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执行工作程序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2&rec=48&run=13

一、执行机构
1990年前,全省各级法院未设专司执行工作机构,一般由行政执行庭负责法院人
员的服装、武器和装备管理。1990年11月,省法院筹备成立执行庭并制定《执行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1991年2月,省法院成立执行庭。1993年7月,全省法院实行审执
分立,执行庭专管案件执行。2000年9月,省法院设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
庭,均为正处级单位。执行一庭负责省法院一审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二庭负责对全
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和统一指挥,职责包括:案件督查,案件协
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办理,委托执行管理,暂缓执行案件管理,异地执行案件
管理,信访和调研等内容。
至2005年底,全省除海事法院之外的18个中级法院均已成立执行局。其中,17个
中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名称为执行局,1个中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名称为执行工作局。中
级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中,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的有12个;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综合处(办公室)的有6个。全省有149个基层法院设立执行局,内设机构中,设执行
一庭、执行二庭的有122个,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综合室)的有23个,
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综合室的有2个。全省三级法院共有执行干警30
86人。

二、制度建设
(一)指导与协调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把执行程序单列为第三编,设30条,国家强制执行制
度得到充实与发展。
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执行程序作出50条司法解释,进一步丰富细化了执行法律规范。1994年6月,为加
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执行工作水平,省法院印发《执行工作规则(
试行)》,自8月1日起执行。
1997年5月,省法院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的通知》,8月
,印发《关于执行工作中严肃执法文明办案的若干规定》,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
1994-1998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任务日趋繁重,难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甚至公然抗拒执行或严重妨碍执行,一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不愿协助外地
法院执行,导致法院的执行积案增加。1992年未执行案件为2527件,1994年首次达到
万件以上,1998年上半年全省未执行案件124952件,是1992年的49.4倍。与此相应,
案件执结率越来越低,1995年全省法院案件执结率为90.6%,1998年上半年全省法院
案件执结率为70.4%,执行工作形势趋于严峻。
1999年7月,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
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省法院下发通知,就
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作出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8月19日,省委转发省法院
党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报告》,要求全省各级
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8月22日,山东省第九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院长作的《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并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对法
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帮助法院排除和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9月10日,
省政府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部
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帮助改善执行装备,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9月1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下发《关于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2000年,省法院设立执行局,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指导思想、机构设
置和人员管理、执行工作管理、执行机构装备管理以及其他工作的管理。2月、4月,
省法院分别印发《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关于公开开庭执行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11月13日,省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执行期限、提级执行与指定执行
、执行争议的协调、协助执行、执行财产的评估与拍卖等问题。
2001年4月,为规范暂缓执行的程序,省法院印发《关于申请“暂缓执行”提供
担保的暂行规定》。2002年1月,省法院印发《关于暂缓执行问题的规定》,明确有
关部门职责,规范暂缓执行工作,要求以前有关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
准。同月,省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意见(试行)》。3月,省法院印
发《关于实施执行案件债权凭证制度的暂行规定》。6月,为准确、快捷、高效委托
执行案件事项和减少案件执行费中间环节的转办手续,省法院印发《关于办理跨省、
市、区委托执行案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4年4月,省法院执行局印发《关于
执行案件查询说明的暂行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申报、审计调查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执
行风险告知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执行救济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
执行权运行机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执行收费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
执行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等8个文件,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2004年12月27日,省
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暂缓执行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2005年4月,印发《关于规范
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以维护当
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执行强制措施
针对少数法院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拘
留被执行人促使其执行判决,损害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形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省
法院加强了对执行强制措施的规范。1992年9月,省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对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
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进行清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1
994年10月,为进一步解决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
《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1995年12月,省法院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执行工作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就在执行案
件中适用罚款、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问题进行规范。1996年5月,省法院下发《关于
坚决杜绝违法抓人、扣车的通知》。10月,省法院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对政协委员
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同月,省法院转
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1997年6月
,省法院下发《关于严禁违法扣押车辆的紧急通知》。1999年12月,省法院转发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未经人大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规定的通知》。
2003年5月,为准确、及时地惩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证人
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省法院、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全省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发挥了
重要作用。
(三)强化协助单位义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部分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需要有关部
门、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1991-2005年,为强化协助执行单位的义务,省法院先后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有关部委的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部分规范
性文件。
1992年12月,省法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关于银行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
单位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明确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扣划被执行
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99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
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的
,邮电部门应予协助执行;对人民法院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
止提供通信服务的做法,邮电部门不予协助执行。1996年1月,省法院转发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通知》。1998年
9月,省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和银行部门协助执行有关部门的通知》
。1999年,省法院协商有关部门,先后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
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安
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与省建委、省土地管理局、省工商局联合
下发《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通知》,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和银行部门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
范了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规定和要求。

