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人民法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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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988年,省委先后下发文件,提出每个乡镇设立一处人民法庭的要求。
至1994年,全省有1700余处人民法庭达到或基本达到建设标准,比1989年增长3.5倍
,配备各种机动车辆3300余部,比1989年增长60余倍,人民法庭正式干警5500余名,
基本形成了“一乡一庭”的格局。这一时期,全省人民法庭审理大量民事、经济和轻
微刑事案件。但由于人民法庭布局比较分散,审判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全省每个法庭
平均有审判人员2.3人,尚有600余个“一人庭”不具备审判活动的基本条件,影响了
人民法庭职能的发挥。
1994年10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设置中心法庭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根
据当地实际以3—5处乡镇法庭为片,确定一处中心法庭,其他法庭不摘牌子
、不撤编制。11月,省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人民法庭
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人民法庭主要职责是:审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
自诉案件,办理本庭审结的各类诉讼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组织队伍管理方面,基层法院要建立健全
法庭工作管理指导小组,基层法庭干警人数要占全院干警人数的50%左右,人民法庭
应配备3名以上审判人员,人民法庭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至1996年底,全省除14
个县(市)基层法院(不含城区法院)未设中心法庭外,其他法院均按照要求设置了中心
法庭,中心法庭总数达到537处,平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法庭正式干警6850人
,平均每个法庭3.1人。
1999年,全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设置规模化、工作规范化、建设
标准化”的要求和“3—5处乡镇设置一处人民法庭”的原则,对“一乡一庭
”的法庭设置模式进行改革。11月,经各地法院调整,全省共保留人民法庭746处,
除保留部分处于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外,其他基本撤销。调整过程中,部分撤销法庭
的基层法院保留原办公场所,作为巡回办案点,方便群众诉讼。
2000年11月,省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
的规定〉实施办法》,就人民法庭审判、建设的各项问题进行明确,进一步强化人民
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进全省人民法庭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
准化。2002年9月,第三次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实际的
审判模式和管理模式,构建人民法庭工作新机制,全面推进人民法庭的现代化建设的
目标。
自2000年起,全省人民法庭改革和完善审判运行机制,具体措施有:改革法庭立
案体制,实行方便灵活的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改革法庭审判机制,实行繁简分
流,推行案件简便审理;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实现即收即调,即调即结。11月,省法
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几点意见》,对调整后的人民法庭管理提出
具体要求。在管理模式上,人民法庭普遍推行以量化管理为内容的目标责任制,建立
规范的目标管理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为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法
院分工由一名院长主管人民法庭工作;建立起“省法院民一庭--中院民庭--基层法院
民庭--人民法庭”四级管理体系,推行以民庭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多管齐下的人民
法庭指导机制;充分运用审判监督手段,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监督;在民庭成
立专门的人民法庭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安排工作,掌握动态,协调关系,监督、考核
法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2003年,全省人民法庭建筑总面积529361.9平方米,每个法庭平均建筑面积760
平方米以上。绝大多数法庭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实施了小食堂、小菜园、小浴室、
小图书室、小娱乐室“五小”工程。
2004年5月,全省法院便民诉讼现场会总结推广德州市中级法院以人民法庭为依
托,建立“庭、站、点”三位一体便民诉讼网络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对德
州市中级法院创建的“便民诉讼网络”给予了充分肯定。各地法院根据各自实际,以
多种形式普遍建立起以人民法庭为中心的便民诉讼网络。同年,省法院在总结全省人
民法庭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以建设“五化法庭”为总目标的现代化人民法庭建设的新
思路,明确提出三年内基本实现全省人民法庭“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
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的目标。至2005年底,全省法院共有人民法庭631处
,有461处达到“五化法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