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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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范围与办案规范
(一)划分告诉申诉审判庭职责范围
1991年4月,省法院决定由告申庭负责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告诉和申诉
,需要再审的,交有关业务庭审理,告申庭也可审理部分再审案件。对于刑事自诉案
件的告诉和刑事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由告申庭统管,全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统管告
诉和申诉工作。
1993年10月,省法院制定《告诉申诉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告诉、申诉案件应本
着“立审分离”、“审监分离”的原则处理,规定了告申庭处理刑事自诉、民事、经
济纠纷的告诉(立案)案件的程序(行政案件的告诉,由行政审判庭直接受理)和告申庭
审查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
1994年3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告诉申诉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
在6月底前完成“立审分离”任务,赋予告申庭立案权、指定管辖权和立案监督权三
项职权。建立“审监分离”制度,对各审判庭审判处理的一、二审已生效的案件,当
事人提出申诉的,统一由告申庭依法审查,需要再审的,由告申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处理,不再由原审判庭办理。4月,全省告申工作会议决定实行立审分离、审监分离
制度,规范信访工作。至年底,全省多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告申庭实行了对刑事、
民事、经济等各项审判监督和告诉立案工作的统管,全省法院告申工作体制建设纳入
规范化轨道,走在全国法院前列。
(二)划分审判监督庭职责范围
1998年4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责范围的规定(试行)
》,对各级法院审监庭职责范围作出划分。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庭设置进行改革,设立4个民事审判庭。最高人
民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分别承
担相应案件的审判监督职能。省法院把知识产权案件的再审工作、交通运输案件和涉
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监督职能归为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承担。2
002年,行政案件审判监督职能改由行政审判庭承担。
(三)制度建设
1997年10月,省法院审监庭针对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再审案件无章可循
的状况,印发《关于各类再审案件办案规范的规定(试行)》,规范再审案件的办案程
序。12月,省法院审监庭制定《关于工作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案件的请
示程序、案件研究、再审案件与行政行文编号、再审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审核、印制、
分发以及改判案件分析通报制度进行补充规定,使再审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每个阶段
程序做到有章可循。
1999年5月,省法院审监庭制定下发《审查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听证程序操作规
程(试行)》和《民事、经济再审案件庭审操作细则(试行)》,对申请再审、申诉案件
听证程序、庭审程序、案件评议等具体审判环节作出规定,强调未经再审听证及庭审
程序质证、认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全省各级法院据此进一步落实公开审
判制度,深化再审案件审判方式改革。
2000年3月,省法院审监庭制定《审判监督庭审理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对再审
案件分类、审查与审理、案件合议、审判长会议、文书制作、案件报批、文书签发、
印制及送达、退卷与装订归档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5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再审案件改判的若干意见》,对刑事、民事、行
政再审改判标准作出规定,划定统一尺度。11月,省法院印发《关于二审案件改判、
发回重审标准的意见(试行)》,对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标准
作出相应规定,该意见同样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二、人大监督
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监督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各级法院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于人
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案件,依法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照程序和审限及时
审结。对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案件的质询、建议或意见,及时依法处理并予以答
复。对人大代表过问的案件,遵循有错坚决纠正、无错讲清道理的原则处理,审查结
束后,及时予以答复解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果的案件,坚持判决前向人大及其
常委会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及时沟通,统一认识。
2001年1月-2003年6月,省法院审监庭共审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函和人大代表
批评建议函案件234件,占重点查办案件的58%,审结184件,改判、发回、调解51件
,改变原审结果率为27.7%。其中,改判30件,发回11件,调解10件。2004年和2005
年,省法院审监庭分别审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案件60件和57件,无一超审限,并
将审查结果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