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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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998年,法院审判工作主要沿用行政管理方式。1999年起,为进一步提高
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全省各级法院在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审判活动的同
时,着重进行审判管理模式的创新,初步形成了以目标管理、制度管理、激励机制、
监督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管理体系,调动了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

一、立案工作机制改革
1998年,寿光市法院通过依法扩大立案庭职权,相应增加人员配置,建立以立案
庭统管审判程序为核心内容的立案工作机制,实现对审判工作的流程管理,并在此基
础上形成了“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法院审判管理新格局。
2000年,新泰市法院设立立案大厅,实现立案流水作业和“一条龙”服务,当事
人在立案大厅,从递交诉状到知道何时何庭开庭,一般在半小时以内完成,解决了“
告状难”的问题。通过规范完善送达工作,加强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执行各
个阶段工作的跟踪和监督,保证了审判流程的良好运行。新泰市法院对审判流程管理
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带动了全省法院立案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为全省法院立案和审
判流程运行机制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0年12月,省法院在枣庄市、济宁市分别召开全省法院立案工作会议,对全省
法院立案改革经验进行总结。
2004年,滕州市法院在立案工作中尝试“三区(审判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
的改革,将审判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将立案工作和审判流程管理等限定在审判
区进行,有效地隔离了法官与当事人的不当接触。实行“三区分开”,为统一立案和
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实行,人民法院审判场所的文明建设及廉政建设走出一条新途径。
为方便群众诉讼,又实行了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传真立案、网上立案等多种立案方
式,提高了立案效率,解决了群众“告状难”问题。经验做法被省法院在全省推广。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确定在高密市法院进行审前准备程序
与预审法官制度试点项目,将庭前调解作为审前程序的一项重要职能设置于立案庭,
由预审法官负责。高密市法院的试点做法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了诉讼成
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全省法院立案改革进入深化阶段。

二、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1997年,全省三级法院普遍建立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的立案机构,立、审、执、
监职能由内部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三个分立
”改革初具规模。
1998年起,全省法院全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实行“三个分立”
的同时,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中的不同
环节,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明确立案、审理、执行、监督等主要环节
的职责分工及管理目标,确定公开化指标的手段和方式,将立案、送达、开庭、结案
等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审判管理从人的管理走向机制的管理,有效解决
了过去“告状难”、“久拖不审”、“审而不执”等弊端,为整个审判工作的公正、
公开、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了根本保障。至2000年底,全省法院以审判流程管理为核
心、以规范统一立案和信访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立案改革基本完成。
规范统一立案,方便群众诉讼。所有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
一律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来信来访、技术鉴定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也纳入立案
庭管辖范畴,实现立案统一归口管理。基层法院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案件审理
”的原则,实行立案双轨制,在坚持统一立案的前提下,以立案大厅为立案工作的基
本载体,以远程立案、巡回立案等方式作为重要补充,拓宽立案渠道,延伸立案时空
,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规范文书送达,科学排期开庭。全省各级法院坚持由立案庭集中送达和便捷送达
的原则,积极与邮政等部门合作,广泛采用并改革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提高
送达率。将计算机技术等科学手段广泛运用到排期开庭中,按照案件受理顺序由计算
机依次抽取并分配案件,实现案件与承办法官的随机分配,杜绝排期中的人为干扰和
暗箱操作。立案庭对排期开庭的案件适时组织跟踪管理,监督审判庭如期开庭,进一
步强化审判人员的效率观念和程序意识。
规范再审立案,保障申诉权利。省法院制定《审查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听证程序
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听证的启动、组织、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确保听
证的公开、简便和实效性。听证复查制度与信访工作方式改革配套,通过实行接访流
程管理,对来访人员进行分流,实现有序接待。对接访中发现生效裁判可能有问题的
,立即启动听证程序,使信访工作和复查听证相辅相成,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制定《关于立案庭办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程序》和《关于再审立案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在再审立案中坚持“两个一般”原则,即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一
般要经过复查听证程序,再审立案一般应由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确保再审立案工作
依法、公开、公正展开。
规范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监督。全省法院的立案庭对全院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审理
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通过发催办单、督办令等形式对案件审(执)限进行跟踪监
督,加快案件在每个环节的流转速度;对已结案件通过个案审限评比通报等方法进行
事后监督。事前预定、跟踪督办、事后通报三项制度的实行,有效增强了办案人员的
效率观念,全省法院案件“超审限”现象基本得以杜绝。
规范简易程序适用,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按照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要求,全省基层法院在立案阶段确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
合理分流。除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明文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多数适用简
易程序。同时,加强对简易案件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审理中发现的案情复杂、
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严格限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防
止和杜绝借转普通程序拖延审限问题的发生,确保繁简分流真正发挥作用。
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召开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要求全国法院认
真借鉴山东省法院的经验和做法。

三、审判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一)实施审判长选任制
1997年,青岛等地法院推行主审法官、助理法官选任制改革,积极探索法官分级
分类管理的新方式。《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下发后,省法院在总结和完善青岛市
中级法院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国法院完成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改革
。2000年4月,省法院制定《关于审判长选任制的暂行规定》,对审判长的任职资格
条件、选任办法、职权、责任与考核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月,为配合审判长选任
制改革,省法院印发《关于庭长与审判长职权范围的具体规定》,作为健全完善审判
长选任制的配套规范。至年底,全省三级法院共选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4145人。
(二)合议庭制度改革
2000年,省法院决定把改革合议庭制度作为突破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全省各级
法院根据自身实际,对规范和完善合议庭内部工作机制进行探索和实践。其中,枣庄
等中级法院,济南市历下区等基层法院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合议庭工作规则》、《合
议庭运行规程》等规范性文件。2001年,省法院根据实施情况对《合议庭工作规则(
试行)》(1997年印发)进行修订,进一步对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及其成员的职责、
合议庭工作程序以及对合议庭的管理与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纠正了片面推
行主审法官或审判长负责制所产生的承办人包揽案件审理,其他合议庭成员被动附和
的做法。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1995年初,省法院研究室提出关于改进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建议,经省法院党组和
审判委员会研究批准,自1996年1月起,省法院正式启动审委会制度改革,具体做法
有:1.确立审判工作形式定期分析评估、审判业务规范性意见统一审议和案例指导等
制度;2.改进审判委员会工作方式,包括审议事项提交方式、案件讨论方式等;3.加
强审判委员会自身建设,包括增设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制
、加强审判委员会业务学习等;4.设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
事务以及负责业务协调工作。
2003年1月,第20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以审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主
体的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
求,建立完善审判委员会定期分析审判工作形势、听取业务部门工作汇报、总结审判
经验、研究法律适用问题、旁听庭审、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等制度,
实现审判委员会由主要研究案件到主要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宏观指导的职能转变,把
审判委员会建设成最具权威的审判决策指导组织。同年,省法院结合民事、行政案件
大幅增加的工作实际,修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在审判委员会下设立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行政审判3个专门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审判委员会全
体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授权,研究提交讨论
的大部分案件,在全国和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专门委员会形不成决议的案件,提
交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