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审判程序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2&rec=33&run=13

一、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
全省法院开始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作为搞好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积极慎重地进行研
究和实践。同月,全省第六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全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重
点是对公开审判、严格执行程序法、注意审查判断证据、依法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等。
此后,全省各地法院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行探索和实践,积累经验。各地法院普遍
制定和完善了立案、庭审、举证、合议、审限等规章制度,全省民事审判活动走向正
规化、制度化。
1993年9月,省法院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就全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提出具体要求: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的,以全面贯彻民诉法为中心,抓住公开
审判,完善和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健全合议制度,继续探索“小额债务”巡回
法庭、“婚姻家庭学校”、“一步到庭”等经验。12月,全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现场
会提出要求,全省法院审理一审民事审判要实行“一步到庭”,即在立案程序结案后
,经过必要庭审准备,直接开庭审理案件。改革要抓好强化和完善当事人举证责任制
度,加强庭审调查中的质证、认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当庭裁判,并要求在不
违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前提下,尝试对诉讼文书制作格式进行改革

1996年9月,省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
制定《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庭审操作规程》及《二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对民事审判三大程
序加以规范、完善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符合民事审判实践的要求。此
后,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三个操作规程审理民事案件。
1997年12月,全省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座谈会对全省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
革进行全面总结,认为全省法院新庭审模式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强化了当事人举证
责任,明确了庭前准备工作内容,突出了庭审功能,落实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
责和权限。会议印发《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全省法院民事审
判方式改革开始进入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阶段。
1998-1999年,省法院连续两年对全省各中院当年审结的民事审判卷宗及庭审改
革情况进行评查。日照市中级法院推行的证人出庭作证,济宁市中级法院推行的当庭
认证和当庭审理等做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省各级法
院对民事审判法官多次进行培训,进一步规范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将“着重调解”改为“调判并重”。由此,民
事诉讼制度架构内确立了调判结合、交替使用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使判决和调解成
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两种并行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山东省各级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前,50%以上的民事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基层法
院和人民法庭调解结案所占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调解
工作有所弱化。
2001年初,省法院就民事诉讼调解进行调查研究,认为调解在定纷止争、维护社
会稳定、降低涉诉上访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调解制度的改革有助于推动民事审判
工作的全面发展和良性循环。8月,全省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会议总结民事诉讼调
解工作基本经验,分析民事诉讼调解存在问题,并向全省推广诸城市法院通过完善简
单民事案件即收即结审判机制加强调解作用的经验,兖州市法院建立调解工作机制的
经验,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实行调审分离机制、设置专门调解法官的经验。11月,省法
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注重以
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诉讼阶段,坚持自愿、合法、
效率、公正的原则。全省法院调解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2002年开始,全省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和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上诉率、申诉率
和上访率呈下降趋势,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2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结案42947
3件,其中调解结案数218524件,调解率51%。2003年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结案447
062件,调解结案数156435件,撤诉113954件,调撤率59%。2004年调撤率为65%。20
05年调撤率达到68%。
2004年8月,省法院在威海市召开全省法院加强调解工作会议,强调以诉讼调解
改革为主线,继续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打破传统的“调审合一”的诉讼模式,建
立新型的“调审分离”机制,把实行调审分离、规范庭前调解作为诉讼调解改革的重
点,以完善规则为载体,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积极开展以庭前调解、庭上
调解和庭后调解为主要形式的调解工作,探索诉讼调解向再审和执行阶段的延伸。