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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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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赔偿办)成立,挂靠省法院告申庭。
12月25日,省法院下发《关于设立赔偿委员会机构的通知》,要求中级以上法院设立
赔偿委员会并设办公室,赔偿办单列编制、机构,配备2—5名有审判经验的
审判人员。截至1996年2月,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及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
事法院全部设立赔偿委员会,全省法院有赔偿委员会委员110人,设立赔偿办18个,
工作人员54人,青岛市中级法院和淄博市中级法院因编制问题未设立赔偿办。
1998年8月,省法院赔偿办印发《赔偿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决定从机构设置
和人员配备、执行上级决定情况、受理审结案件工作、案件执行情况、指导下级法院
办案情况、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信息工作等方面,对各中级法院的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进行考察和评比。
1999年9月,省法院下发《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规范。
2003年9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财政
厅六部门在省法院召开第一次国家赔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试行
听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
偿决定的执行以及国家赔偿费用的核销等议题,初步就有关事项达成共识,原则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国家赔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10月,省法院印
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对在诉讼过程
中的司法侵权行为,依法进行确认,并明确立案庭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国家赔偿案
件立案问题上的分工。
2004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并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省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释明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法律救助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全省法院统一执行。11月,省法院、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财政厅召开第二次国家赔偿联席会议,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主题,交流各与会单
位及其所属各级司法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开展国家赔偿工作的情况,讨论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并研究了有关解决方案。
1995-200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847件,审结833件。其中,法
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555件,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166件,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的111件,其他机关1件;决定赔偿的361件,赔偿金总额共计1113.86万元,决定不
赔偿的183件,撤回赔偿请求的34件,其他方式处理的25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