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方式改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2&rec=51&run=13

20世纪80年代前,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影响和制约,法院的审判方式实行超职权
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决定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询
问当事人、调解结案等方面起着控制和左右审判进程的关键性作用。诉讼中,法官习
惯于事先阅卷、调查事实,不重视庭审功能,公开审判的原则常常未能执行或者流于
形式;庭审中,法官通过自主询问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易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形成对
抗,使其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先定后审、弱化庭审功能的弊
端,审判工作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使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作用受到极大限制。自198
9年起,为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种种违背现代司法规律,损害程序公开和公正制度
的错误做法,全省法院开展了旨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
和独任庭职权,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审判方式改革。山东省审判方式改革以民事
审判方式改革为发端,集中于民事和经济审判领域。

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1989-1994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公开审判为中心,带动各项诉讼程
序制度的认真执行。坚持庭前调查与庭审调查相结合,以庭审调查为主;法院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各方面严格把关与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庭
作用相结合,以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庭的作用为主。
1992年起,全省各级法院普遍成立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省法院确定部分中级
法院和基层法院为试点单位,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内容进行部署。各试点法院
互相组织观摩学习,交流做法和经验,研讨问题和对策,统一思想认识,解决操作中
的具体问题,明确突破重点。淄博市两级法院推行当事人当庭举证、证据当庭质证、
证据效力当庭确认制度和合议庭对事实清楚、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明确案件当庭裁判
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基本内容和具体做法是:改革诉讼中当事人举证为当事人自
行举证与法院指导举证相结合,做好立案和庭审的基础工作;收集、调查证据中,实
行参与诉讼的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行法官对当事人
举证、质证证据效力当庭确认和当庭裁判制度;改革“背靠背”的强调、硬调和久调
不决为“面对面”的当庭依法调解。改革措施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主要规定和精神
也适用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994年12月,省法院在淄博市召开全省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研讨会,总结交流各地
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经验。全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建立“执法严明、责
权明确、管理科学、作用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为目标,逐步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扩
大为整个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各地法院结合自己改革实际和工作需要,开始实行民
事案件审理的排期直接开庭制度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改革和强化庭审功能制度
改革。1.排期直接开庭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确定审理案件的法官,排定
限期的开庭时间。开庭前,法院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
须知等书面文书,通知当事人应诉、举证和开庭时间,使当事人明确诉讼权利义务和
举证方式、内容、期限,而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工作,一切调查待庭审时展开
。2.当事人举证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当事人发送当事人举证责任规定等
文书,使当事人明确其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和要求。当事人起诉时要提交本案证
据,主张权利提交确认权利证据;相对人反对主张的,要提供反证,反诉的,提供反
诉的证据。在庭审中,当事人对所举证据进行当庭辨认、质证,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合法依据。3.强化庭审功能制度改革。在庭审中,法官的主要活动是
围绕案情,主持指挥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以此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分清
是非曲直,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据此作出实体裁判。
自1997年起,为克服“直接开庭”或者“一步到庭”的弊端,部分法院开始进行
以建立和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为核心的改革。全省各级法院围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
化和完善进行了尝试和探索:1.推行“大立案”改革,对案件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
理制度,实现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2.实施庭前证据展示、交换等改革,
构建和完善相对独立于庭审程序的庭前准备程序制度;3.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
范围;4.推广德州市法院“判前评断”的经验和做法;5.强化诉讼调解功能;6.推行
裁判文书公开诉辩过程、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公开说理改革。

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1993年起,全省法院着手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但囿于《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的限制,改革实际处于停滞的境地。
1996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为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提
供了法律依据。7月,全省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省法院、省检察院
、省司法厅共同确定济南市、枣庄市2个中级法院和济南市历城区、淄博市淄川区、
烟台市开发区、胶南市、滕州市5个基层法院为全省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联系试点单
位。9月底,全省有10个中级法院、10余个基层法院进行了试点。10月,省法院在总
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推行刑事审
判方式改革的意见》,对一审公诉案件、二审刑事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操
作规范加以明确。
2001年,全省各级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山东省法院五年改革方
案》的指导下,围绕“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积极探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改革的重点为庭前证据展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扩大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方面,以降
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审判效率。4月底,全省有6个中级法院和56个基
层法院推行了此项改革。
2002年,省法院印发《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规则
》,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庭前示证的基本内容有:1.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2.参加人员
。主持示证的法官和担任示证记录的书记员,控方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3.示证内容。被告人身份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
本情况;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对被告人量
刑有重大影响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4.示证后的处理。经庭前示证后,控辩双方对
对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的,开庭时不再质证;控辩双方对对方所提出证据有异议的,
开庭时由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明确表示能提供新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时,予
以准许,在开庭时由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庭前示证做法的实施,起到了加快诉讼节
奏、节约诉讼资源,提高一次开庭成功率、服判息诉率和裁判公信力的作用。

三、行政审判方式改革
1993年3月,省法院行政庭在济南市天桥区、淄博市淄川区、昌邑市、费县、邹
平县等5个基层法院进行完善行政审判方式分解试点。按照省法院分工,试点法院分
别承担起诉与受理,法庭调查与当庭辩论,当庭举证、质证和当庭认证,审判组织与
职责,开庭审理的阶段划分等专题任务,试点目标为建立合法、便捷、高效的适合解
决行政争议的一审庭审规则。
1994年3月,省法院行政庭确定济南市天桥区、昌邑市、邹城市、海阳县、滨州
市等5个基层法院为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联系点法院,并明确除邹城市法院外
,其他联系点法院同时为省法院进行行政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法院。1995年1月
,增补费县、淄博市淄川区和邹平县法院为省法院行政审判的联系点和行政案件审判
方式改革试点法院。
1996年7月,省法院行政庭在费县召开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5个试
点法院分别介绍了改革试验情况和取得的经验;会议讨论了省法院行政庭在总结各试
点法院改革经验基础上制订的《行政案件一审办案规则(讨论稿)》。至此,全省法院
首次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结束。
1997年3月,省法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方式第二阶段的工作意见》
及《一审行政案件办案规则(试行)》,就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方式第二阶段的工作提
出具体意见。6月,省法院行政庭在青岛市召开行政案件二审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
第一次座谈会。会议确定青岛、淄博、济南、泰安、聊城等5个市的中级法院为试点
单位,明确了二审行政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任务分配、试点的阶段划分以及改革
中应注意的问题。
2000年11月,省法院行政庭印发《二审行政案件办案规则(试用)》,要求全省各
级法院自2000年12月1日起试用。12月,省法院为提高法官庭审能力,保证庭审活动
高质、高效、有序进行,印发《行政诉讼庭审驾驭规范(试用)》;为规范、完善行政
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活动,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印发《行政诉讼举证
质证认证规则(试用)》,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自2001年1月1日起试用两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