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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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前,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及涉港澳同胞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此类案件
集中的地方,对标的金额较小、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经省法院批准,也可由基层法
院一审。
1991年4月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均有权受理涉外案件,中级
法院受理重大涉外案件。1992年8月28日,昌邑县法院在原中级法院审理涉外经济纠
纷案件的基础上,成立了山东省基层法院首家以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为
主的涉外经济审判庭。1996年5月,省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经济审判第一庭和
第二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涉外案件审判组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2001年,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省法院组建4个民事审判庭
,其中民事审判第四庭专门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理和对全省该项审判工
作的监督指导。2002年,全省各级法院民事审判机构改革陆续完成,济南市、青岛市
中级法院在民事审判第四庭,淄博、烟台、日照3地的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分
别组建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合议庭。2005年2月,根据省法院要求,烟台
、淄博、东营、威海、泰安、临沂、潍坊、日照、滨州、济宁市中级法院,分别在民
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先后设立专司涉外、涉港澳台商事
案件审理的合议庭。

一、管辖和受案范围
1988年12月,省法院制定《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
规定由地方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1992年12月30日,省法院印发《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规
定:省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800万元以上、案件复杂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
件;地方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20万元—800万元,
或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3人以上、案情较复杂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基层地方法院、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或居住在
国外或境外的当事人3人以下、案情简单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1997年11月,省法院印发《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规定由
省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15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地方中级法
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市中级法院诉讼标的金额
100万元以上,淄博、潍坊市中级法院诉讼标的金额7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以下的涉
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0万元(含)以下[济南、青
岛、烟台、威海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100万元(含)以下,淄博、潍坊
市辖区内基层法院诉讼标的金额70万元(含)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
案件。
2002年3月,省法院印发《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
全省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作出具体规定。淄博、烟台、日照经济
开发区法院分别管辖辖区内争议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
商事案件;济南市中级法院管辖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滨州
、德州、聊城、临沂、菏泽市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
民商事案件;青岛市中级法院管辖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市争议金额在300
0万元(含)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省法院管辖省内争议金额在30
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对淄博、烟台、日照开发区人民法
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分别由淄博、烟台、日照市中级法院管
辖。对济南市、青岛市中级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省法院
管辖。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法院负责审理涉
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
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为解决管辖权过度集中带来的案件流失、不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司法成本较高
等问题,2004年9月,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山东省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
辖情况的调查报告》,申请在济南市、青岛市以外,再增加一些外向型经济比较发达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较多的市的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200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山东省烟台、淄博、东营、威海、泰安、临
沂、潍坊、日照、滨州、济宁市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此后
,省法院印发《关于调整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规定由淄博、烟台、日照
开发区法院分别管辖辖区内争议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
事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
澳台商事案件;济南市中级法院管辖济南市、德州市、聊城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
台商事案件,济宁市中级法院管辖济宁市、菏泽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泰安市中级法院管辖泰安市、莱芜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临沂市中
级法院管辖临沂市、枣庄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青岛市、东营市、潍
坊市、威海市、滨州市中级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烟台市、淄博市、日照市中级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不属于开发区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省法院管辖省内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
、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
(一)涉外商事案件审理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交往与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全省法院审结涉外
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后,全省各涉外商事管辖法院进一步深化审判改革,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行使的要求,积极受理、妥善
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有效化解涉外商事矛盾纠纷,促进了全省经贸航运事业发展。2
002-2005年,全省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556件,当事人涉及韩国、日本、德国、法
国、俄罗斯、挪威、美国等国家。
在涉外审判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以加强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建章立制,强化
管理,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案件调解撤诉率和维持率逐年提升。省法院和各管
辖法院坚持把调研作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探索总结涉外商事审判
工作规律,用以指导和推动司法实践。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
司法建议,促进全省外商投资环境不断优化,取得较好效果。2002年,省法院提出的
《关于依法规范海上养殖行为的司法建议》得到省政府肯定,并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厅
认真落实;威海市中级法院就涉韩商事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写出司法建议,威海市
政府予以转发。省法院还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并及时实现成果转化
,印发《关于审查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
关于审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数量统计表
表2-25

┌────┬──┬──┬──┬──┬──┬──┬──┬──┬──┬──┬──┬──┬──┬──┬──┐
│年份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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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件)│4 │11 │53 │95 │120 │71 │41 │114 │141 │132 │98 │144 │133 │146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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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
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实行不
同的法律制度。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理参照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主
要法律依据为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
判决的规定》,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
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内地与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涉港澳台案件654件。

1991-2005年全省法院涉港澳台案件审结数量统计表
表2-26

┌────┬──┬──┬──┬──┬──┬──┬──┬──┬──┬──┬──┬──┬──┬──┬──┐
│年份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
│数量(件)│16 │27 │37 │83 │42 │35 │52 │79 │34 │66 │48 │59 │24 │32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