物质装备计划
〉的通知》,要求审判法庭建设要克服筒子法庭、阶梯式地面、固定式坐椅的礼堂式
格局,建造多功能、适应性强的审判法庭,建设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相当数量的中
小审判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1998年,省法院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各
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庭用房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加强对建成使用的审判庭
、人民法庭的管理。
1998年8月,省法院提出按照三五个乡镇一处法庭的格局重新组建法庭的要求。
全省人民法庭建设进入一个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以建设中心法庭为重点的新阶段。
2000年1月,省法院提出要以审判场所建设为重点,力求在改善执法条件方面取得新
突破,要求各级法院加快审判法庭建设步伐,尽快建立起大、中、小配套、设备齐全
、适应审判方式改革要求的审判法庭,从物质条件上保证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199
6-2000年,“两庭”建设从“量”和“质”上发生很大变化,70%以上的人民法院建
起大、中、小配套,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审判法庭;人民法庭缩减为745处,建筑
面积平均在800平方米以上。
2001年12月,省法院制定《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
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实施计划》。2003年1月,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实施《人民
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月,省法院制定《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各级法院审判庭、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建设审核审批制度,全省法院系统“两庭”建设
更加规范。5月,省法院制定《人民法院法庭五年计划(2003-2007)》,要求5年内全
省法院的“两庭”基本建设要按照标准和实际需要全部完成。
2005年底,全省法院的审判法庭有80%以上符合标准要求;不达标准的单位基本
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建成达到标准的470处,需改扩建的119处。

二、车辆和服装管理
1995-2005年,全省法院购置和更新的车辆主要以桑塔纳及同类型以上档次车辆
为主,质量和性能有了大幅度提高。截至2005年底,全省法院拥有各种车辆4411辆,
其中,警车2668辆、民用车辆1743辆。
1984年3月起,法院干部开始统一着装。2001年,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的通知》精神,开始为全省法官进行换装。此次换
装去掉了大檐帽、肩章,颜色从藏蓝色改为藏青色,提高了用料质量,并规定法官开
庭审判时须着法官袍,提升法律威严性。同年4月,省法院下发《关于转发最高人民
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的〉通知》,对法院审判服从制作到穿着作出明确
规定。2004年5月,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着装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着
装规定的问题进行纠正,使法官着装更加规范化。

三、刑场建设
1993年7月,省法院、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发文,对全省各中
级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1994年底,青岛市中级法院建成全省第一个枪决执行死刑的固定刑场。
2001年10月,省法院下发《关于做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多数中级法院开始办理征地手续、申请项目立项,筹备基建资金。
2002年7月,省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执行死刑原则上要在中级法院
固定刑场内进行,没有固定刑场的,要加快固定刑场建设。省法院从统筹诉讼费中对
每个中级法院建设刑场补助经费50万元,同时为每个中级法院购置价值10万元的执行
死刑注射泵和注射执行死刑床。至2005年底,全省17个市中级法院建起具有枪决执行
死刑、注射执行死刑和法警训练基地为一体的多功能固定刑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