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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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全省法院把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大力强化执行工作,不断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三统一”执行
工作体制,实现了执行结案大于收案的良性循环,“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1991年,全省法院旧存案件4584件,新收案件25261件。执行案件25112件,未执
行案件4733件,其中中止执行案件76件。
1992年2月,省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的通知》,
要求各级法院在突击清理未执行案件的同时,充分利用全国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的
大形势,抓好涉及外地案件的执行工作。4月,省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工作的意见》,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工作。经清理,共执行
外省(市、区)法院委托案件438件,标的额1399.86万元,协助外省(市、区)法院执行
案件531件,标的额1857.46万元。5月,省法院向未执行案件较多的北京、河南、江
苏、广东、黑龙江、辽宁等六省市派驻执行协调组。至5月底,全省法院参加会战干
警6133人,其中,院长418人,庭长1788人;投入汽车(摩托车)1203辆,通讯设备63
2台;结案3.2万件,标的额2.9亿元;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193件,标的额534.52万
元;协助外省法院执行案件217件,标的额591.52万元。当年,全省法院旧存案件46
20件,新收案件36293件。自动履行案件24673件,和解案件3500件,强制执行案件5
213件,执行标的总额45868.55万元。在执行中,全省法院依法行政拘留794人,罚款
127987元。
2000年3-5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省法院组织开展全省集中清理未结涉金
融机构案件专项活动。至年底,全省有未执结金融案件31922件,标的额173.8亿元。
省法院先后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有关专业银行联合召开座谈会,核实有关数字
,制订行动方案。当年,全省法院旧存案件46639件,新收案件246663件,申请标的
额281.70亿元。其中,自动履行案件120305件,和解案件31121件,全省法院强制执
行案件23900件,执行标的总额274.84亿元。
2005年3月,为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省法院印
发《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至7月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专项活动。各级法院集中人力物力,做到领导精力、干警力量、物质装备向清理积案
工作倾斜,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督办执行等多种方式,
加大执行力度,破除非法干预。经清理,全省各级法院执结案件239件,标的额0.45
亿元。当年,全省法院旧存案件10429件,新收案件217699件,申请标的额312.76亿
元,结案216886件。其中,自动履行案件85248件,和解案件31873件,全省法院强制
执行案件28764件,执行标的总额301.38亿元。

图2-9 执行法官为残疾当事人送执行款。

1991-2005年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33

┌──┬───┬───┬───────────┬──────┐
│年份│旧存 │收案 │执结(件) │司法措施 │
│ │(件) │(件) ├───┬───┬───┼──┬───┤
│ │ │ │自动 │和解 │强制 │拘留│罚款 │
│ │ │ │履行 │ │执行 │(人)│(万元)│
├──┼───┼───┼───┼───┼───┼──┼───┤
│1991│4584 │25261 │ │ │ │ │ │
├──┼───┼───┼───┼───┼───┼──┼───┤
│1992│4620 │36293 │24673 │3500 │5213 │794 │12.80 │
├──┼───┼───┼───┼───┼───┼──┼───┤
│1993│5770 │33286 │23081 │2642 │4606 │697 │11.39 │
├──┼───┼───┼───┼───┼───┼──┼───┤
│1994│6779 │52188 │33863 │2976 │7310 │824 │10.89 │
├──┼───┼───┼───┼───┼───┼──┼───┤
│1995│10749 │79330 │51831 │6094 │9033 │751 │8.43 │
├──┼───┼───┼───┼───┼───┼──┼───┤
│1996│18202 │108881│65213 │8027 │13428 │1211│9.83 │
├──┼───┼───┼───┼───┼───┼──┼───┤
│1997│30239 │132841│74661 │11183 │14297 │994 │28.44 │
├──┼───┼───┼───┼───┼───┼──┼───┤
│1998│48141 │198300│95685 │27141 │21055 │3284│345.12│
├──┼───┼───┼───┼───┼───┼──┼───┤
│1999│59084 │245707│126439│33377 │27916 │3927│685.79│
├──┼───┼───┼───┼───┼───┼──┼───┤
│2000│46639 │246663│120305│31121 │23900 │3575│493.41│
├──┼───┼───┼───┼───┼───┼──┼───┤
│2001│25389 │243500│116032│29172 │24447 │2806│68.66 │
├──┼───┼───┼───┼───┼───┼──┼───┤
│2002│21505 │234030│101027│30912 │24283 │1974│552.58│
├──┼───┼───┼───┼───┼───┼──┼───┤
│2003│16044 │237770│95530 │30772 │27411 │866 │985.74│
├──┼───┼───┼───┼───┼───┼──┼───┤
│2004│12477 │225588│86622 │29993 │31821 │602 │103.58│
├──┼───┼───┼───┼───┼───┼──┼───┤
│2005│10429 │217699│85248 │31873 │28764 │475 │10.72 │
└──┴───┴───┴───┴───┴───┴──┴───┘

说明:1991年未开展执行案件有关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