三、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2000年起,全省各级法院坚持边清理、边巩固、边完善,不断健全解决“执行难
”的长效机制,确保解决“执行难”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
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2005年4月,蒙阴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结合辖区社情
和执行工作实际,与县公安局等17家单位协商,建立试行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1
0月,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关于蒙阴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
情况的报告》,并印发全省,要求各地法院认真学习、借鉴,研究建立辖区内执行工
作社会联动机制,并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发展、完善。各地法院根据省法院要求,积
极探索,建立起以法院为主,工商、公安、金融、劳动等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
日照等地将协助执行情况、自动履行情况、预防和制裁暴力抗拒执行情况纳入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的社会网络;青岛市、淄博
市部分基层法院在政府支持下建立了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潍坊等市由各市政
法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部分法
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调解机制,初步形成了
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方配合、法院主办的解决“执行难”
工作新格局。
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将被执行人情况及时通报联动协
作单位,由联动协作单位及时提供执行信息;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
院及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充分发挥联动协作单位的职能作用。根据协助执行通知
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给予必要
限制,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法院,形成社会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
参与下,大力倡导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和执
行压力,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1.多元化非诉讼
纠纷解决机制。各级法院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
行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团体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全面发
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
压力。2.非强制执行纠纷解决机制。各级法院加大庭前和解的工作力度,减少进入庭
审阶段的案件;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通过调解,进一步提高当场履
行率,以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的数量;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加大执行
和解力度,避免和减少强制措施的适用。3.纠纷预防和执行难预防机制。各级法院积
极争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促使工商管理部门继续完善企业
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手段逃避债务;对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将企业资
产转移。积极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配合,加强账户管理,禁止违法多设账户,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做好对企业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4.未履行法定
义务的惩戒机制。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执
行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徇私舞弊或有严重失职,致
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协助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制度。2000年后,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特
困群体的情况日益增多,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
偿、交通事故以及人身伤害事故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此类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
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因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生活
更加困难,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因素。青岛市中级法院、淄博市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
法院积极争取财政、民政部门支持,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的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制
度,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减轻其生活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解决“执行难”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全省各级法院根据执行
案件的新形势、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措施、新方法,在提高执行工
作效率、查找被执行财产、实行执行公开等多方面积累经验。济南、烟台等地法院依
靠党委、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监督,集中解决乡镇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邹城市法院加强执行调查,做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营情况、收入情况、债权情
况“四个清楚”,利于快捷查找被执行财产;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利用执行案件信息管
理系统,根据积案情况实施分类执行,执行效率明显提高;乳山市法院实行执行信息
反馈制度,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有效地调动申请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
2000-2002年,在清理执行积案、构建解决“执行难”社会机制的同时,全省法
院从加强执行工作管理入手,大力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1.进一步完善统一管
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三统一”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三统一”的优势和作用
,形成上下联动的整体执行合力;2.深化执行分权改革,将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实行
分离,强化监督制约;3.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对执行的各个环节实行较严格的监
督管理,严格落实执行款物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款物的管理、处分、支付等工作进
一步规范;4.加强执行行为监督,不断完善、规范执行的工作制度,防止消极执行和
乱执行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